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離婚協議財產約定不明如何處理(離婚協議約定不明確)
民法典離婚后財產爭議如何處理
針對 離婚 后的財產爭議,一般分為離婚時未分割的財產、離婚后發現對方轉移、隱匿財產等兩種情況,法院一般會按照實際情況,在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下進行分割。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 夫妻共同財產 ,或者偽造 夫妻共同債務 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保護雙方簽訂并登記的《 離婚協議 》以及法院的 離婚判決書 ,只有在少數情況下才會真正意義上處理離婚后的財產糾紛。一般來說有三種情況法院會對離 婚后財產 進行實際處理: 一、離婚時部分財產沒有分割,在離婚后可以起訴要求分割; 二、離婚協議存在欺詐、脅迫,當事人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起訴要求撤銷《離婚協議》; 三、離婚后發現對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情況,可以起訴要求重新分割財產。

民法典規定離婚后如何處理財產糾紛
離婚后的財產糾紛處理過程中,分為訴訟離婚后財產糾紛解決辦法和協議離婚后財產糾紛處理
一、訴訟離婚后財產糾紛解決辦法 訴訟離婚后,由于法院判決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對法院生效后所涉及的財產本沒有要求重新分割的權利。但是對于特殊情況下的離婚后財產糾紛法律還是規定了救濟的措施的。
1、離婚時漏分夫妻共同財產,可以要求對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重新分割;
2、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占財產,可以重新分割財產。
二、協議離婚后財產糾紛處理 協議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對夫妻財產分割在離婚領取離婚證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對于以下情況,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的訴訟,請求重新分割夫妻財產。
1、離婚協議中漏分夫妻共同財產;
2、登記離婚后,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
3、登記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占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
三、離婚后財產糾紛處理 由于離婚時財產分割已經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對于離婚后財產糾紛的已經有了保護的措施。如果一方在發現自己可以提起重新分割財產的訴訟而不提起的,法院就沒有必要再保護你的財產離婚。因此,為了節約司法資源,督促當事人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法律對離婚后財產糾紛怎么解決、如何處理規定了一定的時間。
1、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導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 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兩年內有權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離婚時漏分夫妻共同財產,從發現或應當發現漏分財產之次日起計算兩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3、離婚后要求確認財產分割協議效力或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在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提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民法典離婚財產糾紛如何處理
根據我國 民法典 的規定, 離婚財產糾紛 可以協商或起訴處理, 協議離婚 的財產糾紛一般有以下情況: 1、協議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 債務 侵占財產,要求再次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 或處理債務。 2、協議離婚后,一方對 離婚協議 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返悔,要求變更或撤銷原 財產分割 協議。 3、離婚協議中漏分夫妻共同財產。 4、登記 離婚 后,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在發生以上情況時,當事人可以收集 證據 ,并去法院提起 訴訟 ,請求重新分割相應的財產。法院會根據證據及審理情況,決定是否重新分割財產或分割部分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 共同財產 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協議中財產隱瞞不成立怎么辦
離婚協議隱瞞財產的,可以少分或不分。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的財產作為隱藏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 夫妻共同財產 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 夫妻共同債務 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后財產爭議如何處理
離婚后財產爭議可以起訴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
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后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民法典離婚后的財產如何處理
離 婚后財產 ,在 離婚協議 、 離婚判決書 中已經做出處理的,依照離婚協議、離婚判決書進行處理。如果未作處理,當事人可以起訴要求分割財產。 民法典 明確規定以下財產屬于可以分割的 夫妻共同財產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 共同財產 ,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 的收益; (四) 繼承 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對于 離婚 時沒有進行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在法律上仍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其財產的性質沒有改變,所以在離婚后當事人仍然可以起訴要求分割這部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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