民事代理詞怎么寫(民事代理含義)
民事訴訟代理詞范文怎么寫
民事 訴訟 代理 詞的主要內容是:審判長、審判員(或人民陪審員):寫名字及代理的權限是什么,擔任的誰的訴訟代理人,根據法律和事實,訴訟代理人發表代理意見。 《 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高級人民法院 管轄 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 一審 民事案件。

民事訴訟中的被告代理詞怎么寫
被告代理詞 的寫法如下: 1.首部。 (1)正中書寫標題“代理詞” (2)稱呼語:“審判長、審判員、 人民陪審員 :”,獨任審判的寫“審判員:(3)引言。簡要說明是接受何方當事人的委托或者何單位的授托,擔任本案某一方當事人的代理人。并標明代理人的合法身份。如:“××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被告)之委托,指派×××律師作為本案的代理人。(4)過渡語。引出正文。常見的表述為:“本代理人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和雙方爭議的焦點,發表如下代理意見。2.這部分是代理詞的核心內容。主要根據具體案情和法律規定,圍繞案件爭議焦點,闡明己方委托人的主張及其理由,駁斥對方當事人的主張及其理由。具體方法可以是據實論證,也可以是據法論證,或以情說理,或者各種方法的綜合運用。 (1)說理部分 (2)結論部分:是代理詞的小結。代理人對自己的發言進行歸納總括,提出結論性看法即對本案的處理意見,以供法庭采納。 3、文書制作技巧 技巧一觀點鮮明,并緊緊圍繞爭議焦點展開代理意見 技巧二說理透徹,論證嚴密 技巧三行文用詞要簡潔明了,態度要真誠謙虛 4、文書制作注意事項 (一)引用他人觀點、案例時要注明出處,同時最好提供原文和案例,以供法官參考。 (二)尊重事實和法律,切不可歪曲事實,曲解法律。 (三)認真嚴謹,注重細節。
民事訴訟被告人代理詞范文是什么
民事訴訟被告人代理詞
審判長、審判員(或人民陪審員):
根據《xx訴訟法》第xx條之規定,xxxx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當事人的委托,并指派我擔任本案當事人xxx的訴訟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本訴訟代理人進行了閱卷并進行了全面調查,今天又參加了庭審,對于該案有了較為全面的了解。
根據法律和事實,本訴訟代理人發表如下代理意見,請合議庭在合議時能予以考慮: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綜上所述,代理人認為,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請合議庭依法公正判決。
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年月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民事訴訟代理詞怎樣書寫?
現實困惑
劉某的一個朋友在兩年前因做生意向他借了2萬元人民幣,并立了字據,約定1年后還款,1年后還款日期至,朋友說資金緊張,要遲一年還。劉某同意了,一年后,朋友還是沒有還款,經劉某多次催要后未果。于是劉某將朋友告上法院。劉某的朋友否認劉某向其催款的事實,并認為劉某的債權已過訴訟時效。那么,如果你是原告劉某的訴訟代理人,你應該如何陳述代理詞?
律師答疑
民事訴訟代理詞是代理人在訴訟中依據事實和法律,在法庭辯論階段發表的,以維護委托人合法權益為目的,表明代理人對案件處理意見的訴訟文書。民事訴訟代理詞的寫法比較靈活,并沒有統一的格式,由于案件的不同代理詞也不一樣,一般的代理詞由以下幾個部分組成:(1)首部:標題應反映案件性質和所代理的當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例如“民事原告訴訟代理詞”。開頭的習慣稱呼語是“審判長、審判員:”。(2)序言:簡要說明代理律師出庭代理訴訟的合法性、代理權限范圍、出庭前準備工作概況等。(3)正文:正文是代理詞的核心內容。這一部分應根據具體案情、被代理人所處的訴訟地位、訴訟目的和請求以及被代理人與對方當事人的關系等因素來確定其內容。(4)結束語:本部分是歸納全文的結論性見解和具體主張,為被代理人提出明確的訴訟請求。行文要簡明、扼要。(5)尾部:代理人署名,并注明代理詞發表日期。
本案中,作為劉某的訴訟代理人在寫民事訴訟代理詞時,可以參考如下格式:
民事訴訟代理詞審判長、審判員:
依照法律規定,受原告劉某的委托,我擔任原告劉某的訴訟代理人,參與本案訴訟活動。開庭前,我聽取了被代理人的陳述,查閱了本案案卷材料,進行了必要的調查。現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本案中被告從原告處借款的事實十分清楚,借貸關系合法有效××××年××月××日,被告人因做生意從原告處借款2萬元人民幣,并寫下欠條,欠條上有還款日期。還款日期屆滿時,原告向被告主張還款,被告稱其現在資金緊張,再過一年后一定還,于是過了一年,在原告的催促之下被告又遲遲不予還款。現原告有欠條為據,足以證明被告欠其人民幣2萬元。
二、本案不超過訴訟時效,原告的權利應當得到保護當還款期限屆滿之時,原告向被告進行了催要,被告稱一年以后奉還,因此本案的訴訟時效由于原告的催要而產生了中斷,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本案中被告否認原告曾向其催款,那么,即使款項借出后,原告一直未催要,單從欠條約定的還款日期來看,到原告起訴時止,也未超過法定的2年訴訟時效。所以,本案中被告稱原告的債權已過訴訟時效,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原告的債權應當得到保護。
因此,本案借款事實十分清楚,借貸關系合法有效,且未超過法定訴訟時效,因此被告應當承擔償還責任。
以上代理意見,請合議庭合議時予以充分考慮!
代理人:趙某
年月日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六十條訴訟代理人的權限如果變更或者解除,當事人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
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法理薈萃
代理詞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圍繞爭執點,鮮明地提出代理意見,并圍繞觀點從多角度、多側面展開論證,要尊重事實、忠于法律,對糾紛事實和證據進行透徹的分析論證。不能歪曲事實和法律,強詞奪理。
民事訴訟合同違約代理詞范文怎么樣寫的?
一、民事訴訟合同違約代理詞范文怎么樣寫的? 1.首部。 (1)注明文書名稱。 (2)稱呼語,即審理本案的審判長和審判員。 (3)前言:簡要說明代理律師出庭代理訴訟的合法性、代理權限范圍、出庭前準備工作概況。 2.正文。 (1)案件性質和具體案情。 (2)被代理人的訴訟地位。 (3)訴訟程序。 (4)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 (5)被代理人的訴訟請求或對本案爭議標的態度。 3.尾部。 (1)代理律師署名; (2)代理詞發表日期。 二、合同違約 賠償標準 最高是多少? 《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 違約金 ,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 債務 。 根據這一規定,違約金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對方的實際損失的數額。 補充: 按照《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如果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應當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違約金過高的比較標準為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如上所述,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履行利益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商品房買賣合同 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以調整到實際損失的130%為原則,以體現違約金的懲罰性。法律對于違約金的最高限度并沒有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擔保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 定金 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合同違約的起訴具有哪些流程 (一)、合同違約的起訴具有哪些流程 1、首先你要準備 起訴狀 ,各項 證據 材料,包括合同及證明對方違約事實的證據。 2、各項材料準備好以后,到 管轄 地法院 立案 廳立案就行了。 3、立案后法院程序如下:立案-庭前調解-庭審(開庭、法庭調查、質證、辯論、最后陳述、休庭)-領取判決-申請執行。 (二)、訴訟要注意的情況 1、案件的判決結果要看法律規定以及雙方的證據。 2、對于違約一方,法官主動調取證據是法律 法規 允許的,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的,法院可以主動調取證據或應一方申請調取證據,并不屬于偏袒一方。您如果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也可以申請法官主動調取證據。 3、立案八個月未開庭確實是不正常的,可以向有關機關反映。但如果被告充分利用了法律規定的程序,拖延開庭的時間,立案八個月未開庭是可能存在的。 4、被告就同一案件起訴原告,是正常的,可能屬于反訴,也可能是另行起訴。 (三)、證明對方違約的證據有哪些? 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全部訴訟活動實際上都是圍繞證據的搜集和運用進行。 在 買賣合同 中,如對方的產品出現了質量問題,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進行證據的保存: (1)要求對方當事人到場對此問題進行確認,并采取產品共同檢驗記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字。 (2)發出質量異議通知書,要求在通知書上記載質量問題屬實。 (3)對產品質量問題進行拍照。 (4)對產品質量交由雙方約定的質檢機構進行檢驗。并對取樣過程進行公證。 (5)雙方共同交由事先或事后約定的質檢機構進行質檢。
如何寫出精彩的民事案件代理詞?
以下是本人寫的一片代理詞。不敢說精彩,僅供參考!
代理詞
審判長、審判員:
上訴人十堰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十堰某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湖北某某律師事務所接受上訴人的委托,指派本人參加本案訴訟。現依法發表以下代理意見,供合議庭合議時參考。
一、合同性質不影響實體處理。
本案是關于訟爭合同是否應予解除糾紛。其實,合同性質并不影響對該問題的處理。一審認定本案“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是名為合作開發,實為建設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對此合同定性,代理人完全贊同。但是,代理人需要強調的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3條、94條規定,無論是何種合同,只要符合法定解除或約定解除的條件,條件成就時,均可以依法予以解除。因此,本案建設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是否應予解除,主要看該合同的履行是否達到約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條件,而與合同的性質無關。
二、被上訴人在履行完保證金支付義務后,上訴人依約履行了自己的土地交付義務。此后應由被上訴人履行的土地開發諸如項目報建、施工、建設等合同主要義務,被上訴人直到本案一審乃至二審開庭,連項目啟動的報批工作都還沒有完成,屬于嚴重遲延履行其主合同義務。
訟爭雙方簽訂的合同,雖未明確約定項目啟動的具體時間,但依據“合同履行誠信原則”以及項目總體工期,當上訴人將20畝地過戶給被上訴人后,上訴人應當及時啟動項目開發工作。但是,被上訴人拿過戶給其的土地進行抵押所借的銀行貸款,并沒有用于項目啟動,直到被上訴人與2011年4月底引進新的股東后,才于2011年6月開始項目報建,但是遺憾的是直到本案二審開庭,該項目報建也未見批準。可以說,直到今日,合同所約定的項目開發仍然處于未啟動階段,而此時離合同約定的三年半工期僅剩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因此,代理人認為,被上訴人嚴重遲延履行自己的主合同義務,應當毫無爭議。
需要進一步指出的是,被上訴人該種履約遲延,具體是什么原因,只有被上訴人最清楚,上訴人沒義務也不必要對其進行原因論證。依據合同法規定,只要上訴人能夠證明其遲延履行就夠了,至于被上訴人遲延應不應該承擔違約責任,則應由其對遲延的合理性進行舉證和說明。
一審中,被上訴人對其遲延履行的現狀并沒有異議,但以所謂的不安抗辯權辯稱是主動中止,而非違約延期,主張不承擔責任。一審也予以了支持。這顯然是詭辯,故意曲解法律,上訴人的補充上訴狀中對此已有詳細論述,這里不再贅述。
三、因被上訴人嚴重遲延履行合同,導致上訴人訂約的根本目的不能實現,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4條第四項所規定的法定解除條件,依法應當解除雙方的建設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土地轉讓合同時,除了收取應予退還的1000萬保證金之外,沒有收取任何費用。對于上訴人而言,本案合同的實質是,拿土地換門面。如果不能及時拿到具有重大經濟價值的門面,上訴人的簽約目的上就落空了。依據合同,本案房地產開發項目純資金計劃投入1.6億,建筑面積月9萬㎡,正常工期三年。但是,離雙方約定的交房時間不到1個月的時間,項目尚未啟動,更沒有施工建設,被上訴人絕不可能在合同約定的時間交付門面。即使按照雙方合同第七條第三款約定,可以延期六個月交房,即到2012年11月6日前交房,但按照被上訴人目前的開發進度、合同約定的項目開發規模以及正常的建設進度,被上訴人也絕無可能到期交房。而且,依照被上訴人三年多以來的開發效率,這種等待將會遙遙無期。同時,上訴人將20畝地過戶給被上訴人之后,反而因債務糾紛導致該過戶地塊被多次查封,甚至直到二審開庭之日,該地塊仍被被上訴人的債權人湖北田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依法申請查封保全。總之,按照被上訴人嚴重遲延履約的現狀,上訴人不但不能不能實現自己的合同目的,甚至連土地都有失去之虞。我國《合同法》94條第四項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由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代理人認為,本案建設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符合法定的解除條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之間的建設土地使用權合同應當解除,也必須解除,并依法恢復原狀,將已經過戶了的土地歸還給上訴人。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本案合同的解除完全是被上訴人嚴重遲延履行合同造成的,造成了上訴人經濟損失顯而易見,上訴人沒有任何過錯,被上訴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合同法》第98條規定,“合同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第七條約定,被上訴人“未依約完成項目開發建設延期6個月仍不能將房屋交付使用的,前期已付的1000萬元歸上訴人所有,已建成的房產由甲方處理,甲方僅退換建設成本給乙方”,本條實際上是對嚴重違約違約金的數額的確定,本案被上訴人對項目未實施任何開發,因此,被上訴人的保證金應作為違約金賠償給上訴人。
四、現在解除本案合同,有利于減少訟累,提高涉案30畝地整體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客觀的說,本案雖然具備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但從訴訟技術上看,上訴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起訴時間稍嫌過早。但是,如果真等到了2012年11月6日即被上訴人不能按合同所確定的最后交房期限之后,再去解除合同的話,不但要再打一場解約之訴,而且會因為被上訴人的開發投入,造成更大的經濟糾紛,勞命傷財,既不必要,也有虧我國合同法關于預期違約的規定。此其一。
其二,反過來,現在被上訴人尺土未動,項目申報剛剛開始,也就是說項目開發并未實際投入,至于說其先拿出了1000萬保證金,但是其很快利用該地塊向銀行抵押借了1200萬,也不存在此虧問題,因此,解除合同也并不會造成被上訴人的經濟損失。
其三,現在上訴人資金充足,已經對包含在內涉案30畝地在內的60畝地形成了整體開發規劃,并報經十堰市審批通過。同時該60畝地是一個整體,地處十堰市火車站,是十堰市的窗口地段,市政府對其開發建設也有整體要求,因此,解除本合同,將該30目的納入其余30畝地一起開發,既符合市政府的要求,也能更大發揮整個地塊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其四,該整體規劃已經開始實施。上訴人不僅完成了項目報建工作,而且已經動工,代理人在法庭調查中已經舉出相關證據。如果本合同不能解除,30畝地不能納入整體開發,不僅造成整個規劃的支離破碎,不能實現市政府的要求,而且對已經動工的先期項目,包括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合同所約定的項目,都是重大的經濟損失。
綜上,本案合同不僅符合解除條件,而且解除利遠遠大于弊。因此,懇請合議庭能在綜合考慮本案事實、法律規定以及最大發物的作用角度,依法作出公正判決。
以上意見,請酌納。
代理人:湖北惠平某某事務所
吳某某 律師
201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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