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交通事故的檢驗鑒定結果有異議要怎么辦的簡單介紹
對交通事故的檢驗鑒定結果有異議怎么辦?
問:律師您好,上個月我在市內駕車跟另一車發生交通事故。事情是這樣的,我們本來在路上勻速行駛,大概每小時50脈。可前面的車不知為何,突然來個急剎車,我來不及避讓直接撞上去了。后來交警來處理,并對現場進行了檢驗和鑒定,說我對這起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并作出了事故責任確認書。現在我對這份處理決定很有意見,由我一個承擔全部責任有失公允。我想問,如果我對對交通事故的檢驗鑒定結果有異議,該怎么來維護權益?答:當事人認為檢驗、鑒定結果有問題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具體規定見公安部令第70號《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三日內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地平線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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