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重傷如何界定的簡單介紹
交通事故中的重傷如何界定?
根據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程度和數額,交通事故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體標準是由公安部制定的。1991年12月公安部公布了修訂后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規定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在事故統計中和判斷標準上,死亡是以事故發生后7天內死亡的為限;重傷、輕傷分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公安部發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標準》、《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執行;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不含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后處理的費用,也不含停工、停產;停業等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但事故處理中的死亡不以事故發生后7天內死亡的為限;重傷、輕傷同樣按上述標準確定;財產損失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后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等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交通事故重傷的鑒定標準是什么
1、重傷一級: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起的并發癥,嚴重危及生命;遺留肢體嚴重殘廢或者重度容貌毀損;嚴重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2、重傷二級: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起的并發癥,危及生命;遺留肢體殘廢或者輕度容貌毀損;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怎么認定交通肇事致人重傷
法律解析: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同時有酒駕或者毒駕的、無證駕駛的或者超載情形的, 發生交通事故 的, 構成交通肇事罪 ,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事故中人死亡、輕、重傷應如何確定?
在事故統計工作中,死亡以事故發生后7天內死亡的為限(但在事故處理中,死亡不以事故發生后7天內死亡的為限)輕、重傷,按司法部2004.04.14發布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執行”。該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有關規定,運用醫學及法醫學的理論和技術,結合檢案實踐經驗,在歸納、銜接原《人體重傷鑒定標準》、《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和《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條款內容的基礎上進行補充、調整并劃分等級而制定,為人體損傷程度評定提供科學依據和統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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