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和交通肇事罪的區別是什么的簡單介紹
什么是交通肇事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導致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
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物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什么是指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應當滿足下列四個要件:(1)主體。主體包括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此,只要年滿16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或其他人員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2)客體。客體是公共交通安全,即不特定的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財產以及公共生產、生活的安全。(3)主觀方面。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方面是出于過失,這里所講的過失是指交通違法行為的后果的過失,而不是交通違法行為的過失。在本罪中,犯罪嫌疑人對交通違法行為都是故意的,也就是說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交通違法行為可能導致重大交通事故,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輕信能夠避免,從而最終導致危害后果的發生。(4)客觀方面。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遭受到重大損失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事故和交通肇事區別是什么?
一、 交通事故 和 交通肇事 區別 交通肇事的定義:車輛在行駛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造成人員或牲畜傷亡、車輛損毀、建筑物倒塌等均稱為交通肇事。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與現行的《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中的道路交通事故定義相比,新定義有了明顯變化:第一,交通事故不僅是由不得特定的人員違反交通管理 法規 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臺風、山洪、雷擊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第二,交通事故的定義和含義基本與國際接軌。 交通肇事和交通事故的區別: “交通肇事”著重是從人的角度,特別是駕駛員的角度,來描述交通行為。這種行為如果夠上追求法律責任,則成為“ 交通肇事罪 ”! 注意: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刑法 第133條):是指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交通事故著重是從經濟損失的角度,來描述交通現象,所以可以分為各種等級。 注意:我國的道路交通事故分為以下四類: ①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②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③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④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綜合所述,交通肇事和交通事故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兩個概念。從行為人的角度來說,交通事故包括:交通肇事(違法行為)與交通意外。 延伸補充: 我國刑法關于交通肇事罪的規定: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注意,此處的30萬元以上的數額,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財產損失數額,而是指行為人無力賠償的數額。按此標準,財產直接損失數額不到30萬元,或者損失雖遠遠超過30萬元但賠償后不足30萬元的,都不構成本罪; 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 超載 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交通肇事還有交通事故,很多人認為二者是相近的甚至是相同的,都有交通事故發生的現象,但是其實二者是不同的,交通肇事,主要從人的行為考慮,如果一個人實施的行為導致交通事故發生,并且造成了法律需要追究的后果的則構成交通肇事。
交通肇事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別是什么
交通肇事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別:
1、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過失致人死亡罪是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和生命安全;
2、交通肇事罪是違反交通運輸法規,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且負事故的主要以上責任的犯罪的行為,而過失致人死亡罪是因過失行為導致。
什么叫交通肇事罪
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是交通肇事罪。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想咨詢一下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肇事罪有區別嗎
交通肇事罪與一般交通事故區別
交通肇事罪肯定是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而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未必是交通肇事罪.
相關規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處交通肇事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將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第四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條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第六條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六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的起點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