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仲裁(沒簽勞動合同怎么仲裁)
勞動合同糾紛可以仲裁嗎
勞動合同糾紛 可以 申請勞動仲裁 。 根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以下 勞動爭議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因 確認勞動關系 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 終止勞動合同 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 辭職 、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社會保險 、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 工傷 醫療費 、經濟補償或者 賠償金 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 法規 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上述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提起 訴訟 的前置程序,因此,勞動合同糾紛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怎樣進行勞動仲裁
法律分析:1、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2、向用人單位注冊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所在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申請仲裁。3、勞動者請提交下列材料:(1)寫好《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一般格式是申請人的姓名和住址等、被申請人的名稱、社會信用代碼和地址等具體信息;(2)申訴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用人單位工商注冊信息復印件;(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當面簽定并提交《授權委托書》,注明委托事項,同時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師事務所派出的執業律師,應提供執業律師的證件復印件;(4)準備證據,可以把《勞動合同》、工資單、社保明細等書面材料準備好,如果有錄音可以刻成光盤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合同仲裁需要準備些什么材料?
勞動合同仲裁 ,勞動者向 仲裁委員會 申請仲裁時,應當提交與經濟仲裁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這些材料通常有以下幾種: 1、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明文件。 當事人是指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 仲裁當事人 既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有是仲裁協議中的人。 仲裁當事人主要有三種類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仲裁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供自然人情況的證明文件,通常是戶口簿或 居民身份證 或護照;工作單位和住所證明文件。 仲裁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供法人或其他組織設立注冊登記證明, 法定代表人 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 如中當事人有 委托代理人 的,還應當提供委托代理人委托書和 委托授權書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仲裁協議及合同訂立、變更和解除的證據。 這些證據主要是仲裁協議及合同文本及其附件,以及與本案有關的票據、信函等其他文字材料,鑒定證明,公證文書。 2、支持其仲裁請求的證明文件。 這類證明文件有兩類。一是發生委員或造成經濟損失、侵權事實和損害后果證明材料及文件。一是請求的法律法規文件。 3、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根據案件的性質提供與案件密切相關的證據:如質量檢驗報告、化驗證明、鑒定結論等證據材料。
勞動合同仲裁流程怎么走
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決后應當制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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