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法定結婚年齡(男性法定結婚年齡新規定2022)
女性結婚的法定年齡
女生的法定結婚年齡是多少
最低結婚年齡為二十周歲。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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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后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是中國女性法定結婚年齡是多少的相關知識,女性的最低結婚年齡是二十周歲。

女生的法定結婚年齡是多少
法律分析:我國法律規定女性結婚年齡為20周歲,男性則為22周歲。不過,為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民族自治區可以根據本民族實際情況,對法定婚齡作變通規定。法定結婚年齡,是指法律規定的結婚的最低年齡。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中國女生法定結婚幾歲
中國女性法定結婚年齡是多少
中國女性法定結婚年齡為二十周歲。法定結婚年齡,是指法律規定的結婚的最低年齡。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當事人申請結婚的,我國民政局將拒絕辦理結婚登記。若雙方私自同居,并以夫妻名義生活,即使形成事實婚姻,也屬于無效婚姻,當事人自始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若同居期間雙方育有子女,則均有撫養、教育子女、和承擔子女撫養費用的義務,也均享有探望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中國女性結婚的法定年齡
一、中國女性結婚的法定年齡是多少
1、中國女性結婚的法定年齡為二十周歲。中國大陸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中國港臺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18歲,女不得早于16歲。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結婚至少要具備什么條件
結婚至少要具備以下條件:
1、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達到法定婚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則,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需無配偶。
女生結婚年齡法定
目前在中國,女性的法定結婚年齡一般是:不可以早于20周歲。只有達到結婚的法定年齡的人,才能有結婚的權利。我國民法典對于結婚年齡的規定,通常屬于結婚的最低年齡,而這個最低年齡也正是劃分違法婚姻和合法婚姻的年齡的分界線。沒有達到法定婚齡就結婚的,那么屬于無效婚姻。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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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子法定結婚年齡是多少
法律分析:我國法律規定女性結婚年齡為20周歲,男性則為22周歲。不過,為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民族自治區可以根據本民族實際情況,對法定婚齡作變通規定。法定結婚年齡,是指法律規定的結婚的最低年齡。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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