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離婚最新程序(涉外婚姻離婚法律適用規定)
涉外離婚手續辦理流程
一、涉外離婚手續辦理流程如下:
第一、一方為中國公民,一方為外國公民,在我國境內登記結婚的處理。
(一)雙方能達成合意的解決方式:
1、國外一方能回國,雙方到當事的涉外婚姻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2、國外一方不能回國,國內一方在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步驟同上。
(二)雙方不能就離婚問題達成協議的處理。
1、國內一方將結婚證、公證書、原告身份證、被告身份材料(護照、結婚登記時填寫的申報表等)相關證據材料遞交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法院經審查立案后,送達應訴通知,擇日開庭,步驟同上。
在簽收法院的判決書時,代理人應當注意一點,仔細核對國外一方的姓名,法院的文書中的拼寫是否有錯誤。如有錯誤,修改起來非常麻煩。
第二、雙方均為中國國籍,在國內登記結婚,但一方在國外不能回國的處理。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若一方不能回國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即使當事人就離婚已能達成合意,也不能通過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只能通過法院解決婚姻關系。解決方式:
(一)雙方能達成合意的解決方式:
1、國外一方,委托國內的朋友或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代為訴訟。需填寫固定格式的授權委托書、離婚意見書,授權委托書、離婚意見書需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認證費用各國使領館不一,但費用相對不高,如,駐日領事館費用約為三千日元左右,我駐美紐約領事館約二十美元左右。
2、與此同時,國內一方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最好在訴狀上寫明已基本就離婚問題協商一致的事實,以求得法院及早開庭,迅速、快捷地解決離婚訴訟。
3、法院擇日開庭后,原告及其代理人與被告代理人就離婚問題達成調解書(判決書),一般當日生效,一周后可領取生效法律文書。
(二)雙方不能達成合意的解決方式:
1、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提交結婚證、原告身份證、被告國外的住址(護照),以及其他相關證據。
2、法院審查立案后,一般會詢問原告是否能與被告達成協議事宜,若不能,或被告杳無音信,法院會一級級將訴訟文書轉到外交部,
通過外交途徑送達。故可能會產生兩種情況:
其一:被告收到法院傳票后,作出答辯,法院擇日開庭,裁決是否判離;
其二:將傳票送出三個月,被告方仍杳無消息,一般法院會再公
告七個月,之后,缺席判決。應當指出的是,如果缺席判決,法院一般僅就人身關系作出裁決,而對于財產部分,法院一般不予處理。
第三、雙方為外國公民,結婚注冊地在國外,現一方在國內有住所的離婚處理方式。
由于各區法院立案庭辦案人員的認識不同,立此類案件時,可能會遇有一些問題,甚至在不同的法院,處理方式也各不相同。法院一般的做法是,對于可以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一般受理,并作出調解書。但是,對于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各法院認識不同。
第四、一方為中國公民,一方為外國公民,在國外登記結婚,離婚的處理。
1、首先,須將國外頒發的婚姻注冊證書,在所在國公證后,再到我駐該國使、領館進行認證,然后在國內立案。如果雙方均在中國,或雖然國外方在所在國,但不予配合,解決此案的難點之一,在于公證、認證的進行。對于來自香港、臺灣、澳門的結婚登記注冊證書,也要履行相關的公證、認證手續。以香港為例,該結婚注冊證書,要經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證律師進行查證,后出具蠟封的公證文書,再加中國**香港服務公司的轉遞章后,才可有效地在中國法院使用。
2、將結婚注冊證書公證、認證后,再連同其他訴訟材料遞交法院,引起立案程序。如果雙方離婚合意,一般可在一個月內審結;若一方不同意,或一方杳無音信,訴訟期間最長可長達一年半左右。
二、管轄原則
1、我國一般原則。有關涉外離婚案件應該以“原告就被告”作為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我國的特殊原則。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內結婚后,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需由婚姻締結地法院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原結婚登記地或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這類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國以當事人的國籍所屬為理由拒不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5)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涉港、澳、臺的離婚案件的管轄,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三、涉外離婚中的財產和撫養糾紛
(一)、財產糾紛的解決方式
世界各國的民法規定中都規定了: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有以下幾種情況應當注意:
1、基于這一條規定,雙方離婚時所涉及的財產糾紛,不一定能夠在離婚時一并解決。也就是說,如果雙方辦理離婚時,還有部分不動產是在其他國家或地區,那么在辦理離婚的法院,只能處理位于該離婚地法院的不動產和動產,對于不在離婚地法院的不動產,雙方只能另行在該不動產所在地解決該不動產爭議。
2、離婚雙方已經在其他國家辦理了離婚手續,但涉及不動產在中國尚未分割處理。如果雙方對位于中國的不動產不能協議解決而需通過法院訴訟解決的,雙方應當首先向提出申請一方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雙方在國外的離婚是有效的,之后才能請該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訴訟解決財產糾紛。
(二)子女撫養糾紛的解決方式
中國法律規定,扶養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父母子女相互之間的扶養、夫妻相互之間的扶養以及其他有扶養關系的人之間的扶養,應當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系國家的法律。扶養人和被扶養人的國籍、住所以及供養被扶養人的財產所在地,均可視為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的關系。
涉外婚姻離婚怎么辦理
涉外婚姻離婚在中國的,按照中國的規定進行,一般按照如下流程起訴離婚:
1、想離婚的一方向法院遞交起訴狀以及證據;
2、法院對起訴進行審查;
3、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案件進行受理;
4、對符合符合起訴的案件進行立案。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
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
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
請問 涉外離婚怎么辦理?
1、涉外自愿離婚可以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 2、需要證件:本人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護照或旅行證件。 3、沒有離婚協議,不是在國內辦理的不能辦理。 4、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可以委托律師在國內起訴離婚,具體需要辦理公證委托手續。(情感問題咨詢可加導師/信:) 關于涉外婚姻離婚,我國《民法通則》第14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在不同國籍的當事人(包括無國籍人)離婚問題上,我國采用的是法院所地法的原則,以受理離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國家(地區)的法律為準據法。以中國公民為一方、外國人為另一方的離婚案件由中國法院受理的,適用中國法。由其他國家(地區)的法院受理的,適用相應的國家(地區)的法律。 涉外婚姻訴訟離婚程序 (1)管轄權 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我國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攜帶相關訴訟材料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3)法院審核予以立案。 (4)送達。 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①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②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③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④向受送達人委托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⑤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⑥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⑦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即視為送達。 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5)開庭審理并判決。 涉外婚姻怎么辦理離婚2 涉外婚姻如何離婚 1、國外一方,委托國內的朋友或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代為訴訟。需填寫固定格式的授權委托書、離婚意見書(一般我駐外使、領館有相關格式文本)寫好的授權委托書、離婚意見書需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認證費用各國使領館不一,但費用相對不高,如,駐日領事館費用約為三千日元左右,我駐美紐約領事館約二十美元左右。 2、與此同時,國內一方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最好在訴狀上寫明已基本就離婚問題協商一致的事實,以求得法院及早開庭,迅速、快捷地解決案件。 涉外離婚財產糾紛的處理 1、基于這一條規定,雙方離婚時所涉及的財產糾紛,不一定能夠在離婚時一并解決。也就是說,如果雙方辦理離婚時,還有部分不動產是在其他國家或地區,那么在辦理離婚的法院,只能處理位于該離婚地法院的不動產和動產,對于不在離婚地法院的不動產,雙方只能另行在該不動產所在地解決該不動產爭議。 2、離婚雙方已經在其他國家辦理了離婚手續,但涉及不動產在中國尚未分割處理。如果雙方對位于中國的不動產不能協議解決而需通過法院訴訟解決的,雙方應當首先向提出申請一方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雙方在國外的離婚是有效的,之后才能請該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訴訟解決財產糾紛。
涉外婚姻 如何辦理離婚 手續?
1、涉外離婚需要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 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2、在哪辦的結婚證,就得到哪里辦離婚證,最好雙方回國辦理協議離婚。
華僑離婚登記規定
其屬于涉外婚姻,依據《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一方為華僑另一方為國內公民,雙方自愿離婚和復婚,凡要求在國內(內地)辦理的,男女雙方須共同到國內(內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時,華僑所持的身份證應該是我駐該國使、領館頒發的本人護照。
雙方均為華僑,一方居住在國內,一方居住在國外,如自愿離婚并且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配均無異議,雙方到國內一方戶籍所在地或住所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
雙方均為居住國外的華僑,原則上向其居住國的有關機關辦理離婚手續。但是居住國因某種原因不能受理的,如果他們原先是在國內辦理的結婚登記,雙方可回國內原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如果他們原先是在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辦理結婚登記的,可向原經辦結婚登記的使、領館辦理離婚登記。
雙方均為回國定居華僑,應到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求解答涉外 離婚怎么辦理?
親親您好,涉外離婚相關的訴訟程序以及訴訟材料。
01公證認證
首先,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域外(不包括港澳臺)形成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證據材料需要經過公證認證,但對于域外形成的身份關系以外的證據則只需經過公證即可。
身份關系的證據材料是指結婚證、孩子的出生醫學證明。對于婚姻案件來講,身份關系以外的證據則主要是指感情破裂的證據以及撫養費、財產類證據。
此時,律師的作用不僅僅是指導當事人做公證認證,更可以指導當事人收集證據,以便更好的爭取利益。
02指定機構翻譯
其次,上述證據經過公證認證以后,還需要到法院指定的翻譯機構進行翻譯。因為不同省份的法院指定的翻譯機構亦不同,所以,大家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去當地法院網查找指定的翻譯機構。
03管轄法院
再次,上述程序完成后,便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案件的管轄法院了。雖然個案不同,但是確定管轄法院的基本原則仍然是“原告就被告”,特殊情況下適用“原告住所地管轄”。
04法院立案
第四,確定管轄法院后,當事人便可以帶著原告的身份證明、起訴書以及相關的證據材料去法院立案。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起訴書寫得不合格,或者證據材料有問題,法院是不會立案的。
05訴訟程序
第五,法院受理案件后,會涉及到送達、開庭、判決等具體的訴訟程序。
①關于涉外送達。
此時,如果當事人在國內沒有委托律師,則涉外送達時間會非常漫長,但如果國內有律師,則會非常節省時間。兩個不同的程序,對于時間的影響簡直是兩個極端。
②關于開庭。
送達后,法院會組織開庭,我國法律規定,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原則上是需要本人出庭的,但經法院允許的除外。
此時如果有律師的話,律師會提前和法院聯系,申請當事人不出庭。且在正式開庭時,律師亦會出庭,并根據當事人的指示完成庭審,為當事人爭取更多的利益。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當事人是外國人或者雖然雙方都是中國人,但在外國締結婚姻,此時如果要在外國證明自己的婚姻狀況,那么就只能訴訟離婚,因為離婚判決可以得到國外的承認。
如果想省時省心走完離婚訴訟流程,還是建議委托專業律師辦理。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