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HR(民法典何時開始實行)
新公司要求提供工資流水合法嗎?
不少小伙伴在求職面試時,都避免不了被HR詢問之前工作的工資收入,甚至被要求提供證明或銀行流水。雖然這涉及到求職者的隱私,但這似乎也早已成為了如今職場上的一項潛規則一般的“硬性要求”。那么大家可否疑惑過,Offer里要求提供前工資卡流水賬單是否合理合法呢?遇到這種情況,我們究竟又該如何應對?
被要求提供工資卡流水是否合法
很多小伙伴認為“提供上一份工作工資卡流水”是公司侵犯隱私的事情,認為其行為的性質是不合法的,那么事實是如此嗎?生活君必須告訴你,這是一個無解的問題,因為目前我國勞動法中,對于“薪資證明”這一塊并沒有明文規定。也就是說,雖然法律不支持公司向求職者征要工資卡流水的行為,但也絕對不涉及到違法。這樣一來,提供銀行流水就變成了一件你情我愿的事情:如果求職者覺得這個太隱私,不愿意提供,那就要承擔失去offer的風險,畢竟求職是一項雙向選擇。
當然生活君在這里還是要提醒大家,由于不少小伙伴的銀行流水會涉及到工資之外的更多私人財務狀況,所以相對起來,其實薪酬證明是最好的方式,如果求職者和前任公司相處愉快,所處職業又不設置到薪酬保密的話,是完全可以在離職前要求開具薪酬證明的。
前薪酬證明是否會影響該份工作的薪水
這個問題的答案毋庸置疑是肯定的,大部分的公司都會根據求職者此前的收入對其薪酬進行一個定位,當然也并不代表公司對于該職位的薪酬沒有一個大致的區間值。不過,總的而言,上一份工作的薪酬證明,只是公司判斷求職者工作能力的一個輔助依據,公司依然會根據求職者的綜合能力,過去薪資,企業預算,市場行情等諸多要素,給予求職者一定比例的薪水合理漲幅。
薪酬證明是否和薪酬保密協議沖突
很多朋友由于在前公司身居要職,或是工作內容涉及到機密,在離職前不僅會簽署競業條款,就連具體薪資也會簽署保密協議,那么如果在這樣的情況下,依然被要求出示銀行流水或是薪酬證明,該如何是好呢?
從理論上來說,由于“薪酬保密協議”具有明文規定的法律效應,而“薪酬證明”只是一個約定俗成的事,自然后者是要為前者讓道的。而且能夠簽署保密協議的工種,一般都涉及到商業機密,所以大部分公司在面試這樣的求職者時,即使不出示薪酬證明,也都已經對其之前的薪酬有一個大致的判斷和了解,無需過分憂煩這一點。

公司簽勞動合同的時候是電子合同,這種有沒有效啊?
公司簽電子版的勞動合同是有效的。
法律分析
公司簽署電子版的勞務合同是有效的,同時使用電子簽名簽署電子勞動合同可以企業提升風險防范能力。使用電子簽名的電子勞動合同具有簽署身份可識別、合同內容不可篡改等特性。解決紙質勞動合同簽署易丟失、易篡改、過程不可追溯等不足。勞動合同電子化也能夠公司提升入職效率、解放人力,確認候選人面試通過后,HR可通過系統發送電子版的勞動合同以及崗位說明等,新員工可通過手機等移動端口快速簽署、自助入職。簽署完成后的電子勞動合同自動歸檔,提升合同管理效力與電子化管理水平。此外,除了勞動合同,電子簽名還可以被用于員工在職或離職環節的多個應用場景,形成員工人事全生命周期在線化管理。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即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即具有使用勞動能力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雙方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具有支配與被支配、領導與服從的從屬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二條 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電子合同的標的為提供服務的,生成的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提供服務時間;前述憑證沒有載明時間或者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一致的,以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為準。電子合同的標的物為采用在線傳輸方式交付的,合同標的物進入對方當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統且能夠檢索識別的時間為交付時間。電子合同當事人對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方式、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居家辦公期間,公司要求安裝電腦監控軟件,合法嗎?
居家辦公也是在工作又不是在偷懶。近期有一條新聞報道要求員工居家辦公期間需要安裝電腦監控軟件,必須每5分鐘自動截屏,每天截屏不夠89次的算曠工。這樣的要求難免會讓人接受不了,畢竟是居家肯定不會像在公司那樣嚴格。
本身這個時期居家辦公也是沒有辦法中的辦法,我覺得大家作為職場中的人和企業都清楚一旦居家辦公,讓很多員工的工作效率、質量都沒有辦法達到跟公司上班期間相比較。
目前了解到的情況是該企業要求員工在工作期間,如果幾次抓拍不到,就要扣除全部績效,領導和HR也會跟著扣錢。因為規定每5分鐘抓拍一次人臉要求太緊張,工作期間肯定有人都不敢去上廁所,更別提上大號,主要擔心無法被抓拍到,但是人的正常生理反應總不能因為這5分鐘給憋住吧!
只要員工按時完成工作布置的任務,不就行了,畢竟職場中是很有競爭力,做得不夠好,很可能會被辭退,這一點相信大家心里都跟明鏡似的,所以對工作不可能有一點怠慢。雖說有濫竽充數的人存在,畢竟是少數人,很簡單的事情,干嘛又那么麻煩呢?
該事件在網上大肆的發酵之后,該企業也做出了回復稱:網絡爆料存在失實和夸張描述,事實上公司采取了適度寬松的原則,在確保員工工作效率的同時,也給予員工充足的休息時間,不存在89次抓拍算曠工這種情況。
從形式上看,公司要求員工安裝監控軟件,監督員工在上班期間的行為本身不涉及違法,關鍵在于公司要明確告知員工遠程監控的時間和范圍,同時也要必須經過員工本人的同意,否則就違反了《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規定。所以在特殊時間,員工的居家辦公企業看的不是員工產出,而是“員工坐在電腦前”的時間,這肯定有點離譜。如果企業只看工作時間和考勤,就離over時間也就不遠了。
我認為居家辦公期間大家遇到這樣的事情,企業可以把工作內容和時間的安排可以提前跟員工溝通好,有一個時間限制和節點,大家也會理解的。也相信很多員工是很自覺的,尤其當下的就業環境中,每個人都在力爭上游,自身又怎能偷懶。
面試得談戀愛史,這合理嗎?
近期,在用人單位在招聘時,總是發生這樣的情況:有一部分用人單位完全無視勞動法規的條例,仰仗著自己作為招聘方的強勢地位,恨不得把求職者的所有隱私都了解個遍,以便自己不會“選錯人”。
我們先看看一則新聞案例:今年2月底,江西南昌一公司要求應聘者登記戀愛經歷,被指侵犯應聘者的隱私。南昌市人社部門回應稱,企業已知錯并致歉,也已更改了應聘登記表格。
更改前的《應聘人員登記表》顯示,除應聘者的姓名、電話等基本信息,還有“談過幾次戀愛”和“最長的一次多久”兩項信息。
此案例據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金坤分析,戀愛與否與公司業務本就不相關。在法律上,戀愛經歷是個人隱私,受法律保護。民法典第1032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丁金坤稱,以招聘方式要求應聘者填寫個人戀愛經歷,是典型的刺探隱私行為。該要求已構成侵權,冒犯了應聘者,根據民法典第1033條“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的規定,應聘者可以依法維權。
這件事在網絡上也引起了廣泛的熱議。這些奇奇怪怪的招聘要求在求職過程中是屢見不鮮,有的條件侵犯求職者個人隱私,而有的則是涉嫌招聘歧視。
我認識的一位姐姐小林,29歲,單身未婚。今年初到一家公司應聘人事崗位,就被面試官追問婚戀細節。首先問有沒有成家,發現沒有之后,緊接著問有沒有戀愛對象,仍然得到否定的答案后,面試官依舊不死心,居然質疑她為什么快30歲了還不找對象?
小林姐倍感無奈,仿佛自己在企業招聘者面前是透明人一般。自己本身就是做HR的,以往招聘從來不會向別人問及相關個人隱私的問題。于是,她果斷放棄了這個機會,認為該公司實在太不專業了,并且哪怕進了這家公司,可能以后也不會受到應有的尊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是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陳述,在求職過程中,對與勞動合同不直接有關的信息有權拒絕。
我們理解這些公司招聘者的心態,希望能通過各種“蛛絲馬跡”、“刨根問底”,挑選出更符合要求的人才。但是這種做法不僅顯得公司招聘工作非常不專業,也極容易引起應聘者的反感,反而起不到好的作用。
所以,我們作為應聘者去面試的時候,被問及涉及婚戀家庭相關的問題時,一定要當即指出問題的不合理性,也可直接拒絕回答相關問題,找尋好的工作時也一定要注意保護個人隱私呀~
根據民法典如果假期工只干了兩天,是否有工資?
你好,根據民法典,如果假期工只干了兩天,應該發給工資,民法典規定,只干一天也要頒發工資。
四川女子找工作不接受單休被HR罵,如何維護自身的權益?
女子在休息的時候被hr痛罵了一頓,面對這種情況肯定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勞動者本身就應該擁有休息的權利,每天工作的時間絕對不能夠超過9個小時。有了這種現象肯定是不會忍受hr對自己的侮辱,可以申請法律對自己進行精神賠償。兩個人在聊天的過程當中,女子把聊天記錄全部都給保存下來了可以利用這些將hr告上法庭。受到欺負了不用擔心沒有人替自己出頭,法律是最好的保障。
工作當中員工都希望每天在規定的時間內工作,每周末可以好好的休息。老板不能夠因為自身的工作原因來強迫員工工作超過9個小時。女子在成都找工作的時候,因為不接受工作時間,而被對方進行了羞辱。老板對員工說了一句話就是,不是讓對方找老婆更不是讓對方找小三。出現這種事情,女子覺得對自己的人格進行了侮辱。工資低的情況下還對員工進行要求,是一種很不道德的行為。
Hr違反了法律法規,應該要保證員工的權利才可以。在公開場合誹謗或侮辱他人的話,女子可以把證據放在網絡上面。公司有了前車之鑒之后,便永遠都不可能會招到合適的員工。用這件事情作為例子,便沒有人再去這種公司當中找工作。要學會保護自己才是最重要的,不要輕易的向別人低頭。
總的來說hr在招聘員工的時候,千萬不能夠讓自己產生一種錯覺。認為所有的事情都應該自己做主,自己是公司的老大。公司請hr的目的就是希望能夠把盈利搞上去,但沒有給hr侮辱別人的權利。面對這種情況一定要分清楚自己的身份,千萬不能夠對求職者過分刁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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