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除賠償金(勞動合同解除賠償金稅率)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怎么算
這個要看解除勞動合同的形式,是單位提出還是個人提出,具體內容如下
一、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有三種形式,形式不同賠償標準不同,勞動者應該結合自身實際和勞動法規定來進行判斷賠償金額,過錯性解除是沒有賠償金的,非過錯性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而且還有一個月的待通知金,以下為詳細解說,可供參考。
(一)、協商解除
(二)、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依法或者依照勞動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或者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被勞動教養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5.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以上過錯性解除,不需要提前通知,也不需要支付補償金,但是一定要收集好足夠證據。
(三)、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以上非過錯解除,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支付1個月工資(代通知金)后解除勞動合同,同時還應支付補償金,補償金根據工齡來算,一年補償一個月,不滿一年按半年支付。
二、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形式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如果有如上行為,可以要求賠償,否則個人提出辭職是沒有任何補償的。

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法律規定是可以解除勞動合的情況但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關于經濟補償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
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
國家通過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機會。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范圍內興辦產業或者拓展經營,增加就業。
國家支持勞動者自愿組織起來就業和從事個體經營實現就業。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怎么算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來計算的。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則支付一個月工資。勞動者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則按一年計算,支付一個月工資;勞動者不滿六個月的,則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過高,高于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則支付月平均工資三倍,并且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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