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定責任時限怎么確定的簡單介紹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做出的期限是多久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認定期限分為以下幾種: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十日內,根據本規定第六十一條確定各方當事人責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受害方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以及受害方當事人的責任。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偵破后,已經按照前款規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六十一條重新確定責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分別送達當事人。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除應當載明本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注明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3.由于事故當事人、關鍵證人處于搶救狀態或者因其他客觀原因導致無法及時取證,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時限可中止計算,并書面告知各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但中止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當中止認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滿受傷人員仍然無法接受調查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五日內,根據已經調查取得的證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第六十六條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十日內,根據本規定第六十一條確定各方當事人責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受害方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以及受害方當事人的責任。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偵破后,已經按照前款規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六十一條重新確定責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分別送達當事人。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除應當載明本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注明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六十八條 由于事故當事人、關鍵證人處于搶救狀態或者因其他客觀原因導致無法及時取證,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時限可中止計算,并書面告知各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但中止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當中止認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滿受傷人員仍然無法接受調查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五日內,根據已經調查取得的證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時限是多長時間?
1、輕微事故3日內作出;一般事故7日內作出;重、特大事故10內作出。因交通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交警支隊批準,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2、 交通事故責任 認定作出后,應當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書》。交通肇事處理科公布交通事故責任時,應當召集各方當事人同時到場,出具有關證據,說明認定責任的依據和理由,并將《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 認定書》交送有關當事人。 3、當事方接到交通肇事處理科簽發的《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對 責任認定不服 時,15日內寫出書面申請,與《認定書》一起向交警支隊肇事處理處提出重新認定。 4、交警支隊在接到需要重新認定的申請書后,須在30日作出重新認定的決定。原責任認定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 認定決定書 》后,應當在5日內向各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認定決定。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合理的時候當事人可以 申請行政復議 或者上訴決定。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法定時限的定義是什么?
公安機關 交通管理部門 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 。 交通肇事逃逸 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交通責任認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下列時限作出: (1)輕微事故5日內; (2)一般事故15日內; (3)特大、重大事故20日內。 因交通事故情況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交通事故定責任時限
交通事故定責任時限一般為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根據我國法律相關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并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當事人。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需要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期限是多久,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期限有哪些規定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的期限:1.輕微事故5日內; 2.一般事故15日內; 3.特大、重大事故20日內。 4.因交通事故情況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 交通管理部門 批準,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5.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 。 交通肇事逃逸 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6.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7.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并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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