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嗎(保險支公司有無訴訟主體資格)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訴訟主體資格
民事訴訟法對分公司訴訟主體地位的規定,是對分公司在作為被告情況下的程序處理,兩條規定看似沖突,其實質具有內在統一性。
首先,公司法在法律屬性上屬于實體法的范疇,民事訴訟法則屬于程序法,二者從不同的角度對類似問題作出了規定。
其次,民事訴訟法的立法是建立在尊重客觀現實與市場規律的基礎上,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公司法是對公司內部管理關系的分配。
最后,在以民事訴訟法為基礎,分公司作為被告參加訴訟,法院依據公司法判決分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后,并不免除總公司的責任,總公司仍要對不足部分負有清償義務。
在當事人只選擇分公司作為被告的情況下,法院可以直接判決分公司承擔法律責任。在當事人選擇總公司,而不以分公司為被告的情況下,要以分公司的責任能力大小區別處理,分公司如果具有較強的償付能力,應當告知當事人變更訴訟主體,或依職權追加被告,如果有特殊的法律規定,比如以保險公司、銀行為被告的訴訟,應當適用專門規定,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在以分公司與總公司為共同被告的情況下,分公司如果沒有較強的支付能力,在判決分公司承擔責任的同時,可以確定總公司承擔補充責任。
一、分公司的概念界定及訴訟地位
依照現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分公司是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僅僅是一個外設機構,它不具有企業法人的資格。一般意義上,在公司的分類中,依管轄和被管轄的關系,可以分為總公司和分公司。具體說分公司是指由總公司依法定程序設立的,在其營業執照核準的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其經營后果最終由總公司承擔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隨著經濟的發展,全球化進程的加速,越來越多的公司在各地都設立了分公司,跨國設立分公司也很常見。隨之在往里的經濟貿易中也產生了許多法律問題,按照我國現行民事實體法的規定,法人分支機構不是民事主體,不能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然而,依據《民事訴訟法》以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是民事訴訟主體。《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二條,對“其他組織”定義為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獨資企業……(4)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5)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6)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7)經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企業、街道企業……”;第五十三條規定“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當事人”。按照以上規定我們可以將法人的分支機構分為以下幾大類,下面將分別闡述其訴訟地位。
(一)非依法設立或者雖然依法設立,但是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來說,這類分公司沒有進行過工商登記,其不具有對外從事經營活動的獨立資格,而僅是作為公司的某一職能部門或者機構以公司的名義對外簽訂協議開展一定的經濟活動,它在很多方面都受到總公司的管轄,比如說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都要受到總公司的制約,其在經濟上和法律上沒有獨立性,所以沒有訴訟主體資格。重要的是這類分支機構的資產與公司的資產完全混同,不能分割,其行為就是公司的行為,如果原告直接起訴該類分公司,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該類分公司是沒有訴訟主體資格的,要求原告變更訴訟請求,將總公司列為被告,同時由總公司承擔相應責任。
(二)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和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在《關于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訴訟主體資格的說明的函》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對商業銀行分支機構民事責任問題的復函》中,中國人民銀行明確規定,“凡因保險合同發生糾紛訴諸法院解決的,簽訂保險合同的分支機構應該作為訴訟主體起訴或應訴”;“
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在總行授權范圍內開展業務時,與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生糾紛引起民事訴訟的,應以分支機構作為訴訟主體,而不應以其總行作為訴訟主體”。因此,該類分支機構,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參加訴訟并獨立承擔責任。
(三)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這類分支機構在工商部門領取了營業執照,同時在法律上經過行政機關的行政確認,因而取得了開展對外經營活動的資格,對于公司來說,其有相對獨立的財產,具有相對獨立的人格,屬于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二條中規定的其他組織范疇。按照《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該類分支機構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即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原告,也可作為民事訴訟的被告。但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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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是否可以起訴客戶
保險公司不可以起訴你的。因為屬于不同的兩種性質的行為。肇事者和你之間是侵權行為關系,你與肇事者就此達成協議,進行了賠償,由此了結;而保險公司與肇事者之間是關于保險合同履行的合同關系,是否賠付你只是其中的一個考量因素,但他們之間的民事合同關系與你無關,肇事者可以起訴保險公司以求的賠償,但保險公司卻不能起訴你,因為你不是適格被告,其有主張應針對肇事者提出。最多肇事者要求你反還多給你的那些賠償,但由于你和他之間已經有了相應的賠償協議,并且依其履行,即便他起訴你也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拓展資料:
一、保險公司支公司能起訴嗎
保險公司支公司是可以起訴的。
保險公司支公司的訴訟主體資格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來確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二、交通事故能否只起訴保險公司
可以直接起訴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保險公司的支公司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有的法院則認為保險公司支公司下屬的營銷服務部屬于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屬于法律規定的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其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法人由其法人代表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保險公司營業部有無訴訟資格
第三級分子機構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從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意見第40條:第6/7項可以看出,分支機構可以作為其他組織參加訴訟,但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則沒有訴訟主體資格,也就是說,銀行的分行、保險公司的分公司才有資格當原告或者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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