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空中(航空民法典)
高空擲物達過哪條關于空中的法律
高空擲物可能觸犯民法典、刑法等法律。高空擲物違反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規定,行為人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若行為人看到樓下有人,有傷害或者殺人故意的,可能涉嫌故意殺人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為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赡芗雍Φ慕ㄖ锸褂萌搜a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民法典亮點解讀
見義勇為行為可免責
現實中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多次發生,“扶不扶”“救不救”一度困擾公眾。
民法典進一步明確了侵權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責任,同時也明確了見義勇為者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有助于杜絕“英雄流血又流淚”的現象。
居住權為“以房養老”掃平障礙
老人可以通過“以房養老”模式,把房子過戶給子女或賣給他人,同時要求設立居住權。
民法典首次在用益物權中增加居住權,房子只要設立了居住權,即使沒有房產證,也可長時間乃至終生居住。一方面,保障老人對房子終身居住的權利,老有所依;另一方面,通過房屋所有權的出讓獲得經濟收入,老有所養。
合同編明確“情勢變更”
今年以來,遭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諸多合同難以履行,既屬于不可抗力,也有因情勢變更導致合同不能履行。
民法典將司法實踐中早已適用的“情勢變更”進一步予以明確,保障合同簽訂人的合法權益。另外,合同編中增加了保證合同、保理合同、物業服務合同、合伙合同4種典型合同。
保護業主合法權利
有的物業公司一遇到欠繳物業費就斷水斷電,簡單粗暴處理問題。
民法典明確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除此之外,民法典還規定了小區電梯廣告、外墻廣告收入歸業主共有。
制止“霸座”行為有法可依
在沒有法律規定前,“霸座”這種情況很多時候只能道德譴責。
民法典明確規定,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這一規定讓執法者有法可依,維護了社會秩序。
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區分
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私自欠下巨額債務,可一分錢都沒給家里使用,在以前通常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現在民法典規定債務需“共債共簽”,可以防止婚姻關系中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導致另一方負債這種“坑配偶”的現象發生。
保護個人信息
數字化時代,個人信息如何保護?
面對人肉搜索、垃圾短信、電信詐騙等挑戰,民法典確認和保障與個人信息有關的人格權益,并規定個人信息利用的基本規則,讓個人信息使用有法可依,將有效遏制過度搜集個人信息的亂象。
已滿八周歲子女在撫養權糾紛中享有話語權
父母離婚,8歲的孩子說要跟媽媽,孩子的意愿要理會嗎?
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問題向來是離婚案件的焦點,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有一定的自主意識和認知能力,撫養權的確定與其權益密切相關,應當尊重他們的真實意愿,這樣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增加遺囑形式和遺產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繼承編最大的亮點是尊重被繼承人的意志。
不論是增加打印遺囑形式,還是規范遺產管理人制度,都是為了更好地保護被繼承人的權益。例如對于遺囑,只要被繼承人的遺囑內容是真實的,是真實意思的表示,遺囑又在外觀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就可以按照遺囑去處分其遺產。
細化高空拋物責任條款
近年來,有關高樓拋物致人損害的事件時有發生,由于難以確定肇事者,法院最終不得不判定全樓業主和物業共同賠償。
民法典對高樓拋擲物或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作出了進一步修改和完善,明確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禁止高利放貸
近年來,“校園貸”“套路貸”等頻發,高利貸問題引起廣泛關注。
民法典禁止高利放貸,表明了國家鼓勵人們投資實體經濟,助推經濟高質量發展,解決因高利放貸導致的一系列社會問題。
人格權獨立成編
最初,民法典草案里沒有“人格權編”。但法學界、法律界許多人士認為,在編纂民法典時,應該為人格權設立獨立的一編。
人格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可以說是最重要的權利。如果自然人不享有人格權,財產權就如同空中樓閣。人格權獨立成編,彰顯民法典編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把維護人的尊嚴、保障人民利益放在至高位置。
個人隱私的保護
民法典特意增加了人格權一編。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保護面臨新的挑戰。
民法典人格權編明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有助于應對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發展對隱私和個人信息保護帶來的挑戰。
離婚冷靜期
在婚姻關系中,夫妻可能會因為一時沖動就放狠話、鬧離婚。
民法典中設置“離婚冷靜期”。為了減少輕率離婚、沖動離婚現象,維護家庭穩定,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完善收養相關規定,保護被收養人合法權益
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編對現行收養制度作出了一系列調整,主要改變了收養的條件:
一是可收養的人數,隨著計劃生育政策的放松,收養人數也放寬了一些。
二是歲數,原來是14歲,現在統一要18歲以下。
三是收養人條件增加了一項,有相關犯罪記錄的人不可以收養孩子。同時,明確提出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
男子曬“空中閣樓”出租房,回家需要手動搭梯子,閣樓出租合法嗎?
合法,閣樓屬于房東的合法房產,有權利進行出租。
很多人買房子都喜歡買頂樓,不僅不用承受樓頂的喧鬧,而且還可以贈送閣樓閣樓,這間房簡單裝飾之后也可以進行正常居住,甚至有的房東直接將閣樓出租,可以賺取一筆租金,這也是一個不錯的選擇。對于閣樓的裝修大部分人都是簡單的放一張床,就算是最豪華的裝修。
男子租閣樓,回家需要手動搭梯子。
2022年10月18日,廣東深圳一位男子在社交平臺上發出自己在空中閣樓租房的日常生活,從視頻中可以看出,該男子回家需要從梯子爬上閣樓才算是正式回家,房間里也非常的簡單,只有一張床,一個馬桶,其他任何家具都沒有。根據這名男子介紹他,吃飯也是在馬桶蓋上,聽到這句話讓許多網友都感到非常的心酸,有一點心疼這位大男孩。
出租閣樓合法。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閣樓是屬于業主在購買房屋時贈送的部分,因此它屬于房東的合法房產,房東有權利將這部分出租或者是自己使用。在此事件中將閣樓出租給該男子合法,并沒有任何違法的行為存在,只不過是這間閣樓確實有一點簡單,而且他的回家方式似乎很危險,稍一不注意很有可能會從梯子上摔倒。
心酸的租房生活。
通過這件事情也反映出現在大部分年輕人在大城市的生活,大部分年輕人在大城市里過得并不是很順心,他們不僅要面臨著巨大的生活壓力,還有工作壓力能夠做到像這位男子一樣,大房間的閣樓算是很不錯的房間,甚至有的打工人,他們根本沒有地方住,每天都在公園或者是地下室里過著四處漂泊的生活。
民法典對我們日常生活有什么影響
民法典對我們日常生活主要有四個方面的影響,分別是個人行為相關方面、夫妻婚后方面、簽訂條約方面、居住方面。
一、個人行為相關方面
1、首先就是民法典對于我們的信息保護有了明確規定,禁止任何個人或組織收集、儲存、使用個人信息,違反者將會收到嚴懲。
2、對于高空拋物,嚴令禁止,防止“人在路上走,物從天上來”的現象,守護空中安全。
二、關于夫妻婚后方面
1、夫妻雙方關系中,有一方以個人名義進行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支出活動行為,其產生的債務歸個人負責。
2、針對于日漸增長的離婚率,設置了“離婚冷靜期”,給雙方一段冷靜的時間,避免一時沖動辦理離婚。
三、關于簽訂條約等其他方面
1、在我們簽訂條約的時候,供給條款條目的一方提醒或許闡明,以致對方沒有留意或許懂得與其有重大關系的條目,該條目沒有作用。但是我們在進行合同條款等簽約的時候,也要仔細關注。
2、關于貸款利率問題,大力整治亂放高利貸的現象。
四、關于居住方面
1、首先就是不能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私自將住宅改成商業性質的房屋。
2、關于產權續期問題,住宅性質的房屋,使用權屆期滿后自動續費,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依照法律相關規定辦理。
3、關于居住權,民法典首先明確表示居住權的規定,即擁有居住權人有權利根據合約規定,對他人住宅進行占用和使用的權利,以滿足生活需求,這對于在外租房的小伙伴來說有著重大意義。
兩鄰居房子一高一矮空中歸誰
兩鄰居房子一高一矮空中歸樓房全體業主。根據查找相關資料信息顯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業主建筑物的住宅、和經營性用房等專有的享有權,共有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全體業主管理的建筑物、和附屬設施,業主可以成立業委會、和委托物業公司管理。專有是業主私有的。
關于高空拋物的最新法律法規
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
【法律分析】
對于高空拋物行為,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關于故意高空拋物,故意高空拋物的最高刑罰可被認為是故意殺人罪。空中拋擲物品導致他人的財產或者是人身受到一定的影響的話,肯定是需要對于對方的損失進行賠償的,更有甚者會構成刑事犯罪。對高空拋物、墜物行為進行刑法規制,必須要在既有的罪名體系范圍內進行評價,必須要準確分析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法律性質,結合既有的相關罪名加以處罰。如果既有罪名的規制范圍無法涵蓋特定的拋物、墜物行為,則不應納入刑事法的評價范疇,不能對其進行刑罰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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