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什么行為不認定是交通肇事逃逸的詞條
不應認定交通肇事逃逸標準是什么
一、不應認定 交通肇事逃逸 標準是什么 不應認定交通肇事逃逸標準是沒有以下行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機動車駕駛員在發生 交通事故 的同時,擅自逃離事故現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脫責任的行為。隨著交通運輸業的迅速發展, 交通事故逃逸 案件也呈上升趨勢,嚴重擾亂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根據法律規定, 交通肇事 后逃逸要嚴懲,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后逃逸的,處三年以上 有期徒刑 ,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 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 標準:主要包括八種情形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事故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 證據 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強行離開現場的。 發生了交通事故,如果不是特別嚴重的,那么雙方是可以協商解決的,如果存在駕駛員逃逸的情況那么就只能由交警介入處理相關事故了,畢竟這種行為已經算作違法行為了。如果滿足了肇事逃逸的標準,就一定會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了。

怎樣認定交通肇事逃逸呢什么情形不應認定為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機動車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的同時,擅自逃離事故現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脫責任的行為。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 :1、逃逸行為必須以構成交通肇事罪為前提條件。2、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因素。3、脫離現場的目的必須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確認行為人是否逃避法律追究,要看其主觀目的。4、行為人逃逸行為不應僅限于“逃離事故現場”。我國刑法規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并不是單指的當場逃逸,也包括事后逃逸,關鍵是看行為人的主觀目的與社會危害性,交通肇事后,雖及時將被害人送往醫院搶救,但在之后卻畏罪逃跑的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以下兩種情形不應認定為逃逸:1、交通肇事后,肇事者已報警。2、存在不能抗拒原因,原因消失后,又投案的,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div id="part_101" class="statute-detail-content-part-title"/div
逃逸的6種不認定情況
一、逃逸的6種不認定情況
1、下列6種情況不能認定為逃逸:
(1)雖然離開現場,但證實其主觀上無逃逸的故意的行為;
(2)離開是為了設法報警的;
(3)雖在離開現場途中,但主觀故意動機尚不明確的;
(4)緊急情況下本人去就醫的;
(5)為緊急救助受害人而暫時離開現場的;
(6)將受害人送往就醫并墊付費用后,經家屬同意后離開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逃逸對事故責任的影響是什么
1、事故因當事人逃逸,而無法認定當事人責任的場合,無論事故各方的實際責任如何,均推定逃逸方承擔全部責;
2、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認定結果是雙方均無責任,即意外事故,也要由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
3、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認定結果是逃逸方有安全違法行為或駕駛有錯誤,他方沒有過錯,逃逸方負全責;
4、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認定結果是事故當事人雙方均有責任,在確定過錯比例的基礎上適當減輕逃逸方的責任。
未構成交通肇事而逃逸有哪些情況?
一、未構成 交通肇事 而逃逸有哪些情況?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 交通事故 ,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交通肇事者將會承擔相應的 民事責任 或刑事責任。 不構成 交通肇事逃逸 的情況有哪些? 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情況有哪些?實踐中,交管部門除了規定哪些情況可以被認定為肇事逃逸外,交管部門還對哪些情況不構成肇事逃逸做出了規定: 1、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解決,達成協議,并留下真實姓名、聯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為及時搶救事故傷者,標明和傷者位置后駕車駛離現場并及時報案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將傷者送醫院后,確因籌措傷者用需暫時離開醫院,經傷者或傷者家屬同意,留下本人真實信息,并在商定時間內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受傷需到醫院救治等原因離開現場,未能及時報案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駛離現場,有 證據 證明其不知道或不能發現事故發生的; 6、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而被迫離開交通事故現場并及時報案的。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案件的處理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6次會議通過的《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5條規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這界定了逃逸致人死亡的具體范圍。司法實踐中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1、未介入肇事者本人其他加害行為即交通肇事后單純逃逸致人死亡的情況。 3、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按照《解釋》第六條規定應當分別依照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 故意殺人罪 或者 故意傷害罪 定罪處罰。 4、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在逃逸過程中介入肇事者的“加害”行為,如拖著傷者逃逸故意到車軋人,將受害人拋入水中,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對此行為應當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對肇事者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和 交通肇事罪 進行 數罪并罰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逃逸行為已成為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行為,因此不應再被作為前一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是由,否則有違“禁止一行為重復評價的原則”。 綜上所述,對于交通肇事逃逸,如果對他人造成傷害,則其應該要承擔的責任將會很嚴重,甚至舉行,如果沒有造成他人傷亡而逃逸的行為,則不屬于肇事逃逸,防止給他人造成損失。因此對于肇事逃逸與非肇事逃逸的判定,要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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