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鑒定能做第三次嗎的簡單介紹
交通事故醫院出具證明能否代替三期鑒定
交通事故醫院出具證明能不能代替三期鑒定。根據查詢相關公開信息顯示,三期鑒定的三期指誤工期限、護理期限、營養期限,三個期限并不完全相同,醫院出具的證明并不能直接代替傷殘鑒定中的三期。

交通事故鑒定能做第三次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在公安交警機關處理案件階段,依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對已作出的評殘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交警部門送達鑒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鑒定,這階段申請重新鑒定應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的理由,重新鑒定以一次為限。如果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審理,起訴前在公安交警部門已經做出評殘鑒定,但對該鑒定有異議,那么依照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重新鑒定的申請應在法院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提出。
交通事故的檢驗鑒定共有12種。分別是尸體檢驗 、輕重傷鑒定 、成傷機制鑒定 、傷殘評定 、酒精含量檢驗、車輛安全性能檢驗 、事故車輛機械故障鑒定 、車輛定型鑒定 、痕跡鑒定 、指紋鑒定 、微量物質鑒定 、物證鑒定。
鑒定程序:
1、鑒定的申請和決定
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當事人和代辦代理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提出鑒定和重新鑒定的申請。但條件前提一是鑒定申請的理由要公道;二是鑒定項目有助于弄清事實的真相;三是鑒定項目切實可行,能夠實現。
2、委托鑒定
委托鑒定,應根據被鑒定題目的性質和難度,選擇相應的鑒定機構;事故調查所需的鑒定,一般指派或委托公安機關的鑒定職員、鑒定機構進行;公安機關無法完成的,也可委托公安機關制定的社會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此類鑒定不能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3、鑒定時限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劃定》第39條劃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檢修、鑒定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5日內指派或委托技術鑒定機構進行檢修、鑒定。鑒定機構應當在20日內完成鑒定,對于因技術原因無法在20日內完成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批準可以延長10日。遇特殊情況仍不能完成的,須報請省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批準。
4、重新檢修、鑒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劃定》第44條劃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應當在接到檢修、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修、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的檢修、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修、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修、鑒定的申請。
個人可以做交通事故三期鑒定嗎?
個人是不可以做交通事故,三期鑒定的可以去有關機構,各城市都有這樣的機構。
二次鑒定不服可以三次鑒定嗎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二、法律規定
鑒定費實行“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鑒定機構。司法鑒定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鑒定費由負擔舉證義務的一方墊付。由法院根據案情,法院判決如果全部敗訴當然是全部由敗訴方承擔。如果有一部分訴求得到支持,各承擔一部分。現行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三章訴訟費用交納標準。
按照法律規定,鑒定費用應該由委托單位墊付(刑事案件委托單位一般都是辦案機關,偵查階段是公安機關、檢察院,訴訟階段也可是法院),具體費用與委托鑒定項目有關,可咨詢鑒定機構。可以查詢下《全國人大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
交通事故,做了二次傷殘鑒定,對方不服,法院不會支持第三次鑒定。
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肇事方對受害者第一次傷殘鑒定結論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鑒定要求,經人民法院審查符合法定重新鑒定條件的,準許重新鑒定。重新鑒定一般由雙方協商選定鑒定機構,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機構,應當采信重新鑒定結論。但鑒定不能無限制申請,重新鑒定結論是在雙方共同選定的機構進行鑒定,具有可信性。并且無限制申請重新鑒定明顯有違司法精神,拖延時間,浪費司法資源。
可以申請做重新鑒定,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附:
《民訴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交通事故鑒定能做第三次嗎
交通事故鑒定一般不能做第三次。交通事故,做了二次傷殘鑒定,對方不服,法院不會支持第三次鑒定。當事人對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應當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原辦案單位應當重新委托檢驗、鑒定。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對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應當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原辦案單位應當重新委托檢驗、鑒定。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不具有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由原辦案單位作出不準予重新檢驗、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檢驗、鑒定事項,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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