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離婚財產到底怎么分割(民法典關于離婚后財產分割的規定)
民法典中對離婚財產怎么分割
夫妻離婚需要進行分割的財產一般是 夫妻共同財產 ,原則上夫妻共同財產是平均分割的,但是如果雙方有特別提出約定的,就按照約定分割。 如果夫妻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行為,在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延伸內容】 離婚時分割財產的方式 夫妻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可以通過協議約定進行,也可以由法院根據一定的原則進行裁判,也可以兩種方式結合進行: 1、平均分割即指夫妻雙方平均分得財產,如現金、銀行存款等即可進行平均分割。 2、拍賣后分割是指對財物進行拍賣后,就拍賣所得價款夫妻間進行分割,如夫妻雙方均不愿持有所有的財物,此財物即可拍賣后進行分割。 3、折價補償即指由夫或妻一方取得財物的所有權,同時對另一方給予折價補償,如對于無法進行實體分割的財物可采此方法。 4、競價分割是指夫妻雙方對于某一特定財產進行競價,由出價高者取得該財產,同時給予對方一定補償。
民法典中離婚后的財產怎樣分割
離婚 后的財產一般不分割。因為離婚后雙方不具有婚姻關系,此時產生的財產,一般認定為個人財產,無法定分割依據。但雙方離婚有約定的除外。根據相關規定,夫妻離婚時, 共同財產 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個人財產除另有約定,不予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 婚前財產 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的規定。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民法典中離婚財產怎么分割
離婚財產分割的方式:雙方先協商分割共同財產,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請求法院分割。法院會根據共同財產的實際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規定離婚財產應怎么分割
1、 離婚分割財產 前,需要先區分是個人財產還是 夫妻共同財產 。 2、個人財產包括 婚前個人財產 和婚后約定歸個人的財產。在離婚時,如無特別約定,另一方無權主張分割。 3、夫妻共同財產,不僅包括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所得,購置的財產,即知識產權收益等,還包括原本是一方的婚前財產,但在婚后約定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4、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以平均分割為原則,同時兼顧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有利于生產方便,生活合理合情地予以解決。 5、具體的分割方式,可以雙方協商確定。若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實物分割、變價分割、作價補償等方式,實現 離婚財產分割 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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