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96)
檢材不具備鑒定條件怎么辦
法律分析:司法鑒定檢材的要求具體有以下幾點:(1)審核檢材是否為原件。如果檢材不是原物、原件,一定要審核物證的照片、錄像,或者復制品及書證的副本、復制件與原物、原件是否相符;(2)審核檢材的數量,與送檢委托書是否相符;(3)審核檢材是否具備檢驗條件。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條 司法鑒定機構從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二條規定的司法鑒定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司法鑒定機構是指從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二條 規定的司法鑒定業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司法鑒定機構是司法鑒定人的執業機構,應當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在登記的司法鑒定業務范圍內,開展司法鑒定活動。
第四條 司法鑒定管理實行行政管理與行業管理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機關對司法鑒定機構及其司法鑒定活動依法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檢查。司法鑒定行業協會依法進行自律管理。
第五條 全國實行統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及司法鑒定人審核登記、名冊編制和名冊公告制度。
第六條 司法鑒定機構的發展應當符合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優化結構、有序發展的要求。
第七條 司法鑒定機構開展司法鑒定活動應當遵循合法、中立、規范、及時的原則。
第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統一接受委托,組織所屬的司法鑒定人開展司法鑒定活動,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執行統一的司法鑒定實施程序、技術標準和技術操作規范。
一中院管轄哪幾個基層法院
第一中級法院下轄浦東、徐匯、長寧、閔行、金山、松江、南匯、奉賢8個區法院。在我國法院共有四個級別,分別是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二)海關處理的案件(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照統一部署,依法對司法鑒定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司法鑒定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進行監督、檢查,并根據調查結果進行處理。

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執業登記
第十一條 司法鑒定人的登記事項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學歷、專業技術職稱或者行業資格、執業類別、執業機構等。
第十二條 個人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具有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相關的行業執業資格或者高等院校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5年以上;
(三)申請從事經驗鑒定型或者技能鑒定型司法鑒定業務的,應當具備相關專業工作10年以上經歷和較強的專業技能;
(四)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行業有特殊規定的,應當符合行業規定;
(五)擬執業機構已經取得或者正在申請《司法鑒定許可證》;
(六)身體健康,能夠適應司法鑒定工作需要。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
(三)被司法行政機關撤銷司法鑒定人登記的;
(四)所在的司法鑒定機構受到停業處罰,處罰期未滿的;
(五)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個人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應當由擬執業的司法鑒定機構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身份證、專業技術職稱、行業執業資格、學歷、符合特殊行業要求的相關資格、從事相關專業工作經歷、專業技術水平評價及業務成果等證明材料;
(三)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個人兼職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提供所在單位同意其兼職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書面意見。
第十五條 司法鑒定人審核登記程序、期限參照《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中司法鑒定機構審核登記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作出準予執業的決定,頒發《司法鑒定人執業證》;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書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鑒定機構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司法鑒定人執業證》由司法部統一監制。《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是司法鑒定人的執業憑證。
《司法鑒定人執業證》使用期限為5年,自頒發之日起計算。
《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姓名;
(二)性別;
(三)身份證號碼;
(四)專業技術職稱;
(五)行業執業資格;
(六)執業類別;
(七)執業機構;
(八)使用期限;
(九)頒證機關和頒證時間;
(十)證書號碼。
第十八條 司法鑒定人要求變更有關登記事項的,應當及時通過所在司法鑒定機構向原負責登記的司法行政機關提交變更登記申請書和相關材料,經審核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司法鑒定人執業證》使用期限屆滿后,需要繼續執業的,司法鑒定人應當在使用期限屆滿30日前通過所在司法鑒定機構,向原負責登記的司法行政機關提出延續申請,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審核辦理。延續申請的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不申請延續的司法鑒定人,《司法鑒定人執業證》使用期限屆滿后,由原負責登記的司法行政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 司法鑒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負責登記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一)依法申請終止司法鑒定活動的;
(二)所在司法鑒定機構注銷或者被撤銷的;
(三)《司法鑒定人執業證》使用期限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
個人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應當由擬執業的司法鑒定機構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身份證、專業技術職稱、行業執業資格、學歷、符合特殊行業要求的相關資格、從事相關專業工作經歷、專業技術水平評價及業務成果等證明材料;
(三)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個人兼職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提供所在單位同意其兼職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書面意見。
第十五條 司法鑒定人審核登記程序、期限參照《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中司法鑒定機構審核登記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作出準予執業的決定,頒發《司法鑒定人執業證》;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書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鑒定機構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司法鑒定人執業證》由司法部統一監制。《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是司法鑒定人的執業憑證。
《司法鑒定人執業證》使用期限為5年,自頒發之日起計算。
怎么取得司法鑒定人職業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
要取得司法鑒定人職業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
一、先找到一家司法鑒定機構,得到司法鑒定機構的同意,并向當地司法局提交相關申報司法鑒定人執業證的材料,其中包含:
(1)申請書里有相關司法鑒定機構的同意及簽名及蓋章;
(2)相關司法鑒定機構聘用合同等。
二、個人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應當由擬執業的司法鑒定機構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表;
(2)身份證、專業技術職稱、行業執業資格、學歷、符合特殊行業要求的相關資格、從事相關專業工作經歷、專業技術水平評價及業務成果等證明材料;
(3)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個人兼職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提供所在單位同意其兼職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書面意見。
第十五條 司法鑒定人審核登記程序、期限參照《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中司法鑒定機構審核登記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作出準予執業的決定,頒發《司法鑒定人執業證》;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書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鑒定機構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司法鑒定人執業證》由司法部統一監制。《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是司法鑒定人的執業憑證。
《司法鑒定人執業證》使用期限為5年,自頒發之日起計算。
擴展資料:
一、司法鑒定人執業登記
司法鑒定人的登記事項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學歷、專業技術職稱或者行業資格、執業類別、執業機構等。
個人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具有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相關的行業執業資格或者高等院校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5年以上;
(三)申請從事經驗鑒定型或者技能鑒定型司法鑒定業務的,應當具備相關專業工作10年以上經歷和較強的專業技能;
(四)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行業有特殊規定的,應當符合行業規定;
(五)擬執業機構已經取得或者正在申請《司法鑒定許可證》;
(六)身體健康,能夠適應司法鑒定工作需要。
二、司法鑒定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查閱與鑒定事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詢問與鑒定事項有關的當事人、證人等;
(二)要求鑒定委托人無償提供鑒定所需要的鑒材、樣本;
(三)進行鑒定所必需的檢驗、檢查和模擬實驗;
(四)拒絕接受不合法、不具備鑒定條件或者超出登記的執業類別的鑒定委托;
(五)拒絕解決、回答與鑒定無關的問題;
(六)鑒定意見不一致時,保留不同意見;
(七)接受崗前培訓和繼續教育;
(八)獲得合法報酬;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司法鑒定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受所在司法鑒定機構指派按照規定時限獨立完成鑒定工作,并出具鑒定意見;
(二)對鑒定意見負責;
(三)依法回避;
(四)妥善保管送鑒的鑒材、樣本和資料;
(五)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六)依法出庭作證,回答與鑒定有關的詢問;
(七)自覺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八)參加司法鑒定崗前培訓和繼續教育;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
百度百科-司法鑒定人
重新鑒定的法律條款有哪些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
第九條 司法部負責全國司法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全國司法鑒定發展規劃并指導實施;
(二)指導和監督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司法鑒定機構的審核登記、名冊編制和名冊公告工作;
(三)制定全國統一的司法鑒定機構資質管理評估制度和司法鑒定質量管理評估制度并指導實施;
(四)組織制定全國統一的司法鑒定實施程序、技術標準和技術操作規范等司法鑒定技術管理制度并指導實施;
(五)指導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引進與推廣,組織司法鑒定業務的中外交流與合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司法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行政區域司法鑒定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司法鑒定機構的審核登記、名冊編制和名冊公告工作;
(三)負責司法鑒定機構資質管理評估和司法鑒定質量管理評估工作;
(四)負責對司法鑒定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五)負責對司法鑒定機構違法違紀的執業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六)組織司法鑒定科學技術開發、推廣和應用;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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