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交通事故痕跡鑒定的詞條
道路交通事故痕跡鑒定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痕跡鑒定:1、尋找發現事故現場痕跡物證,確定第一次接觸點;2、對事故有關的主要痕跡物證進行檢驗鑒定,為事故責任認定提供證據;3、分析推斷事故的形成過程,為事故處理提供參考依據;4、為偵破逃逸案件提供方向范圍。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四條痕跡、物證等證據可能因時間、地點、氣象等原因導致改變、毀損、滅失的,交通警察應當及時固定、提取或者保全。對涉嫌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駕駛車輛的人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及時抽血或者提取尿樣等檢材,送交有檢驗鑒定資質的機構進行檢驗。車輛駕駛人員當場死亡的,應當及時抽血檢驗。不具備抽血條件的,應當由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出具證明。
交通事故痕跡鑒定司法鑒定事項有哪些
交通事故痕跡鑒定司法鑒定事項有以下內容:1、尸體檢驗,對尸體表面痕跡的檢驗以此證明確是因為交通事故造成的,如果不能查明原因必要的話還要對尸體進行解剖;2、鑒定人體受損部分與交通事故的關系;3、對受傷人員治療終結后,進行傷殘鑒定;4、對于車輛的鑒定,包括車輛的機械類故障和車輛痕跡的鑒定。具體進行何種鑒定要根據事故發生的方式和內容。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九條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對精神疾病的鑒定,由具有精神病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

交通事故車輛痕跡鑒定需要注意什么
1、平面痕跡鑒定 平面痕跡鑒定,主要是檢驗痕跡的線形特征與嫌疑造型客體是否同 一,以及痕跡的物理、化學成分與嫌疑造型客體上的成分是否同一。例如,兩車刮擦事故,此車上的刮擦痕跡與彼車上的刮擦痕跡是否相對應,此車上的油漆減層與彼車上的油漆加層顏色、成分是否相同;人車相撞事故,行人衣物上的輪胎印跡與該車的輪胎花紋是否一致。 2、立體痕跡鑒定 立體痕跡鑒定,主要是檢驗痕跡的形狀特征與嫌疑造型客體是否同一。如兩年相撞事故,此年上凹陷痕跡與彼車上的相應凸出部位形狀是否吻合。 3、其他物證及法醫物證鑒定 其他物證及法醫物證鑒定,是由具有技術職稱的事故處理交通警-察、法醫或者委托專門機構使用儀器設備對現場遺留的物證與從交通肇事嫌疑車輛上提取的微量物證進行同一認定。其他物證檢驗包括對輪胎、橡膠、金屬合成樹脂、纖維、油斑、玻璃、土壤、煤和焦炭檢驗、鑒定。法醫物證鑒定包括對血液、血型、毛發、人與動物的組織碎塊等的檢驗、鑒定。 通常,此類鑒定的檢材體積孝數量少,有的只有微量,因此利用熒光法檢驗、薄層色譜檢驗、氣相色譜檢驗、裂解色譜檢驗、紫外光譜檢驗、紅外光譜檢驗、發謝光譜檢驗、中子活化分析等技術進行檢驗、鑒定。有此證據需要作出特征同一認定有些只需作出種類同一認定即可。
交通事故痕跡鑒定和現實不符合怎么辦
可以申請重新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不服事故責任認定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交警管理部門申請重新認定。上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重新認定申請后30日內作出維護、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為對事故責任認定的最終認定,對重新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不予受理。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不得提起行政訴訟。《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規定,當事人只對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作出的責任認定不當,不予受理,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為定案依據。因此,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處罰裁決后就處罰裁決的內容提起行政訴訟。
怎樣對事故車進行鑒定?
鑒定程序如下:
1、鑒定的申請和決定
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當事人和代辦代理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提出鑒定和重新鑒定的申請。但條件前提一是鑒定申請的理由要公道;二是鑒定項目有助于弄清事實的真相;三是鑒定項目切實可行,能夠實現。
事故調查所需的鑒定由公安機關決定;事故調解所需的鑒定,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已在省級公安機關存案的鑒定部分鑒定。
2、委托鑒定
委托鑒定,應根據被鑒定題目的性質和難度,選擇相應的鑒定機構;事故調查所需的鑒定,一般指派或委托公安機關的鑒定職員、鑒定機構進行;公安機關無法完成的,也可委托公安機關制定的社會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此類鑒定不能由當事人自行選擇。對當事人的精神病醫學鑒定、對當事人的傷殘評定、對有爭議的財產損失評估,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檢修、鑒定、評估機構進行,該機構可以是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也可以是社會的鑒定機構,但均必需具備資格。
3、鑒定時限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劃定》第39條劃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檢修、鑒定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5日內指派或委托技術鑒定機構進行檢修、鑒定。鑒定機構應當在20日內完成鑒定,對于因技術原因無法在20日內完成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批準可以延長10日。遇特殊情況仍不能完成的,須報請省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批準。
4、重新檢修、鑒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劃定》第44條劃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應當在接到檢修、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修、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的檢修、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修、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修、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職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修、鑒定。重新檢修、鑒定可以由原鑒定機構進行,但應另行選擇與原鑒定人平等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鑒定人進行鑒定。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劃定》第75條的劃定,重新鑒定,假如鑒定結論有改變的,鑒定用度由公安機關承擔;假如鑒定結論沒有改變,鑒定用度由重新鑒定申請人承擔。
鑒定內容如下:
1、車輛安全性能檢驗:
交通事故車輛檢驗對象為:交通死亡事故;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或傷3人以上;交通事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機動車無牌證或未按規定參加年度檢驗;交通事故車輛類型不明確;根據案情需對事故車輛檢驗、鑒定。
2、事故車輛機械故障鑒定:
通過車輛特定部位拆解檢查尋找車輛故障,查明故障原因,用以區別人為責任和機械故障。
3、車輛定型鑒定:
凡肇事車輛類型不明確應作車輛定型鑒定,以明確道路行駛權利。
4、痕跡鑒定:
通過提取交通事故相關的接觸痕跡比對、化驗等檢驗手段,確定車、物、人是否有碰撞、刮蹭、碾軋等關系;不能確定肇事車輛,可通過整體分離痕跡鑒定確認脫落物質與車輛、物體、人體之間的關聯關系;事故車輛輪胎有爆裂,可通過輪胎痕跡鑒定確認輪胎爆胎原因;夜間發生事故且車燈損壞,可做燈光開啟冷熱光源鑒定,來確定車輛發生事故瞬間的開啟和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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