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民法典通過(民法典實施了么)
今天剁手了嗎?
今天是什么日子?
“雙十二”啊!
俗話說,躲得過雙十一
躲不過雙十二
“剁過手”的你
還是正要去清空購物車的你
以下避坑大法不要錯過!!!
01
無良商家騙流量,優惠訂單直接砍
如果你辛辛苦苦去熬夜,
認認真真看直播,
急急忙忙點秒殺,
結果一覺起來發現訂單被商家取消了……
不要急不要慌:
在網上購物平臺選擇商品并成功下單,就已經成立合同,如果沒有附生效條件,則是立即生效。按照民法典合同編中關于電子合同的規定,電子合同成立并生效,合同另一方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規定所承擔的義務是強制性的,一方不得拒絕履行或不當履行合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和終止合同。所以,如果商家私自取消訂單,則屬于違約行為,你有權要求繼續履行或者要求對方賠償。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要求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02
心心念念等快遞,包裝破損物件毀
等快遞的心情是不是度日如年?
突然收到丟件、物品損毀的消息
你的小心臟是不是要爆炸了?
不要急不要慌:
網購商品在運輸過程中損毀、滅失,一般情況下風險由賣方承擔。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獲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所以只要你在簽收快遞認真確認快遞狀況,其中的損毀滅失風險都將由賣方承擔啦,因此一定要仔細查看商品是否完好無損,確認無誤后再簽收。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512條第一款規定: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
《民法典》第604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
03
買賣糾紛氣不過,狀告有門莫擔憂
一旦遇到網購買賣糾紛,
你是否會因為路途、
時間和精力等原因放棄維權?
不要急不要慌:
不管賣方在國內還是在國外,你都可以在收貨地起訴。因為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由于電子合同的收貨地是合同約定履行地,所以你可以直接向收貨地的法院起訴,方便維權。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492條第一款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地的,其住所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十條: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民法典》第二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民法典》第二十六條:因產品、服務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服務提供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民法典》第三十一條: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民法典通過時間是多少
民法典通過時間是什么時候。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國民法典規定: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民法典。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調整范圍】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 【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今天是2020年4月17日,民法典出臺了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將于2020年5月交由全國人大表決通過。民法是權利之法,它所調解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極為廣泛,小到去菜市場買根黃瓜,去交個電費,大到公司設立,買賣飛機,還包括結婚買房,離婚財產分割等,民法與我們生活聯系十分密切。而《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那民法典的出臺將對法考產生什么影響呢?
事實上,《民法典》的出臺對法考民法最為重要的影響,在其對民事規范之改變,而這些改變往往是考試重點,筆者擇其重點介紹如下:
1、流押(質)制度
《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第二百一十四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四百零一條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解析
按照《物權法》的規定,當事人之間做出流押(質)的約定時,應屬無效,但《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見稿并未直接否認該行為的效力,而是明確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即抵押權人可就抵押財產實現抵押權。
我們知道無效之評判在民法中是最強烈之否定,一味無效,并不能很好處理民事問題,并有可能損害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而規定,抵押權人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一方面不會損害抵押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又促進資金流通,真正發揮抵押權的功能,顯為立法之進步。
這里需要給大家解釋一下,為什么《物權法》會規定,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呢?
因為,此時抵押人處于劣勢地位,如果抵押財產價值大于應實現的債權額,當債務人到期不清償債務就講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時,就會使得抵押權人獲得超額利益,這顯然不道德,亦不能為誠實信用原則所容納。
這邊需要注意的是,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時,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當事人可以約定將抵押物作價抵償債務,這是抵押權實現的一種方式,不是流押(質)的規定,同學們需要注意哦。
抵押物轉讓問題
1《物權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2《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解析
抵押物轉讓在《物權法》中是個老大難的問題,曾經,老師給學生們的總結如下:
(1)抵押物僅指抵押物所有權變動而言如出賣、贈與、互易、出資、抵債,對抵押物設立抵押、質押、出租則不受限制。
(2)抵押權人同意,可轉讓,抵押人應當將轉讓所得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或提存;
(3)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受讓人行使滌除權即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為清償,可轉讓;
(4)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物的買賣合同有效。
在這種模式下,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受讓人也未行使滌除權時,抵押物是否能發生轉讓,在動產情況下,得看受讓人是否善意,在不動產情況下,就不能轉讓。
如今,根據《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規定,關于抵押物的轉讓,原則上明確,抵押期間抵押人有權轉讓抵押物,不論是否經過抵押權人同意,僅在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并且,抵押物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事實上,對抵押權人而言,不論抵押物在誰手中,只要抵押權存在即可。《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規定更有利于抵押物流通,發揮抵押物的擔保功能,促進資金融通。此一改變,順應時代發展之潮流。
總之,《民法典》的出臺對法考民法影響深遠,同學們不可不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是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如果說憲法重在限制公權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護私權利,幾乎所有的民事活動大到合同簽訂、公司設立,小到繳納物業費、離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據。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基本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九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條 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419條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民法典》第419條對抵押權行使期間的規定沿襲了原《物權法》第202條的規定,但并沒有解決訴訟及執行理論與執行實務中一直存在的抵押權行使期間理解不一致的問題。如抵押權人在主債權訴訟中因各種原因未一并主張抵押權,也未通過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取得抵押權執行依據的情況下,能否在執行程序中主張抵押權或要求加入執行程序。對抵押權行使期間與主債權訴訟時效、申請執行時效如何銜接?執行程序中能否直接主張實現抵押權、相關權利人的權利如何救濟等問題,理論與實務中有不同的理解,成為執行異議之訴的難點。本文通過介紹抵押權的實現條件、方式及抵押權執行、執行救濟及執行異議之訴中存在的相關分歧,從抵押權的性質、執行異議之訴的目的以及一次性解決糾紛等角度,主張應保護抵押權人直接申請執行或要求加入執行的程序權利,執行當事人或案外人有異議的,可通過執行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對其享有的實體權利予以救濟,并對執行異議之訴中抵押權的審查范圍及提高抵押權的執行效率提出合理化建議。主要觀點是:第一,抵押權的行使期間適用申請執行時效的規定,執行程序中抵押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執行或要求加入執行程序。第二,執行當事人或案外人對抵押權效力有異議的可以提起執行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予以救濟,執行異議之訴中可以直接審查抵押權的效力,以此為基礎判斷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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