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案件的賠償調解原則內容是怎樣的的簡單介紹
交通事故和解需要知道的交通事故賠償原則
一般情況下,只要受害人無全責(無責任、次要責任、同等責任、主要責任都有可能),強制保險都會在12.2萬元以內賠償。如果受害人的總賠償金額在12.2萬元以內,則不需要進行責任劃分。交強險全額賠償分為兩部分,醫療費用1萬元(韓國誤工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11萬元(包括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失費等項目),財產損失2000元。
比如雙方責任對等,在受害人的所有賠償項目中,另一方支付1萬元醫藥費,剩余部分由雙方承擔。傷殘賠償金由對方支付11萬元,其余由雙方承擔。對方需要承擔的,一半由對方的司機、車主或者對方的 商 業第三方保險公司賠付。如果騎手沒有責任,他所乘坐的車輛的駕駛人和車主承擔他需要承擔的一半。
1.比如同等責任,賠償總額10萬,其中醫療費2萬,傷殘賠償金8萬。
對方出一萬元醫藥費,剩下的一萬元雙方各出五千。8萬元傷殘賠償金低于強制保險11萬元范圍的,不按比例承擔,強制保險直接全額賠付8萬元。這樣受害人就可以獲得9.5萬元的賠償,而不是想象中的5萬元。
2:比如同等責任,賠償總額22萬,醫療費3萬,傷殘賠償金19萬。
對方支付1萬元醫藥費,剩下的2萬元醫藥費由雙方承擔。傷殘賠償19萬,交強險全額賠償11萬,剩余8萬,雙方各4萬。這樣受害人就可以獲得17萬元的賠償,而不是想象中的11萬元。
在交通事故的理賠中,很多受害人并不知道這個賠償原則,以為所有賠償都是按照責任比例來劃分的。比如總賠償12萬。在同等責任下,多名受害者支付50%的賠償金,賠償總額為6萬元。其實并不是這樣的。如果受害方提出賠償6萬元進行私下調解,對方會欣然同意。其實對方給了錢之后,拿著材料去保險公司就能拿到12萬。這樣他撞了人就可以自己多拿6萬塊錢。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都是這樣解決的,尤其是公交公司和出租公司。這兩家公司有專門的理賠員,常年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理賠員往往利用受害人不知道交強險理賠的原理,用這種方法讓受害人吃虧。這種情況在我們幫助受害人和解的時候經常遇到。所以受害者要談和解,一定要知道賠償的方式,否則自己受傷,對方掙錢。
@2019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如何調解
解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如何調解:由雙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并提出書面調解申請。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交管部門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載明損害賠償項目、數額、各方賠償責任及比例、賠償履行方式等。調解書經事故各方當事人簽字后生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肇事案件的賠償調解的原則是哪些
交通肇事案件的賠償調解的原則:
1、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調解原則;
2、當事人民事權利處分自由原則;
3、說服和勸導為調解的基本方式原則;
4、調解自愿原則。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規定
(1)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 交通事故 ,損失未超過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也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2)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 交通事故認定書 之日起1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當事人在申請中對檢驗、鑒定或者 交通事故認定 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10日。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3日前通知當事人。口頭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1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4) 交通事故調解 參加人包括: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 代理 人;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 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參加調解時當事一方不得超過3人。 (5)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指派2名交通警察主持調解。調解采取公開方式進行,調解時間應當提前公布,調解時允許旁聽,但是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 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后,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調解: (一)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三)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 (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時已超過前款規定的時間,調解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開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調解開始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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