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逃逸找人頂替怎么證明(酒駕逃逸找人頂替怎么處罰)
酒駕司機跑了又找頂替怎么辦
一、酒駕的人構成 危險駕駛罪 或者 交通肇事罪 ,頂替的人構成 包庇罪 ,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二、酒駕的人不構成犯罪的,頂替的人可以依照妨礙執行職務的行為給予 治安處罰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機關作虛假證明,為其掩蓋罪行,或者幫助其隱匿、毀滅罪證、湮滅罪跡,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罰款;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千元罰款。一年內有前兩款規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酒駕找人頂替被發現,第二天才發現,怎么驗酒駕
酒駕事故后找人頂替被發現了首先看酒駕的人是否構成犯罪,酒駕的當事人構成犯罪的,頂包的人要承擔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會對頂包的人進行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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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酒駕事故后找人頂替被發現了怎么辦
酒駕事故后找人頂替被發現了首先看酒駕的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或者交通肇事罪。如果是,那么頂包這個人就涉嫌包庇罪,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僅僅是酒后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則不構成犯罪。可以依照妨礙執行職務的行為給予治安處罰。實際操作中,一般給予警告。法律快車提醒您,除非頂包的人主觀惡性大、態度惡劣,有嚴重影響正常執行公務行為,或者造成較嚴重的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醉駕酒駕處罰新規定
酒后駕駛,暫扣6個月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此前曾因酒駕被處罰,再次酒后駕駛的,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醉酒駕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酒后駕駛營運車輛,處15日拘留,并處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車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車輛。酒后或醉酒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三、喝多少酒達到酒駕標準
酒后駕車是指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并小于80mg/100ml為酒后駕車,罰款1000元記12分,暫扣駕駛證6個月。如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為醉酒駕車。通常情況下,喝1瓶或2瓶啤酒、或一兩左右的12度紅酒、半兩50度左右的白酒,就能達到酒駕標準

發生酒駕肇事頂替如何處罰
一般事故前提下,被頂替者按肇事逃逸定性處理;頂替者按妨礙公務行為看待。重特大事故情況下,被頂替者按肇事逃逸定性處理;頂替這按 包庇罪 、 妨礙公務罪 定性。如果 交通事故 構成犯罪的,冒名頂替者構成包庇罪。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證明予以包庇,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我國《 刑法 》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交通肇事 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從該解釋可以看出:首先,行為人要有交通肇事后逃跑的行為;其次,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的目的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找人頂罪,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后當即離開現場。即使他在現場,也不會承認自己是肇事人,他肯定是找其他人來頂替自己的行為,由頂替人來承擔自己的責任。因此,仍應認定是一種逃跑行為。行為人找人頂罪的目的是為了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是毫無疑問的。因此,行為人找人頂罪的行為應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 (2)有的行為人在找人頂罪后,感到內疚向公安交警部門投案,并如實供述交通肇事犯罪事實的行為。有觀點認為,象這種情況就不能認定是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也就不能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事后 自首 不影響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就象有的 盜竊 犯,在竊得財物回家后感到不安又將所竊的財物主動退還失主,仍應認定其盜竊犯罪既遂一樣。“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量刑情節一旦形成,就不能回轉。事后,行為人感到內心不安,主動到有關部門講清問題,這是他原先在主觀上逃避法律追究轉變到主動接受處理的一個轉換,也只能認定交通 肇事逃逸后自首 。 交通肇事逃逸 后自首,這是另一個法定的從輕量刑情節。因此,我們不能將后來的自首去否認他當時逃避法律追究的事實。 根據以上內容可以看出定罪的人分犯法的人處置一樣。酒駕是國家不允許的,會給國家和他人帶來嚴重的危害,如果在沒有發生嚴重事故的情況下,只要是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但是發生嚴重的事故,就得去坐牢,還要進行留案底。
發生車禍,酒駕司機換人頂替怎么辦
1、是否存在頂替,要有確鑿的證據,如果交警經過調查無法認定事故當事人有頂替的情形,那么頂替的事實就不能成立。
2、如果有證據證明確實存在頂替,可能會影響事故責任的認定,比如被替換的駕駛員無駕駛資格、存在酒駕等情形。如果不存在上述類似情形,即使替換駕駛員,也不影響事故責任。
3、事故責任是確定當事人的民事責任(民事賠償)、行政責任(行政處罰)和刑事責任(刑罰處罰)的基礎。
如果查明了頂替的事實,所有的法律責任當然要由原先的駕駛員承擔,對于頂替人來說,他是不承擔事故責任的,他要承擔是另外一種法律責任,包括事故當事人一旦構成交通肇事犯罪其本人構成包庇罪的刑事責任。
擴展資料:
刑事行政處罰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八),對刑法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增加,首次將醉酒駕車這種嚴重危害群眾利益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并于5月1日正式實施。
具體規定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醉酒駕駛的界定標準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于或等于80(含)毫克。
這也意味著,今后凡是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一旦被查獲,將面臨著最高半年拘役的處罰。其性質也由過去的行政違法行為衍變為刑事犯罪行為。
而公務員醉駕幾乎等同于砸掉自己的“鐵飯碗”。《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修正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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