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再婚一方是否屬于監護人(再婚配偶有沒有監護權)
民法監護人夫妻一方可以擔任么?
一、 監護人 是夫妻一方可以么? 精神病人對自己的行為不能判斷對錯,首先應由醫院的相關證明。夫妻雙方如果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就不存在監護人的問題。監護人可以是,配偶,父母,子女。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5、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 訴訟 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 民法典 》(2021.1.1生效)第二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指定監護的程序是怎樣的? 指定監護是指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對監護人有爭議時,由 監護權 利機關指定的監護。從《民法典》的規定看,指定監護實際上是法定監護的延伸,仍屬法定監護范疇。指定監護只是在 法定監護人 有爭議時才產生。所謂爭議,對于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監護人范圍內的人爭搶擔任監護人或互相推諉都不愿意擔任監護人;對于成年精神病人則監護范圍內的人對擔任監護爭議,爭議項如同前述。《民法典》規定的指定監護的權力機關,是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委員或村委會委員。指定監護可以是口頭方式,也可以用書面方式,只要指定監護的通知送達被指定人,指定即成力。被制定人不服指定的,可以在接到制定通知次日起30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裁決。指定監護未被制定人提起訴訟時,自收到通知后滿30天后生效;在提起訴訟時,自法院裁決之日起生效。 綜上所述,監護的對象不僅是未成年人,即使成年人 結婚 后,在某些情況下也需要監護。比如是精神病人,其對自己的行為判斷存在認知問題,這個時候,夫妻一方就應該承擔起監護責任,在《民法典》中對此進行了明文規定。當然,雙方 離婚 后,這種監護關系就中止。

離婚孩子歸女方。女方是第一監護人。那再婚了第二監護人是繼父嗎?
第一:《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不論父母是否離婚,不論你們的離婚協議中對監護如何規定。
第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由上可見,雙方形成擬制血親關系及撫養關系,繼父具有監護權。
故,孩子的監護人為親生父母+繼父。
但是監護權在一定情況下是可以被撤銷的,具體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即: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再婚后新爸爸是監護人嗎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若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繼父可作為監護人。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即:再婚后繼父或繼母只要對未成年子女進行撫養,就有了監護權,他們的關系等同于親生父母之間的關系。只要繼父對孩子若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繼父是法定的監護權。夫妻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取消的除外。可見,父母對孩子都有監護權。父母離婚后,如果女方有監護能力,并且不存在被人民法院取消監護權的情形的,則雖然孩子判給男方,但女方仍有監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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