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民法典(2021民法典關于婚前財產的規定)
民法典關于婚前財產的規定
一方婚前取得的財產,如婚前個人的勞動所、繼承取得的財產、復員、轉業費用等,屬于個人婚前財產,夫妻感情破裂離婚后,婚前財產不參與分割。而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婚前協議的內容有哪些
婚前協議的內容有以下這些: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2、婚前財產的范圍(含債務)的名稱、數量、種類、價值、狀況等,將男女雙方各自的婚前財產詳細得列一張清單。3、婚前財產的權利歸屬,男女雙方各自的婚前財產權利歸屬于哪一方,如何使用等。4、婚前財產婚后的收益歸屬。5、婚前財產婚后處分行為產生的收益歸屬。6、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7、其他應約定的事項,如對婚前債務如何清償的約定等。8、婚前財產協議生效的條件、時間等。9、男女雙方簽字。10、婚前財產簽訂時間。《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民法典怎么界定婚前財產
我國的民法典規定,一般情況下,婚前財產分割有以下三種情況:1、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要遵循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分割;2、復員、轉業軍人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要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從部隊帶回的醫藥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歸本人所有;3、已登記結婚,還沒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都是夫妻共同財產。要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進行分割。各自出資購置、使用的財物,歸各自所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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