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lián)網法律法規(guī)知識(互聯(lián)網法律法規(guī)知識作品題目)
網絡法律法規(guī)常識基本知識
法律解析:
你好, 網絡侵權 的法律 法規(guī) 內容如下: 第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 民事糾紛 案件,在依法行使裁量權時,應當兼顧權利人、網絡服務提供者和社會公眾的利益。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信息網絡,包括以計算機、電視機、固定電話機、移動電話機等電子設備為終端的計算機互聯(lián)網、廣播電視網、固定通信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絡,以及向公眾開放的局域網絡。 第三條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提供權利人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 通過上傳到網絡服務器、設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軟件等方式,將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置于信息網絡中,使公眾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以下載、瀏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實施了前款規(guī)定的提供行為。 第四條 有 證據 證明網絡服務提供者與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構成共同 侵權行為 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其 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能夠證明其僅提供自動接入、自動傳輸、信息存儲空間、搜索、鏈接、文件分享技術等網絡服務,主張其不構成共同侵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以提供網頁快照、縮略圖等方式實質替代其他網絡服務提供者向公眾提供相關作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提供行為。 前款規(guī)定的提供行為不影響相關作品的正常使用,且未不合理損害權利人對該作品的合法權益,網絡服務提供者主張其未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條 原告有初步證據證明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了相關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但網絡服務提供者能夠證明其僅提供網絡服務,且無過錯的,人民法院不應認定為構成侵權。 第七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提供網絡服務時教唆或者幫助網絡用戶實施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其承擔 侵權責任 。 網絡服務提供者以言語、推介技術支持、獎勵積分等方式誘導、鼓勵網絡用戶實施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教唆侵權行為。 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未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術支持等幫助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幫助侵權行為。 第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過錯,確定其是否承擔教唆、幫助侵權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過錯包括對于網絡用戶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的明知或者應知。 網絡服務提供者未對網絡用戶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主動進行審查的,人民法院不應據此認定其具有過錯。 網絡服務提供者能夠證明已采取合理、有效的技術措施,仍難以發(fā)現(xiàn)網絡用戶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不具有過錯。 第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網絡用戶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具體事實是否明顯,綜合考慮以下因素,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構成應知: (一)基于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的性質、方式及其引發(fā)侵權的可能性大小,應當具備的管理信息的能力; (二)傳播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類型、知名度及侵權信息的明顯程度; (三)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主動對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進行了選擇、編輯、修改、推薦等; (四)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積極采取了預防侵權的合理措施; (五)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設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權通知并及時對侵權通知作出合理的反應; (六)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針對同一網絡用戶的重復侵權行為采取了相應的合理措施; (七)其他相關因素。 第十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提供網絡服務時,對熱播影視作品等以設置榜單、目錄、索引、描述性段落、內容簡介等方式進行推薦,且公眾可以在其網頁上直接以下載、瀏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得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應知網絡用戶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 第十一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從網絡用戶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該網絡用戶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 網絡服務提供者針對特定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投放廣告獲取收益,或者獲取與其傳播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存在其他特定聯(lián)系的經濟利益,應當認定為前款規(guī)定的直接獲得經濟利益。網絡服務提供者因提供網絡服務而收取一般性廣告費、服務費等,不屬于本款規(guī)定的情形。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認定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知網絡用戶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 (一)將熱播影視作品等置于首頁或者其他主要頁面等能夠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明顯感知的位置的; (二)對熱播影視作品等的主題、內容主動進行選擇、編輯、整理、推薦,或者為其設立專門的排行榜的; (三)其他可以明顯感知相關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為未經許可提供,仍未采取合理措施的情形。 第十三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權利人以書信、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的通知,未及時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明知相關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的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時,應當根據權利人提交通知的形式,通知的準確程度,采取措施的難易程度,網絡服務的性質,所涉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類型、知名度、數(shù)量等因素綜合判斷。 第十五條 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難以確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發(fā)現(xiàn)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第十六條 本規(guī)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 著作權 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1〕11號)同時廢止。 本規(guī)定施行之后尚未終審的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本規(guī)定。本規(guī)定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規(guī)定。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 一,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關于網絡法律法規(guī)有哪些內容
法律分析:1、為了保障互聯(lián)網的運行安全,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
(二)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攻擊計算機系統(tǒng)及通信網絡,致使計算機系統(tǒng)及通信網絡遭受損害;
(三)違反國家規(guī)定,擅自中斷計算機網絡或者通信服務,造成計算機網絡或者通信系統(tǒng)不能正常運行。
2、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互聯(lián)網造謠、誹謗或者發(fā)表、傳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或者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tǒng)一;
(二)通過互聯(lián)網竊取、泄露國家秘密、情報或者軍事秘密;
(三)利用互聯(lián)網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
(四)利用互聯(lián)網組織邪教組織、聯(lián)絡邪教組織成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第九條 網絡運營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yè)道德,誠實信用,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jiān)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條 建設、運營網絡或者通過網絡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絡安全、穩(wěn)定運行,有效應對網絡安全事件,防范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絡數(shù)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國家有哪些網絡安全的法律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16年11月7日發(fā)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經2000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該《辦法》共二十七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lián)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于1997年12月11日批準,公安部于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號)發(fā)布,于1997年12月30日實施。
4.《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安全保護條例》1994年2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7號發(fā)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訂。
5.《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國際聯(lián)網保密管理規(guī)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擴展資料:
國家為保障網絡安全以及維護國家的主權,相繼制定了以下一系列網絡安全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網絡空間的秩序,并讓網絡價值最大化:
1.《公安機關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檢查工作規(guī)范(試行)》
2.中辦、國辦轉發(fā)《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關于加強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見》(中辦發(fā)[2003]27號)
3.中辦、國辦《關于進一步加強互聯(lián)網管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fā)[2004]32號)
4.中央網信辦《關于加強黨政機關網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網辦發(fā)文[2014]1號)
5.中央網信辦《關于印發(fā)2014年國家網絡安全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中網辦發(fā)文[2014]5號)
6.工業(yè)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fā)2013年重點領域信息安檢查工作方案的函》(工信部協(xié)函[2013]259號)
7.《通信網絡安全防護管理辦法》(工業(yè)和信息部令第11號)
8.《電信和互聯(lián)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guī)定》(工業(yè)和信息部令第24號)
參考資料:國家互聯(lián)網信息辦公室-網絡安全政策法
互聯(lián)網法律法規(guī)有哪些?僅僅適用在互聯(lián)網上的一些行為嗎?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刑法》中提到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入罪要件是“情節(jié)嚴重”,而這則解釋就明確了什么是“情節(jié)嚴重”,包括行蹤軌跡信息、內容信息、征信信息、財產信息——非法獲取、出售或提供50條以上即為情節(jié)嚴重。白帽子需要在意這一解釋。
2、《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則解釋明確了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shù)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及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的程序、工具罪中的“情節(jié)嚴重”。
3、《國家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明確了網絡安全法第五章“檢測預警和應急方案”的具體實踐方案。將網絡安全事件分為四級,對應四級預警等級和四級應急響應。為了保證預案實時性,預案原則上每年評估一次,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修訂。修訂工作由中央網信辦負責。
4、《網絡關鍵設備和網絡安全專用產品目錄(第一批)》明確了《網絡安全法》第二十三條的“網絡關鍵設備和網絡安全專用產品”。
5、《網絡產品和服務安全審查辦法(試行)》:著力于提高網絡產品和服務安全可控水平。
6、《互聯(lián)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guī)定》、《互聯(lián)網信息內容管理行政執(zhí)法程序規(guī)定》《互聯(lián)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管理實施細則》等:這一細則進一步明確,通過互聯(lián)網、公眾帳號、即時通訊工具、網絡直播、論壇等提供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的,需要取得互聯(lián)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且服務提供者轉載新聞信息,應注明新聞信息來源、原作者、原標題、編輯真實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原意和新聞信息內容,并保證新聞信息來源可追溯。和《網絡安全法》一起,這是新媒體需要注意規(guī)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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