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立法原則(民法典立法原則所體現(xiàn)的原則)
民法典基本原則有哪些
一、關于民法典的基本原則
民法典基本原則,是指其效力貫穿于民法典始終的民法根本規(guī)則。
民法典的基本原則中有兩條價值線索。一條是合法權益受保護原則、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另一條是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公平原則。
(1)平等原則使得民事主體適用相同的經(jīng)濟社會生活規(guī)則;自愿原則使得民事主體可以在經(jīng)濟社會生活中憑借自己的自由意思追逐合理利益;合法權益受保護原則使得民事主體在經(jīng)濟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合理利益能夠得到法律保障。
以上三原則是社會效率的源泉,構筑了市場經(jīng)濟及自由競爭的法律基礎,被稱為“基本體制原則”。
然而,基本體制原則的功能經(jīng)充分發(fā)揮,時日既久,民事主體在經(jīng)濟社會生活中成敗效果會逐步累積,導致日益嚴重的強弱分化。嚴重的強弱分化會帶來巨大的社會問題,使社會正義價值受損。
(2)為了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后一條價值線索逐漸在民法中突顯出來,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公平原則分別從不同角度對前一條線索形成限制和修正。其實質(zhì)是國家以公權力之手對自由市場機制進行一定的干預,從而使社會正義價值得到體現(xiàn)。以上三原則被稱為“體制限制原則”。(《民法總則》第九條確立了一條全新的基本原則即“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原則”,也被譽為“綠色原則”。也屬于體制限制原則。)
(3)基本體制原則與體制限制原則并非平行關系,而是有主有輔。平等、自愿、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構成基本體制原則,居于主導地位,這條價值線索若不存在,民法本身就不復存在,市場經(jīng)濟與自由競爭機制也不復存在。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公平原則、綠色原則構成體制限制原則,居于輔助地位,其功能在于使基本體制妥當發(fā)揮功能,故其雖對基本體制原則形成一定的限制和修正,但決不是顛覆和取代。
從根本上講,社會正義價值主要依靠公法和社會法去實現(xiàn),作為私法的民法雖然也對社會發(fā)展和需求做出回應,并在自己彈性范圍內(nèi)進行一定的調(diào)整,但是這種調(diào)整絕非否定自我;否則,社會效率價值在法律上就無從貫徹了。
二、民事權利的法律保護原則
民法,就是民事權益保護法。民法典的根本目的是保護民事主體的利益,維護經(jīng)濟社會秩序。而民法典對民事主體利益的保護,是通過對民事權利的保護實現(xiàn)的。沒有保護,就沒有權利。民事權利的法律保護可視為整個民法典的核心。《民法總則》審理時,將其從草案的第九條前移至第三條,就是因為民事權利受法律保護是民法的基本精神,統(tǒng)領整部民法典和各民商事特別法,進一步突出民事權利受法律保護的理念。
《民法總則》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chǎn)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區(qū)別《民法通則》第5條: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這一條就是關于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神圣不可侵犯原則的規(guī)定。也簡稱私權神圣原則。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其基本含義在于:(1)民事主體可以充分自主地行使自己的各項民事權利,以實現(xiàn)一定的利益;同時不得侵犯其他民事主體的正當合法的權益。(2)民事主體的民事權益受到不法侵犯,依法可以請求侵害行為人停止侵犯、賠償損失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受國家強制力保障。
(一)、理解此原則需要注意的問題
(1)注意這一條的表述中,人身權利、財產(chǎn)權利前面沒有“合法”二字;而其他權益前限定“合法”二字。如何理解?梁慧星在《民法總論》中認為,權利乃使主體享有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既然權利內(nèi)含“法律上之力”的保護,則其本身并不存在“不合法”的問題。利益因其并非盡皆受到保護,故可以在之前加“合法”的限定。
(2)確立合法權益受保護原則的意義。民法性質(zhì)上屬于權利法,奉行權利本位。民法典認可民事主體在經(jīng)濟社會生活中獲得的民事權利和合法利益能夠被法律所保障,這是市場經(jīng)濟中激勵機制的源泉,有構建社會經(jīng)濟基礎的意義。
(3)本條不是規(guī)則,不是法官裁判的依據(jù)。只是作為一種法律理念,主要是在法律解釋與漏洞補充中發(fā)揮作用。法官在解釋法律時必須遵循民法典上權利保護的價值取向,在考慮案件中涉及的“合法權益”要素,尤其在合法民事權益不予保護之時,必須嚴格謹慎地進行論證。
(4)“人身權利、財產(chǎn)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可以拆分為四部分:人身權利、財產(chǎn)權利、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合法利益。其中的其他權利是指兼具人身性、財產(chǎn)性的綜合性權利,如股權、繼承權等。
(5)保護權利除了公力救濟(訴諸法院)外,還包括私力救濟,主要是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及自助行為三種。
(二)關于民事主體范圍問題
一切民事主體的民事權益均受法律保護,相對于《民法通則》及以前的民事法律規(guī)定,《民法總則》有以下幾種特殊的民事主體需要注意。
(1)其他組織。
其他組織通常不具有獨立承擔責任的能力,他們對權利的享有具有從屬性。如個人獨資企業(yè)的權利從屬于投資人、分公司的財產(chǎn)權從屬于總公司等。
(2)胎兒的利益保護。
具體體現(xiàn)在《民法總則》第16條規(guī)定:“涉及遺產(chǎn)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視為自始不存在。”胎兒在這里擬制為人。胎兒的權利只是一種期待權或者說是一種或有權利,該權利的享有以胎兒娩出時存活為前提。
(3)死者名譽等權利保護。
死者雖不享有民事權利,但是死者的遺物、遺骨、姓名、名譽、榮譽等仍為其近親屬權益之客體。如果損害公共利益,還可以通過公益訴訟予以保護。
(4)設立中的法人的權益保護。
設立人已經(jīng)開始設立法人,但是法人尚未成立,此時法人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其權益如何保護?《民法總則》第75條第1款規(guī)定“設立人為設立法人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設立人承受,設立人為二人以上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可見,設立中法人的權益仍受法律保護,但以法人成功設立為條件。
(三)、民事權利保護的客體范圍要注意以下幾點。
(1)民事權益既包括法定權益也包括意定權益。
(2)民事權益具有開放性。
(3)注意公共利益的保護。
(四)、司法實踐中,關于民事權益的保護還要注意的問題。
(1)我國沒有債權侵權制度。
民事權利的法律保護原則上及于所有權利,既包括人身權也包括財產(chǎn)權,既包括物權與包括債權。但是債權具有相對性,因此債權只存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不適當履行債務,不存在侵權問題。
(2)人格權不允許放棄。
例如當事人不能放棄生命權或允許他人剝奪自己的生命權。
(3)身份權也不允許放棄。
例如監(jiān)護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不事人不能放棄、隨意處分自己的權利。
(4)公權力介入。
公權力介入民事權利主要體現(xiàn)在對民事征收和征用。《民法總則》第117條規(guī)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5)禁止權利濫用。
濫用民事權利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民法總則》第132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三、立法體例問題
法國、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傳統(tǒng)民法典沒有首章規(guī)定“基本原則”的立法體例。平等、自愿、公平、權利受保護這些民法基本價值理念,一般不會在民法典中明文規(guī)定。將基本原則作為民法典首章的立法體例來源于社會主義法系。基本原則與立法目的、調(diào)整對象一起,是社會主義民法典的重要的“體系標識”之一。
我國為什么要采用這樣一種立法體例?可以這樣理解:大陸法系法治發(fā)達國家具有綿亙久遠的私法傳統(tǒng),民法是其自身歷史自然發(fā)展的一個結果。自由、平等、公平等理念并非民法典的衍生物或是民法典的結果,而是民法典賴以產(chǎn)生的前提,這些前提性因素含在其久遠的私法傳統(tǒng)之中,不需要借助民法典規(guī)定的方式去“無中生有”地創(chuàng)造出來。而且,這些價值理念也不是裁判規(guī)范,規(guī)定在民法典中也沒有裁判意義。
與之相反,中國沒有私法傳統(tǒng)。制定《民法通則》時就是一種自上而下的自覺改革,而非自下而上的自發(fā)演進。這種法制發(fā)展方式?jīng)Q定了我們的經(jīng)驗和需求與西方恰恰相反。《民法通則》立法時,我們的社會上尚不存在自由、平等、權利這些前提條件,當然也就無法向民法供給;相反,社會上到處充斥著民法的反對因素。所以當時需要,是先在法律中“創(chuàng)造”出這些本不存在的前提性因素,再向社會輸出和滲透,以期克服社會上的反對因素,促進社會變革。這是我國特殊背景下的特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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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①2017年4月,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條文理解與適用》(主編沈德詠)。
②2017年4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法總則〉條文理解與司法適用》(中國審判理論研究會民商事專業(yè)委員會編著)。
③2017年5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法總則評注》(主編陳甦)
民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哪些?
民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平等原則、意思自治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以及綠色原則。
民法是規(guī)定并調(diào)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間及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chǎn)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是國家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與人們的生活密切相關。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單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規(guī)中的民事法律規(guī)范。
民法基本原則,是貫穿于整個民事立法,對各項民法制度和民法規(guī)范起統(tǒng)率和指導作用的立法方針。
民法的基本原則
民法的基本原則包括:
1、平等原則;
2、自愿原則;
3、公平原則;
4、誠實信用原則;
5、公序良俗原則;
6、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7、綠色原則。
民法的基本原則,反映民事生活的根本屬性,尤其是市民社會的一般條件、趨勢和要求。民法上的基本原則是指具有普遍法律約束力的一般原則,也包括即使在法律文本中沒有寫明亦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法的一般原則,民法基本原則與普通法律條文同樣可以直接適用。民法的基本原則是貫穿于整個民事立法,對各項民法制度和民法規(guī)范起統(tǒng)率和指導作用的立法方針,是中國社會主義經(jīng)濟政治制度、經(jīng)濟管理體制和經(jīng)濟政策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是中國民法所調(diào)整的社會關系本質(zhì)特征的集中反映。民法基本原則之內(nèi)涵,集中體現(xiàn)了民法區(qū)別于其他法律的特征,在民法與其他法律如行政法、經(jīng)濟法之間畫了一條界線。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九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jié)約資源、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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