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交通肇事逃逸判刑,什么條件下可以判緩刑的信息
交通肇事逃逸緩刑的規定內容是怎么樣的?
交通事故 因為現在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對于汽車的需求變大,所以交通事故的發生概率也成直線上升的趨勢席卷這個中國社會,發生交通事故都會導致人們的生命財產的損失,所以很多人都會選擇逃逸。那么關于 交通肇事逃逸 緩刑 的規定內容是怎么樣的? 一、 交通肇事罪 適用緩刑的條件有哪些 1、緩刑適用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 拘役 或者3年以下 有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被判處超過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他們的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不適宜放在社會上執行,所以不能適用緩刑。 2、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悔罪表現比較好,放在社會上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3、根據我國 刑法 的規定,對于 累犯 不能適用緩刑。這是因為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 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主刑之外還判處有附加刑,附加刑仍然應當執行,而不受主刑緩刑的影響。 緩刑的考驗期限,是指對受緩刑宣告的犯罪分子進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拘役的 緩刑考驗期 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二、交通肇事逃逸能否適用緩刑 肇事后逃逸的不宜適用緩刑。交通肇事逃逸是指 交通肇事 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主觀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心態,因而不具有 “悔罪”心理,客觀上逃跑,即使其人身不受事故處理機關控制、脫離控制,不愿意承擔刑事責任或不愿意對被害方予以賠償,客觀上不具有悔罪行為。因而在其歸案后,即使產生了悔罪心理,實施了悔罪行為,但他們的“罪過”比起肇事后未逃逸的大得多,僅應作為從輕處罰的情節考慮,不宜適用緩刑。 實踐中,對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分子要是屬于一般情節,即量刑范圍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管制 的,同時滿足其他的 緩刑條件 ,那么在判刑的時候同時宣告緩刑的可能性是很大的。不過要是交通肇事逃逸的話,則一般是不適用緩刑。 相關法條: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 法規 ,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逃逸緩刑 的規定的內容是怎么樣的?關于交通肇事之后逃逸的行為是非常的缺乏道德的,行為人本身因為肇事的行為就存在很大的過錯,將受害人撞傷之后,更應該送往醫院治療,反而逃逸的行為是非常沒有道德素養的,但是如果逃逸造成的后果不嚴重也是可以判緩刑的。
交通肇事適用緩刑的條件是什么
一、交通肇事 適用緩刑的條件 (一) 交通肇事案件 的被告人主觀上出于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罪過輕重有別,應對罪過輕、較輕的人適用緩刑,罪過重、較重的不宜適用緩刑。出于過失肇事過失由小到大分為這樣幾類: 1、因天氣差、路況差、車輛性能不佳導致駕駛員盡謹慎注意義務、具備較好的駕駛技術仍可能發生事故,這種情況駕駛員主觀過失小、罪過小; 2、因其他車輛違規行駛、行人違規穿行,造成駕車人出于躲、閃的目的撞到其他車輛或行人而造成的事故,這種情況駕駛員主觀過失小、罪過小; 3、駕駛員駕車時間長身體疲倦或駕駛員身體素質差、緊急情況下處理不夠靈敏或夜間行車,這種情況肇事,主觀過失較小,罪過較小; 4、車輛超載、超速、駕駛員邊打手機邊開車或邊吸煙邊開車,明顯粗心,過失較大,罪過較大; 5、駕駛員酒后開車,無證駕駛、駕駛淘汰車輛、駕駛剎車不靈或存在其他缺陷的車輛上路、車輛無牌照的,造成事故,這些情況駕駛員過失大,罪過大。還有其他情況不一一列舉,可以比照上述分類進行分析。 (二)肇事的被告人除罪過小、罪過較小,還應當具有悔罪表現。 1、肇事后是否主動報警、積極施救、保護現場、將損失限制在最小。 2、肇事的駕駛員要能夠實事求是的向事故處理部門陳述肇事的具體情況、原因,不推卸責任,不違心規避法律。做到這一點,是被告人認罪、悔罪的表現,否則不能認為是悔罪; 3、在事故處理中,肇事的駕駛員及其家人要能夠積極 賠償受害人 及其家人的損失。在交通肇事案件處理中,常常遇到被告人表達愿意賠償,但卻不做出賠償的具體行動,僅稱“出獄后再賠”或“我在看守所”沒辦法賠或稱“我沒有能力賠”,這些都不是積極賠償的表現。“積極賠償”應表現為有能力賠的全部賠償,沒有全部賠償能力的,在賠償能力范圍內實際賠償,超出能力范圍的,借貸賠償或與受害方達成分期賠償協議,而不是躲避、找借口。綜上,只有具備上述三點才能認為是具有“悔罪表現”,不具備悔罪表現的,不宜適用緩刑。二、 交通肇事逃逸 能否適用緩刑肇事后逃逸的不宜適用緩刑。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主觀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心態,因而不具有“悔罪”心理,客觀上逃跑,即使其人身不受事故處理機關控制、脫離控制,不愿意 承擔刑事責任 或不愿意對被害方予以賠償,客觀上不具有悔罪行為。因而在其歸案后,即使產生了悔罪心理,實施了悔罪行為,但他們的“罪過”比起肇事后未逃逸的大得多,僅應作為從輕處罰的情節考慮,不宜適用緩刑。

交通肇事罪緩刑適用的條件是什么,交通肇事逃逸自首能夠判處緩刑嗎
所謂緩刑適用的原則,就是在 交通肇事罪 定罪量刑過程中,特別是緩刑適用過程中必須始終考慮的規則和因素,包括法定因素和酌定因素。 (1)看是否具備法定 從輕和減輕 情節。 也就是是否符合《刑法》第67條和68條關于自首和立功的規定。具體到交通肇事罪,主要看肇事者在案發后是否有主動報案、自動投案、委托他人報案等自首情節,當然還包括是否構成立功等因素。 (2)看是否符合 緩刑的適用條件 。 首先是刑期的要求,對于被判處拘役、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才可能被判處緩刑。對交通肇事罪而言,只有不具備加重情節的一般交通肇事,才滿足緩刑適用的刑期要求。其次是實質要求,即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再次,必須不是累犯,累犯的人身危險性嚴重,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較大,故累犯不得適用緩刑。 2、酌定因素。 (1)考慮被告人在交通肇事中所負的責任大小。 從目前的法律規定看,只有 負全部責任 和主要責任、同等責任的才可能構成,那么在具體量刑時如果危害結果相同,而被告人所負的責任不同,量刑時亦應有所區別。 (2)考慮被告人犯罪后的態度,包括認罪態度、案發后能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犯罪后的態度直接反映行為人人身危險的程度。對案發后沒有逃跑且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案情的被告人在量刑中應該予以考慮。 (3)考慮被告人是否對被害人及時搶救、治療。 在司法實踐中常常有這樣的現象,案發后肇事人在慌亂中忘記報案、投案,而是主動將被害人送至醫院搶救、治療。及時搶救、治療被害人并不是法定從輕、減輕情節,但效果卻比自首更明顯,其直接避免、防止了損失的擴大,因而必須對被告人的這一行為進行鼓勵,即便搶救的行為并未能避免被害人的死亡,在量刑中必須予以考慮,而且筆者認為酌情考慮的幅度應比照自首進行。 (4)考慮被告人是否對被害人進行積極主動的經濟賠償。 被告人積極主動對被害人及其家屬進行經濟賠償,對被害人的健康或生命是一種補償,對被害人的精神也是一種撫慰,一定程度上修復了被交通肇事破壞的社會秩序。同時,被告人積極主動賠償的行為也是體現了對其自身過錯行為的正確認識,反映了被告人的悔罪心理。 (5)考慮當時的犯罪時空和周圍環境,如天氣狀況、地面路況等。
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和緩刑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交通肇事罪 定罪量刑規定如下: 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 法規 ,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 2、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 緩刑條件 如下: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 緩刑 ,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判緩刑條件是什么
《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從該規定可以看出,判緩刑必須滿足以下條件:第一,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行為。具體到交通肇事罪,肇事后逃逸這個行為的量刑是在三年以上的,因此想要獲得緩刑,您不能有逃逸行為。同樣,如果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死亡6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也不能適用緩刑。如果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以上的,其量刑也是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對于這一類行為,也是不能適用緩刑的。第二,犯罪分子有悔罪表現,積極賠償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并獲得被害人或其近親屬的諒解。第三,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滿足以上三個條件,就有希望可以獲得緩刑。希望以上回答能令您滿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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