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夫妻可以立遺囑只有對方繼承遺產嗎(夫妻立的遺囑一方可以改嗎)
民法典規定遺囑可以指定只有子女繼承嗎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遺囑可以指定只有子女具有繼承權,但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夫妻共同房產,一方去世,另一方能否立遺囑方式把屬于他自己的份額權利贈給某個子女?
夫妻共同房產,一方去世,另一方能立遺囑方式把屬于他自己的份額權利贈給某個子女。夫妻的共同財產,即使兩個人都活著,也可以把屬于自己的份額用立遺囑的形式,贈與某個子女。遺囑是本人去世以后,作為遺產繼承人根據遺囑才可以得到的。
法律分析
一方去世的,配偶可以訂立遺囑,自己的份額指定由一人有來繼承自己的遺產。1、夫妻另一方立遺囑把自己所得的財產給指定兒子,該遺囑有效,同時,其他子女仍有贍養義務。2、夫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所得的財產,屬于其個人財產,因此,另一方當然有處分權,另一方有權立遺囑將自己所得的全部財產給指定的兒子,這樣的遺囑不違法,是有效的。3、其他子女也不得因未得到或者少得了遺產而拒絕履行贍養義務。但需要分清哪些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包括:1、工資、獎金。包括基本工資、各種形式的補貼、獎金、福利以及一定范圍的實物。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分清夫妻共同財產后,一般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平均分配,剩下的就按遺產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可以立遺囑嗎
一、夫妻一方是否可以訂立遺囑
夫妻一方只要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即精神正常就可以立遺囑。但需要注意的是其所立遺囑在形式上要符合民法典的嚴格要求,在內容上,遺囑所處分的也應該是其立遺囑人的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中屬于其自己份額的那部分財產。
從形式上看,民法典規定了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等五種形式的遺囑,夫妻一方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適用哪一種遺囑。但無論選擇立什么形式的遺囑,都必須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比如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本人親筆書寫、簽名和注明日期;錄音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等。五種遺囑中,公證遺囑效力最強,可以優先考慮。
從內容上看,夫妻一方立遺囑只能處分自己的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中屬于自己的份額,對超出這個范圍的部分進行處分是無效的。比如,針對夫妻共有的房產,夫妻一方在單獨立遺囑時不能直接將整套房產安排由某人繼承,只能安排將房產中屬于自己份額的那部分由某人繼承。因為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房產中還有配偶的份額。如果處分了配偶的財產侵犯了配偶的財產權益和自由意志,是法律不允許的。
二、夫妻間如何互相繼承遺產
1、夫妻間繼承遺產,要等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才可以繼承。
2、一方去世后,如果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遺產就按遺囑或遺贈協議執行,另一方如果不是遺囑或遺贈協議中指定的繼承人,就不能再繼承;如果沒有遺囑或遺贈協議,按法定繼承時,夫妻中后去世的一方有對死者的遺產繼承權。
3、夫妻可以共同訂立一份遺囑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將來如果哪一方去世,夫妻共同財產按遺囑執行。
不管是夫妻一方還是雙方共同訂立遺囑,只要符合《民法典》中的條件,那么就均是允許的。至于訂立出來的遺囑是否有效,則還要看是否符合生效要件。而對于夫妻一方訂立的遺囑,在這一方去世之后,若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一般需要先分一般給其合法配偶,之后再按照遺囑內容來繼承。
民法典規定遺囑中可以指定夫妻雙方為繼承人嗎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法律規定,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所以遺囑中可以指定夫妻雙方為繼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房屋屬夫妻共有財產,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可以夫妻共同立遺囑并公證指定房產繼承人嗎
1,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房產,即使登記于一方名下,另一方也有處分自己份額的權利。
2,夫妻可以共同訂立遺囑處分夫妻財產,指定夫妻財產由一個或者幾個繼承人繼承,也可以分別就自己擁有的房產部分指定由一個或者幾個繼承人繼承。
3,遺囑可以夫妻雙方書寫,也可以訂立公證遺囑,有公證遺囑的優先按公證遺囑內容分配遺產。
4,相關規定:
(1)《婚姻法》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繼承法》中關于遺產及遺囑的規定: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五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夫妻共同立遺囑可以嗎?
一、我國現行繼承法沒有明確規定共同遺囑,不僅在理論界產生較大的爭議,也導致司法實踐中缺乏統一的標準,給審判實務帶來困難。就是在夫妻訂立共同遺囑的時候,往往因為缺乏相關的法律知識,引發了一系列不必要的糾紛。
二、在我國的審判實踐中,丈夫在立遺囑時,把夫妻共同財產當作他個人的財產作出遺囑處分,因而侵犯了妻子的財產所有權的案例是比較多的。這也是因為現行法的空白,導致共同遺囑繼承中出現的常見現象,也反映了以男子為中心的封建家長制的殘跡。
三、實際上,在目前所見到的一些關于中國繼承法立法建議稿中,仍然沒有關于夫妻共同遺囑的相關規定,這不能不說是一種遺憾。
對于共同遺囑之所以出現上述不同的處理意見,其根本原因在于這種遺囑本身有利有弊:在人們的法制觀念不強時,則表現出弊大于利;在相對法制健全、人們的法律水平提高時,則會利大于弊。
因此,從我國繼承法的發展方向上看,似以確認共同遺囑有效為宜,今天在建設和諧社會的語境下,更是沒有否認共同遺囑效力的理由了,但應對其操作適用加以必要的規范和限制。
四、根據民間采用共同遺囑的普遍情形,兼顧家庭財產和親屬關系的現狀及發展趨向,從法律上確認和限制共同遺囑應集中于四個方面:
一是在主體上,只允許夫妻之間訂立共同遺囑,賦予配偶享有共同遺囑的權利。
二是在內容上,只認可相互以對方為繼承人,或相互以對方為繼承人、再以第三人為繼承人,或以共同財產為標的、指定第三人為繼承人等三類共同遺囑。
三是在形式上,應限定共同遺囑只能采用自書、代書和公證三種形式。
四是在變更和撤銷上,賦予協議變更或撤銷的權利;對單方面的變更或撤銷,則應列舉特定法定事由,只有符合該特定事由,才能產生遺囑變更或撤銷的效力。
擴展資料:
一、所謂形式上的共同遺囑又稱單純的共同遺囑,是指即內容各自獨立的數份遺囑記載于同一份遺囑中。這種單純的共同遺囑其在實質上為數份獨立遺囑,只不過形式在同一份遺書上,其產生各自的法律效果互不影響。
而實質意義的共同遺囑指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遺囑人將其內容共同或相關的意思表示形成一個整體的遺囑意思表示,從而定格于同一遺書上。
這時遺囑人之間的遺囑表示不是完全獨立的,而是相互間牽連和制約的。嚴格意義上的共同遺囑應限于實質意義上的共同遺,以嚴格意義上的共同遺囑為準。
二、共同遺囑在形式可以分兩種:一種是相互遺囑,兩個遺囑人相互以對方為自己遺產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另一種是相關遺囑即相互以對方的遺囑內容為條件的遺囑。
三、共同遺囑在內容上通常有三種表現:
一是,相互指定對方為自己的遺產繼承人;
二是,共同指定第三人為遺產的繼承人;
三是,相互指定對方為自己的遺產繼承人并規定后死者將遺產留給某第三人。
四、共同遺囑在性質,學界有三種觀點:
一是“雙方法律行為說”,認為共同遺囑是雙方法律行為,共同遺囑的訂立和撤銷都必須有雙方的合意方可。
二是,“附條件或附義務的單方法律行為說”,該說認為可以把共同遺囑分割成兩個附條件或附義務的遺囑,這樣就可以和一般遺囑理論銜接。
三是,“共同法律行為說”,認為共同遺囑是遺囑人共同的法律行為,需要有遺囑人共同的意思表示方可成立。
應該說共同遺囑的性質比較符合“共同法律行為說”。“雙方法律行為說”抓住了共同遺囑中包含多方意思表示的特點,但是無法突顯共同遺囑中的遺囑人是基于同一遺囑目的而成立的。
而且雙方法律行為是不同主體基于各自不同的目的和利益形成相對應的意思表示,況且主張雙方法律行為顯然和一般遺囑的單方法律行為性質完全相反,難以形成統一的遺囑理論。
對于“附條件或附義務的單方法律行為說”,該說試圖整和共同遺囑理論和一般遺囑理論應該說方法上有所創新,但是該說強調了分割了共同遺囑的意思表示元素,沒有主要到各元素間的相互制約和牽連關系,而共同性整體性是共同遺囑的本質所在。
而“共同法律行為說”是比較合理的,其擁有了其他兩個學說的長處。其強調了共同遺囑人之間遺囑意思表示的目的一致性和內在整體性,又看到了共同遺囑中有遺囑的一般特性,為遵循了遺囑自由原則打好鋪墊,有“可合可分”的優點。
五、共同遺囑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公民于同一份書面形式上所訂立的遺囑。源于歐州中世紀的習慣法。現代各國民法對此規定不一,主要有以下幾種作法:
(1)不承認共同遺囑。如日本、法國繼承、立法禁止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設立共同遺囑;
(2)僅承認夫妻共同遺囑。如德國繼承立法;
(3)承認一切共同遺囑。如英國和美國的判例法不僅承認共同遺囑,而且對任何形式的共同遺囑均不加限制。但多數國家繼承法對共同遺囑未作專門規定。中國繼承法對共同遺囑也未作專門規定。有人認為共同遺囑與遺囑的法律特征相悖。中國司法實踐也很少有共同遺囑的情況。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共同遺囑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