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交通事故交警無法劃分責任要怎么辦的詞條
交警沒劃分責任的交通事故怎么辦
解答交警沒劃分責任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人民法院審理案件、請求賠償,人民法院可以依據過錯責任原則進行事故責任劃分,并確定當事人的賠償責任。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出了車禍交警一直不劃分責任怎么辦?
如果交警無故不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可以通過向上一級主管部門進行投訴解決,如果投訴無果,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依據主要如下:
1、當事人有無違章行為;
2、違章行為與事故之間有無因果關系;
3、違章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有多大。
如果有違章行為且行為與事故之間有因果關系這時就應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來估定事故責任。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根據交通事故責任劃分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交警無法認定事故責任怎么辦呢
交警無法認定事故責任的事實,意味著根據現有證據,交警無法證明事故中哪一方是主要過錯方,也沒有辦法確定由誰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實踐中的難題。
當交警無法認定交通事故的責任時:
1.如果沒有辦法認定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責任,根據民法規定,一般遵循公平原則。根據現有證據,交警沒有辦法證明哪一方有過錯,可以按照公平原則分配當事人的責任。
2.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不能認定責任。一是按《道路交通法》的規定處理。最后還是不能認定,然后按照公平責任分擔。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機動車撞了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撞了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那么機動車和駕駛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如果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在交通事故過程中存在過錯,那么法院應當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駕駛人的責任。
2.如果交通事故中機動車一方完全沒有過錯,也就是說交通事故的發生完全是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的過錯,那么機動車駕駛人只需要承擔不超過10%的責任。
3.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比例承擔責任。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適用過錯原則。
4.如果雙方都不能證明對方有過錯,那么就要按照雙方過錯的比例承擔原責任。
一般來說,發生交通事故時,應按《道路交通法》的規定處理。如果沒有,最后用公平原則來分配雙方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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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門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應如何處理
近年來,在許多交通事故案件中由于事實不清或其他原因致使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公安交警部門很難確定雙方的責任。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0條,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情況下對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情形,任何一方均需收集相關證據證明對方存在過錯,起訴后由法官根據雙方對事實的陳述和提供的證據等綜合情況進行判斷,這是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體現。在這種情況下只能訴訟至法院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雙方是否存在過錯及責任分配問題。如雙方都存在過錯,責任按過錯原則分擔;如均無過錯,再依據《民法通則》第4條公平原則的規定,由雙方承擔公平責任。因機動車都投有交強險,如果損失數額較小,且理賠數額在保險理賠范圍內,受害人只要證明對方有過錯就能有保險公司賠償全部損失,不必證明侵權人責任大小。
但在有些交通事故侵權糾紛中,因種種原因難以分清雙方過錯,雙方當事人也無法舉證證明對方是否存在過錯,對這種案件如何進行處理呢?筆者認為,可以適用“優者危險負擔”原則,綜合分析車輛沖撞危險性的大小、危險回避能力的程度等因素,判決在速度、硬度及重量的方面存在更大危險性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主要民事賠償責任。
所謂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中,在加害人與受害人具有同等過失的情況下,考慮到雙方對道路交通法規注意義務的輕重,按機動車危險性大小以及危險回避能力的優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損害后果。
優者危險負擔原則,在我國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中并沒有這一概念,但在許多法律、法規中已經體現了優者危險負擔原則的要求。《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從立法本意來看,衡量是否屬于高速運輸工具應以是否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為標準,而機動車作為一種現代化的交通工具由于本身的質量、體積及動力等影響,即使以較慢的速度行駛也會對周圍造成影響,這已在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和許多的案例中得到印證。因此,對高速運輸工具的理解應是強調工具本身而不應著眼于是否高速,仍應當考慮民法通則中第123條關于無過錯責任的規定,從而按照《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4條第2款規定,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由風險大的一方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風險。
同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根據學者的理解,就是“汽車比人優;車輛間則以增減速、控制力及最小徑回轉能力等性能上較好的汽車為優,或就速度、硬度、重量、大小等對他人汽車危險性較多之汽車為優者;而由優者來負擔危險。”具體到機動車與行人,兩者在行使通行權方面的地位事實上是不平等的。相對于機動車而言,行人明顯處于“弱者”地位。由于機動車比行人危險大,其注意義務就應當重,這樣在承擔民事責任時,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同等條件下承擔的責任就更重。因此,在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中,如果機動車一方無過錯而行人具有完全過錯,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依優者危險負擔原則不能免責,而只能主張減輕自己的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作為特別法,其實際上對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作了更進一步的明確規定,更進一步說明機動車應適用高速運輸工具,適用無過錯原則,從而適用民訴法和證據規則關于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另外交通事故已過錯原則為基本歸責原則,在處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間交通事故時,如果非機動車一方存在過錯,法律還規定了過錯相抵的原則進行處理。
判斷優者的原則有:機動車優于非機動車,車輛優于行人,健全的成年人優于幼、老及殘疾人。車輛則以減速、控制力等性能較好,或以速度、質量、硬度、大小等對他人危險性較多者為優者。具體到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兩者在行使通行權方面的地位事實上是不平等的。相對于機動車而言,非機動車明顯處于“弱者”地位。由于機動車比非機動車危險大,其注意義務就應當重,這樣在承擔民事責任時,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同等條件下承擔的責任就更重。實行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是為了貫徹公平責任原則,合理分配責任負擔,調整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間的關系,體現了現代法治尊重生命的基本價值理念和“抑強扶弱”的基本精神。優者危險負擔原則,通過確定“優者”地位并讓其承擔相對更大的責任,有一定的科學性,我國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充分考慮該原則,是必要的,符合社會公眾的一般期待和合理預期。
需要注意的是,“優者危險負擔原則”,不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關于“對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按按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規定的突破。而是對該規定的細化和深化,是在過錯原則基礎下的利益平衡。
不服交警的責任認定怎么辦
不服交警的責任認定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5日內,就會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公安交管部門受理復核申請的,如果認為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應責令原辦案單位對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重新調查。確實有證據證明辦案交警有問題的,也可以通過紀檢、監察、公安督察等正常渠道進行情況反映。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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