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2019)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外資企業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
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第三條 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于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能夠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并應當至少符合下列一項條件:
(一)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從事新產品開發,節約能源和原材料,實現產品升級換代,可以替代進口的;
(二)年出口產品的產值達到當年全部產品產值50%以上,實現外匯收支平衡或者有余的。第四條 下列行業,禁止設立外資企業:
(一)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
(二)國內商業、對外貿易、保險;
(三)郵電通信;
(四)中國政府規定禁止設立外資企業的其他行業。第五條 下列行業,限制設立外資企業:
(一)公用事業;
(二)交通運輸;
(三)房地產;
(四)信托投資;
(五)租賃。
申請在前款規定的行業中設立外資企業,除中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以下簡稱對外經濟貿易部)批準。第六條 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有損中國主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危及中國國家安全的;
(三)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
(四)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
(五)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第七條 外資企業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自主經營管理,不受干涉。第二章 設立程序第八條 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查批準后,發給批準證書。
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屬于下列情形的,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發給批準證書:
(一)投資總額在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審批權限以內的;
(二)不需要國家調撥原材料,不影響能源、交通運輸、外貿出口配額等全國綜合平衡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在國務院授權范圍內批準設立外資企業,應當在批準后十五天內報對外經濟貿易部備案(對外經濟貿易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以下統稱審批機關)。第九條 申請設立的外資企業,其產品涉及出口許可證、出口配額、進口許可證或者屬于國家限制進口的,應當依照有關管理權限事先征得對外經濟貿易部門的同意。第十條 外國投資者在提出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前,應當就下列事項向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設立外資企業的宗旨;經營范圍、規模;生產產品;使用的技術設備;產品在中國和國外市場的銷售比例;用地面積及要求;需要用水、電、煤、煤氣或者其他能源的條件及數量;對公共設施的要求等。
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外國投資者提交的報告之日起三十天內以書面形式答復外國投資者。第十一條 外國投資者設立外資企業,應當通過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文件:
(一)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外資企業章程;
(四)外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人選)名單;
(五)外國投資者的法律證明文件和資信證明文件;
(六)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書面答復;
(七)需要進口的物資清單;
(八)其他需要報送的文件。
前款(一)、(三)項文件必須用中文書寫;(二)、(四)、(五)項文件可以用外文書寫,但應當附中文譯文。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外國投資者共同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應當將其簽訂的合同副本報送審批機關備案。第十二條 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設立外資企業的全部文件之日起九十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審批機關如果發現上述文件不齊備或者有不當之處,可以要求限期補報或者修改。第十三條 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經審批機關批準后,外國投資者應當在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三十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外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成立日期。
外國投資者在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滿三十天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的,外資企業批準證書自動失效。
外資企業應當在企業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第一條 為了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促進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允許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舉辦外資企業,保護外資企業的合法權益。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第三條 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于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并且采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或者產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
國家禁止或者限制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由國務院規定。第四條 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投資、獲得的利潤和其它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外資企業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第五條 國家對外資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外資企業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征收,并給予相應的補償。第六條 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審查批準。審查批準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九十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第七條 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經批準后,外國投資者應當在接到批準證書之日起三十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外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成立日期。第八條 外資企業符合中國法律關于法人條件的規定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第九條 外資企業應當在審查批準機關核準的期限內在中國境內投資;逾期不投資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吊銷營業執照。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外資企業的投資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第十條 外資企業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第十一條 外資企業的生產經營計劃應當報其主管部門備案。
外資企業依照經批準的章程進行經營管理活動,不受干涉。第十二條 外資企業雇用中國職工應當依法簽定合同,并在合同中訂明雇用、解雇、報酬、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事項。第十三條 外資企業的職工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外資企業應當為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第十四條 外資企業必須在中國境內設置會計帳簿,進行獨立核算,按照規定報送會計報表,并接受財政稅務機關的監督。
外資企業拒絕在中國境內設置會計帳簿的,財政稅務機關可以處以罰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停止營業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第十五條 外資企業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需要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資,可以在中國購買,也可以在國際市場購買;在同等條件下,應當盡先在中國購買。第十六條 外資企業的各項保險應當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第十七條 外資企業依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納稅并可以享受減稅、免稅的優惠待遇。
外資企業將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在中國境內再投資的,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申請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部分所得稅稅款。第十八條 外資企業的外匯事宜,依照國家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外資企業應當在中國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機關指定的銀行開戶。
外資企業應當自行解決外匯收支平衡。外資企業的產品經有關主管機關批準在中國市場銷售,因而造成企業外匯收支不平衡的,由批準其在中國市場銷售的機關負責解決。第十九條 外國投資者從外資企業獲得的合法利潤、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資金,可以匯往國外。
外資企業的外籍職工的工資收入和其他正當收入,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后,可以匯往國外。第二十條 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由外國投資者申報,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期滿需要延長的,應當在期滿一百八十天以前向審查批準機關提出申請。審查批準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第二十一條 外資企業終止,應當及時公告,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清算。
在清算完結前,除為了執行清算外,外國投資者對企業財產不得處理。第二十二條 外資企業終止,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第二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的企業可以借外債嗎
外商投資企業境外借款法律操作指引
回答于2022-03-18
外商投資企業境外借款法律操作指引
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為境內企業向境外銀行舉借外債預設了一條綠色通道,即: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外銀行舉借外債僅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而無需經過審批。注意,無需審批僅僅針對外商投資企業,而內資企業舉借外債就需要前置審批。結合在做外資并購業務中遇到的問題以及心得,就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外銀行舉借外債的法定條件、程序以及實務中應注意的事項等做一總結。
隨著中國政府對高速增長的國內經濟所采取的一系列宏觀調控政策的出臺和逐步落實,國內企業向金融機構的融資受到了較大的限制;而持續提升的銀行貸款利率以及銀行對借款企業存款額度的要求,又在不斷地增加企業借款的成本。在境內銀行貸款,不僅成本高、時間長、手續繁瑣,而且額度低。國內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再一次擺在了企業家面前。然而,天無絕人之路。現行法律法規為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外銀行舉借外債預設了一條綠色通道。換句話說,外商投資企業僅需通過登記備案等手續便可合法地向境外銀行舉借外債,以滿足資金的需求;同時,通過舉借外債,還能夠為企業與境外銀行建立起一條長期、穩定的融資渠道。一旦和境外銀行建立了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的融資問題也就不用把眼光總是房子啊境內牛氣沖天的銀行身上了,尤其是幾個國有銀行。言外之意很簡單,民營銀行的服務態度很好,問題就在于他們的資金規模太小,沒多少錢。
一、企業向境外銀行借款的有利因素
就目前的金融市場和法制環境而言,企業向境外銀行借款存在以下有利的因素:
(一)由于境外銀行開展貸款業務適用當地法律,不受國內宏觀調控政策的限制,因此,企業向境外銀行借款在額度、行業等條件上所受約束較少。
(二)向境外銀行借款的利率低于國內銀行的貸款利率。首先,按國際金融市場利率確定貸款的基準利率。如以美元提款,則按歐洲貨幣市場的倫敦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London Inter bank Offered Rate縮寫為LIBOR) 作為基準利率。其次,由貸款銀行在金基準利率的基礎上再加上一個浮動的利差,二者相加即為貸款利率。通常情況下,二項相加后總的利率水平仍然低于國內銀行的貸款利率。
(三)向境外銀行借款無需在貸款行存入一定數額的存款。國內銀行在向企業貸款時,一般會要求借款企業在貸款銀行另行存入一定額度的存款,而該存款很有可能也是借款企業借貸而來。因此,借款企業實際借貸成本遠高于借款利率。
(四)人民幣的升值會給向境外銀行舉借外債帶來較大的收益,從而進一步減輕借款人的利息負擔。例如,某企業在2007年1月按1:7.8的匯率借入1000萬美元外債,使用時可兌換成人民幣7800萬元。在2008年1月償還借款時,匯率為1:7.2,則借款人僅須用7200萬元人民幣即可兌換成1000萬美元用于歸還借款,僅本金一項就節約了600萬元人民幣。
有了以上四大優勢,我想很多企業都想向境外借款而不再苦苦哀求境內銀行的施舍,但一定要注意境外借款的手續問題,也就是要看自己是內資企業還是外商投資企業。
二、企業向境外銀行借款的基本條件和法律依據
(一)外商投資企業可通過登記備案手續舉借外債。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之有關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舉借外債實行登記備案制度。據此,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的境內企業依法可以無需經過審批程序而向境外銀行舉借外債。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合營企業在其經營活動中,可直接向外國銀行籌措資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合資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合營企業根據經營業務的需要,可以向境內的金融機構申請外匯貸款和人民幣貸款,也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國外或者港澳地區的銀行借入外匯資金,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者其分局辦理登記或者備案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作經營企業法》)第十七條
第一款規定:“合作企業可以向中國境內的金融機構借款,也可以在中國境外借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以下簡稱《外資企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外資企業的外匯事宜,依照國家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二條“外資企業的外匯事宜,應當依照中國有關外匯管理的法規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借用外債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并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外債登記。”所有的外債都必須到外匯局登記,只是有的需要事前審批,有的則可以直接借用外債,因為國家需要對外債總量進行實時監測、控制。
上述規定為外商投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向境外銀行借款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同時,也是境內企業通過備案登記程序向境外銀行借款的基本條件。
(二)外商投資企業舉借外債的額度為經審批部門批準的項目總投資和注冊資本之間的差額。
《合資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含企業借款), 是指按照合營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 “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為設立合營企業在登記管理機構登記的資本總額, 應為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也就是說,投資總額不僅包括了注冊資本,還包括了流動資金和向銀行的貸款,當然也包括外債。
《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外資企業的投資總額, 是指開辦外資企業所需資金總額, 即按其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第二十條規定:“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 是指為設立外資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資本總額, 即外國投資者認繳的全部出資額。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要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 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符合中國有關規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
第三條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遵守如下規定:(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三百萬美元以下(含三百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十分之七。(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三百萬美元以上至一千萬美元(含一千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資總額在四百二十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萬美元。(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一千萬美元以上至三千萬美元(含三千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資總額在一千二百五十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五百萬美元。(四)中
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三千萬美元以上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資總額在三千六百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萬美元。”第六條規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參照本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外債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舉借的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和短期外債余額之和應當控制在審批部門批準的項目總投資和注冊資本之間的差額以內。在差額范圍內,外商投資企業可自行舉借外債。超出差額的,須經原審批部門重新核定項目總投資。”中長期外債是指償還期限在1年以上的,短期外債是指償還期限在1年以內的。注意,前者要求的是累計發生額,而后者要求的是余額。也就是說,外商投資企業舉借外債雖然不需要審批,但是,國家對外債實行總量或額度控制,你只能在投注差之內舉借外債。如果想多借,那就首先必須去商務局變更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而這需要商務局的審批和工商局、外匯局的登記。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改進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項目結匯審核與外債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匯發[2004]42號)第三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舉借的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和短期外債余額之和嚴格控制在審批部門批準的項目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之間的差額以內。非經原審批部門批準變更投資總額,外匯局不得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超額匯入部分外債資金的登記和結匯核準手續。如外商投資企業外債資金已超額匯入,應自覺到原審批部門補辦變更投資總額核準,外匯局允許企業在三個月期限內保留外債資金,如超出此期限,外匯局應以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準件的形式通知開戶銀行將超額部分資金沿原匯路退回。”關鍵還是卡在外匯局。舉例,外商投資企業的投注差是1000萬元,結果你借了1200萬元。這個時候,外匯局只給你登記外債1000萬元,對于多匯入的200萬元,你只能先去商務局辦理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的變更審批,在獲得審批后,外匯局才會給你辦理外債登記,才會給你辦理結匯核準,銀行才會給你結匯。當然,這些手續是有期限限制的,就3個月。3個月完成了錢就能進來。如果3個月不能完成,那么,銀行就會把這200萬元原路退回到境外貸款方。記住,原路退回同樣需要外匯局核準。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完善外債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74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相等或未明確投資總額的外商投資企業,應向原審批部門申請重新核定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然后按照?投注差?管理原則借用外債。”簡單一句話,沒有投注差或者無法確定投注差的,你還是先去商務局確定投注差,這個確定不了,外匯局不會給你做外匯登記,自然也不可能結匯。
由此可見,外商投資企業經批準后的投資總額在通常情況下會高于其注冊資本;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之間的差額(簡稱為“投注差”)就是法定的可以向境外借款的額度;因注冊資本的大小不同,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比例也不同,注冊資本額越高,投資總額會相應增大,其“投注差”也增大,企業可用于借款的額度也就越高。外商投資企業在“投注差”的范圍內對外借款,其額度不受限制,如需超過“投注差”的額度對外借款,應向審批機構申請重新核定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否則,其對外借款額度將不會被獲準登記。
(三)對外擔保須符合法定的條件。
鑒于境外銀行在向境內外商投資企業貸款過程中,要求由借款企業或符合條件的第三人為借款本息的償還提供擔保,因此,外商投資企業境外借款還涉及到對外擔保的問題。
1、對外擔保不包括留置和定金的形式。
《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對外擔保,是指中國境內機構(境內外資金融機構除外,以下簡稱擔保人)以保函、備用信用證、本票、匯票等形式出
具對外保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財產對外抵押或者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的動產對外質押和第二節第七十五條規定的權利對外質押,向中國境外機構或者境內的外資金融機構(債權人或者受益人,以下稱債權人)承諾,當債務人(以下稱被擔保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償付債務時,由擔保人履行償付義務。 ……擔保人不得以留置或者定金形式出具對外擔保。”由此可以看出,擔保人只能是機構,自然人沒有資格提供對外擔保。而且,擔保方式就三種:保證、抵押、質押(動產、權利質押都行)。擔保人當然可以是自己,也可以找第三人擔保。
2、對外擔保原則上應當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但有例外的規定。
《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對外擔保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對外擔保應當經外匯局批準,本細則另有限定的除外。”舉借外債總是關聯著對外擔保,外國銀行不可能無擔保貸款。雖然舉借外債不需要審批,但是,對外擔保就不一樣了,需要審批,但也有的不需要審批。第二十條規定:“外匯局對對外保證按照下列規定管理:
(一)對中資銀行對外出具的融資保證、融資租賃保證、補償貿易項下的現匯履約保證和超過1年(不含1年)的延期付款保證等實行逐筆審批。……(三)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企業法人出具的對外保證均需報外匯局逐筆審批。”對外保證必須經過外匯局逐筆審批,這不同于抵押和質押,抵押和質押有的不需要外匯局審批,只需要登記。
第二十七條規定:“抵押人以自身財產為自身債務對外抵押,無需得到外匯局的事前批準,只須按照本細則的規定到外匯局辦理對外擔保登記手續。前款項下的抵押人為
新公司法實施后,外商投資企業法還有效嗎?
有效。只是涉及到認繳制的部分要做相應調整,商務部原文如下:\x0d\x0a\x0d\x0a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x0d\x0a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以下簡稱《通知》)和《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48號,以下簡稱《決定》),商務部就部分外商投資管理工作提出改進措施,現通知如下:\x0d\x0a一、關于外資審核\x0d\x0a(一)取消對外商投資(含臺、港、澳投資)的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首次出資比例、貨幣出資比例和出資期限的限制或規定。\x0d\x0a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由公司投資者(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并在合營(合作)合同、公司章程中載明。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批復中對上述內容予以明確。\x0d\x0a(二)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外,取消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的限制。\x0d\x0a(三)《通知》所列《暫不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行業》的注冊資本出資事項,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未修改前,暫按現行規定執行。\x0d\x0a除上述暫不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行業外,不再審核公司注冊資本的繳付情況。\x0d\x0a(四)2014年3月1日前批準的外商投資事項,投資者應繼續按原合同、章程的約定履行出資義務;如需變更,投資者可向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根據本通知的有關要求進行審核。\x0d\x0a(五)公司注冊資本和投資總額的比例仍需符合《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及其他現行有效規定。《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和《外商投資企業進口更新設備、技術和配件證明》的辦理工作仍按《商務部關于辦理外商投資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發[2006]201號)執行。\x0d\x0a(六)《決定》廢止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的補充規定》,修訂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和《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關于注冊資本出資的內容,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認真遵照執行。\x0d\x0a二、關于外資統計\x0d\x0a(七)根據《外商投資統計制度》,仍以實收資本為基礎開展外資統計工作。商務部將在全口徑外資管理信息系統“審批發證”項下的“投資各方及出資”模塊中增加投資者出資進度及期限的內容。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在發放批準證書時應在系統中錄入相關內容,以此作為了解掌握投資者出資情況及匯總實際使用外資數據的基礎。\x0d\x0a(八)實際出資后,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向投資者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成立日期;注冊資本;投資者(股東)名稱或姓名、出資方式、繳納出資金額或提供合作條件的內容;繳納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x0d\x0a(九)公司向投資者簽發出資證明書后,應于30日內將加蓋公章的出資證明書副本抄報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并提供與出資內容相關的證明材料。\x0d\x0a出資證明材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x0d\x0a1.投資者以現匯或跨境人民幣出資的,企業需提交銀行進賬單(或具有同等證明效力的文件)及報文;\x0d\x0a2.以實物出資的,需提交實物移交與驗收證明、作價依據、權屬證明等;\x0d\x0a3.以無形資產出資的,需視情況提交專利證書、專利登記簿、商標注冊證等,與無形資產出資有關的轉讓合同,評估報告、投資各方對資產價值的確認文件等;\x0d\x0a4.以境內人民幣投資的,需提交利潤來源企業的批準證書、產生利潤年度財務報表、有關利潤分配的董事會決議;或清算所得來源企業清算報告;或股權轉讓所得企業的批準證書、與股權轉讓相關的董事會決議。\x0d\x0a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按出資證明書載明的出資方式、出資金額及幣種(或提供合作條件的內容)、出資時間等進行實際投資統計。
外資企業公司法的依據是什么
中國內地廣袤的投資市場一直以來就不斷的吸引著海內外投資者的目光,我們知道很多大型的 外資企業 在中國內地都是設立的有 分公司 的,甚至還有一些外國的投資者直接把 公司設立 在了我國境內。這些外資企業畢竟和國內企業是在性質上不一樣的,那么,外資企業 公司法 的依據是什么? 一、外資企業公司法的依據是什么? 外商投資的公司與內資公司的雙軌制以及外商投資企業法與公司法的并行是中國現行公司制度的一大特點。從法理上講,外商投資企業法和公司法是一般法和特別法的關系,外商投資企業法作為特別形式的企業立法,本應在公司法頒布之后進行。由于歷史和客觀的原因,我國外商投資企業法早在上世紀七八十年代就已產生,經過三十幾年的發展已形成相對獨立完善的體系,而作為外商投資企業法基礎和前提的公司法直到1993年才頒布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第一條 為了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促進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允許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舉辦外資企業,保護外資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第三條 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于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并且采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或者產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 國家禁止或者限制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條 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投資、獲得的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外資企業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 法規 ,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國家對外資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外資企業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征收,并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六條 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審查批準。審查批準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九十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第七條 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經批準后,外國投資者應當在接到批準證書之日起三十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 營業執照 。外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成立日期。 第八條 外資企業符合中國法律關于法人條件的規定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第九條 外資企業應當在審查批準機關核準的期限內在中國境內投資;逾期不投資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吊銷營業執照。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外資企業的投資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十條 外資企業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外資企業的生產經營計劃應當報其主管部門備案。 外資企業依照經批準的章程進行經營管理活動,不受干涉。 第十二條 外資企業雇用中國職工應當依法簽定合同,并在合同中訂明雇用、解雇、報酬、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事項。 第十三條 外資企業的職工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外資企業應當為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十四條 外資企業必須在中國境內設置會計帳簿,進行獨立核算,按照規定報送會計報表,并接受財政稅務機關的監督。 外資企業拒絕在中國境內設置會計帳簿的,財政稅務機關可以處以罰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停止營業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 外資企業在批準的 經營范圍 內需要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資,可以在中國購買,也可以在國際市場購買;在同等條件下,應當盡先在中國購買。 第十六條 外資企業的各項保險應當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十七條 外資企業依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納稅并可以享受減稅、免稅的優惠待遇。外資企業將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在中國境內再投資的,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申請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部分所得稅稅款。 第十八條 外資企業的外匯事宜,依照國家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外資企業應當在中國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機關指定的銀行開戶。 外資企業應當自行解決外匯收支平衡。外資企業的產品經有關主管機關批準在中國市場銷售,因而造成企業外匯收支不平衡的,由批準其在中國市場銷售的機關負責解決。 第十九條 外國投資者從外資企業獲得的合法利潤、其他合法收入和 清算 后的資金,可以匯往國外。 外資企業的外籍職工的 工資 收入和其他正當收入,依法繳納 個人所得稅 后,可以匯往國外。 第二十條 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由外國投資者申報,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期滿需要延長的,應當在期滿一百八十天以前向審查批準機關提出申請。審查批準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第二十一條 外資企業終止,應當及時公告,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清算。 在清算完結前,除為了執行清算外,外國投資者對企業財產不得處理。 第二十二條 外資企業終止,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 注銷登記 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第二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此可見,實際上在我國專門針對這些外資企業設立的是有外資企業法的,因此我國境內的公司法對外資企業并不具備法律約束力,但是外資企業整體上來說也是始終在維護著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外資企業在我國設立的整個程序要參考外資企業法,稅費等方面的繳納和境內企業也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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