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
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是多少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或者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以外,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五條,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七條,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分為幾種情形
政治權利,是公民的一項十分重要的權利,刑法對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適用對象、判決依據都有嚴格的規定,對于被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刑法也明確作了規定,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1)終身: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3年以上10年以下:1、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2年期滿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相應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2、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具備法定減刑條件的,將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時,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也相應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除上述二種情形外,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如果數罪中有一個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因其剝奪政治權利已達到該刑種法定最高限度,應采取吸收原則,只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五條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第56條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剝奪政治權利的時間
剝奪政治權利 的期限,除獨立適用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會有所不同。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有定期和終身之分,具體包含下列四種情況: 1、對于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和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即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 2.對于判處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或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即為1年以上5年以下。 3.針對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罪犯,應該剝奪其政治權利終身。 4.對于 死刑緩期執行 或無期徒刑 減為有期徒刑 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應該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有多久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獨立適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據刑法第55條至58條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有定期與終身之分,包括以下四種情況:1、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即3個月以上2年以下。2、判處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3、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4、死刑緩期執行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六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獨立適用】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期限是多久如何計算刑期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獨立適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據刑法第55條至58條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有定期與終身之分,包括以下四種情況:1.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即3個月以上2年以下。2.判處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3.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4.死刑緩期執行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根據刑法和其它有關法律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刑期的計算有以下四種情況:1.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其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執行。2.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起算,同時執行。管制期滿解除管制,政治權利也同時恢復。3.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但是,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也就是說,主刑的執行期間雖然不計入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權利。如果被判有期徒刑、拘役未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犯罪分子在服主刑期間享有政治權利。準予其行使選舉權,但其它政治權利的行使受到限制。4.判處死刑(包括死緩)、無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期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五條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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