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用男方父母的錢買房離婚怎么判(婚后用男方父母的錢買房離婚怎么判)
婚后一方父母出錢買房,離婚時怎么分
一方父母出資,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如果是全款或者全部首付款,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 離婚 時,對于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給予另一方補償。一方父母出資,登記在對方名下或者雙方名下的,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平均分割,但是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 共同財產 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婚后買房男方父母出錢離婚怎么分
婚后買房男方父母出錢離婚無權分割。
夫妻一方父母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該房產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對方無權分割。若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則應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婚前一方父母出資首付貸款購房,婚后夫妻共同償還還貸,如果登記在一方名下,那么這種情形可以先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處理不成,該房產歸產權登記一方,但產權人應就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部分及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對一方做出公平合理的補償。
如果登記在雙方名下,那么可視為出資方對配偶一方的贈與,并已通過物權登記行為實際履行。該不動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該按揭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由夫妻雙方均等分割。
夫妻財產約定有哪些注意事項
1、約定的時間。法律沒有作出任何限制性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進行約定。
2、約定的范圍。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作出約定,也可以對雙方的婚前財產作出約定。但不得對國家、集體、他人的財產所有權進行約定。
3、約定的內容。雙方既可以約定雙方的財產歸共同所有,也可以約定各自的收入歸各自所有;既可以約定雙方財產中的一部分為雙方共同所有,一部分歸各自所有,也可以約定一方財產的一部分歸另一方所有。
4、約定的方式。夫妻財產約定一般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5、約定的優先力。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這表明夫妻對財產的特別約定是具有優先力的。
6、約定的約束力。對當事人的約束。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婚后買房男方父母出首付離婚怎么分
婚后買房男方父母出首付的,如果男方父母沒有標明是對男方個人的贈與,則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則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住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分割房產。
雙方可以協商如何分割,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如果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則屬于一方獲得的贈與,系個人財產,離婚后不可分割。雙方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婚后男方父母出資買房離婚怎么分
如下:
婚后買房子,男方家出錢如果房產登記的夫妻雙方名下,則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如果登記在男方一人名下,則屬于男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仍歸男方所有。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婚后父母一方全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離婚房產怎么分割?
這種情況下,只能視為出資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該房產應認定為出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這么分的原因是考慮到我國的國情,父母出資買房,為的是自己的子女能過上美好的生活,傾其所有資助子女買房。如果此時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將有失公平。
婚后買房子,男方家出錢!如果離婚房子怎么分?
不用證明,因為這是法律規定的個人財產。法律文件表明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婚后男方父母出資買房,登記男方名字。若男方父母付全部款項,根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有關情況的通報,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婚姻法司法解釋,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二、婚后男方父母出資買房,登記女方名字。除非有父母出資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此出資是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一般會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即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三、離婚判決:
1、男方父母出全資: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如果離婚時尚未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又缺乏明確贈與一方的證據,婚后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出資應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即房子視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2、男方父母付部分款項,婚后夫妻雙方共同承擔按揭貸款:
(1)若男方父母沒有贈與協議不能視為贈與,只有轉賬憑條應當作為債務處理,作為夫妻共同債務對父母承擔還款義務,這一點婚姻法相關解釋也有規定。
(2)在首付款是贈與的情況下,房產是男方個人財產,離婚時女方不能要求分割產權,只能就實際參與還貸部分及其部分,要求男方給予補償。
(3)在首付款是借款的情況下,房產是婚后取得,雖然只登記在男方個人名下,但也是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女方有權要求分割一半產權。 男方父母和男方之間簽訂協議,約定這筆款項是贈與男方個人的,三個人簽字后將協議公證即可。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關于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
第39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41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42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47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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