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準逮捕的條件(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條件)
刑事案件批準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批準 逮捕的條件 有哪些 逮捕 ,是指司法機關在一定時間內依法剝奪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人身自由并 羈押 于一定場所的強制措施。逮捕是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它能有效地控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而保證 刑事訴訟 的順利進行。如果不依法適用逮捕措施,將侵害公民的人身權利。因此,對犯罪嫌疑人采用逮捕措施時,必須嚴格遵守逮捕的法定條件和程序。 根據 刑事訴訟法 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 證據 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 刑罰 。 3、采取 取保候審 、 監視居住 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二、逮捕后法院多久才判刑 逮捕至法院判決的時間問題沒有明確規定,但法院受理至判決有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 公訴 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 死刑 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 訴訟 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 管轄 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審理期限 。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1、公安機關逮捕以后應當進行偵察,時間一般為2個月,但是最長可以達到7個月(重大疑難等情況) 2、交由檢察機關審查起訴1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可以交公安機關補充偵察2次,每次1個月,但不得退回補充偵察2次。 3、進入法院審理階段,一般為一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重大疑難再延長一個月。(簡易程序20天內審結。) 以上為 一審 程序 如果有一方對一審不服則需要進入 二審程序 。 二審 也是一般一個月,延長半個月,重大疑難再延長一個月。最后判決生效。 所以總共的最短時間為4個月,最長為15個半月。 逮捕雖然也是 刑事強制措施 中的一種,但卻是強度最大的一種,一般只能由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才能做出 批準逮捕 的決定,而在刑事案件的偵查階段,公安機關認為需要對嫌疑人進行逮捕的話,那么需要上報檢察院批準,而實際就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
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人民檢察院批準、決定逮捕的條件主要有以下三點,分別是: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批準、決定逮捕的條件和程序是什么?
逮捕是檢察院、法院批準或決定,公安機關執行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行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一、批準、決定逮捕的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逮捕的上述三個條件相互聯系、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時具備這三個條件,才能對其逮捕。只有嚴格掌握逮捕的適用條件,才能夠防止錯捕和濫捕現象的發生。
依據法律規定,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方法。所謂嚴重疾病一般指不治之癥、瀕臨死亡、嚴重傳染病等。所謂嬰兒指未滿1周歲的兒童。這一規定體現了人道主義精神。
二、逮捕的程序: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在接到執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須立即執行,并將執行的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的程序是:
1、對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
2、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并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的,應在逮捕證上注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請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批準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作出逮捕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于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4、到異地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到異地執行逮捕時,應攜帶批準逮捕決定書及其副本、逮捕證、介紹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逮捕地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執行。
5、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將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

批準逮捕的條件包括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1條的規定,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3個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
(3)有逮捕必要。也就是說,不逮捕或者采取其他較緩和的強制措施,如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因而有逮捕必要。
逮捕的條件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符合逮捕的條件有以下幾個,分別是:1、存在證據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犯罪事實的;2、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的刑罰為徒刑以上的;3、具有逮捕的必要性,因為采取取保候審等方式不足以防止其的社會危害性。我國刑法采取罪刑法定的原則,如果符合逮捕條件就會被逮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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