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詞條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加強信息披露事務管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第三條 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第四條 在內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第五條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第六條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法披露信息,應當將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證券交易所登記,并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發布。
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公司網站及其他媒體發布信息的時間不得先于指定媒體,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報告、公告義務,不得以定期報告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臨時報告義務。第七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將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上市公司注冊地證監局,并置備于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第八條 信息披露文件應當采用中文文本。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一致。兩種文本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準。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況、信息披露事務管理活動進行監督,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行為進行監督。
證券交易所應當對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準確地披露信息,對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實行實時監控。證券交易所制訂的上市規則和其他信息披露規則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第十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對金融、房地產等特殊行業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別規定。第二章 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與上市公告書第十一條 發行人編制招股說明書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
公開發行證券的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發行人應當在證券發行前公告招股說明書。第十二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招股說明書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招股說明書應當加蓋發行人公章。第十三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后,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在中國證監會網站預先披露。
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是發行人發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價格信息,發行人不得據此發行股票。第十四條 證券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至發行結束前,發生重要事項的,發行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書面說明,并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后,修改招股說明書或者作相應的補充公告。第十五條 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編制上市公告書,并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后公告。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上市公告書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上市公告書應當加蓋發行人公章。第十六條 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引用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的專業意見或者報告的,相關內容應當與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文件內容一致,確保引用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的意見不會產生誤導。第十七條 本辦法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有關招股說明書的規定,適用于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第十八條 上市公司在非公開發行新股后,應當依法披露發行情況報告書。第三章 定期報告第十九條 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披露。
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則是什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擴展資料
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內容
1、招股說明書應在承銷期開始前二至五個工作日內刊登公告,其原則是公司應充分披露與股票發行有關的信息,以利于投資者更好地作出股票認購決策。
2、上市公告書上市公告書是公司股票上市前的重要信息披露資料。
3、定期報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持續披露的最主要形式之一,包括中期報告與年度報告兩種形式。
4、臨時報告。如果上市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發生了某些重要事件,這些事件可能對股價產生影響,但廣大投資者卻尚未得知,這時公司應立即將該重大事件報告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
關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定期報告、臨時報告、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收購報告書等。且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內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義務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條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報告、臨時報告、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收購報告書等。
上市公司年報、季報的披露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上市公司年報的披露時間為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季報的披露時間為每個會計年度第3個月、第9個月結束后的1個月內編制完成并披露。
具體法律法規如下:
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披露。
第二十條 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第3個月、第9個月結束后的1個月內編制完成并披露。
拓展資料:
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公眾公司以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以及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形式,把公司及與公司相關的信息,向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公開披露的行為。[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公眾公司向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全面溝通信息的橋梁。
參考資料:中國證監會官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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