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家長如何履行監護人的職責(家長監護權)
民法通則關于監護人職責規定是什么?
一、 民法典 關于 監護人 職責規定是什么?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益。即監護人應當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日常生活,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益不受侵犯,對未成年的被監護人進行管教。 2、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對被監護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妥善保管,對被監護人的合法收入依法加以保護。非為被監護人的利益,監護人不得利用或處分其財產。 3、 代理 被監護人參加民事活動和民事 訴訟 活動。監護人是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監護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當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監護人有權代理被監護人提起民事訴訟。當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時,監護人承擔 民事責任 。監護人的 監護權 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哪些人可以成為監護人? 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我國《民法典》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綜上所述,未成年人及患有嚴重精神疾病的成年人,都是限制民事活動能力的,應該監護人照顧其生活,保障其人身健康。同時,被監護人的合法財產應該由監護人代為管理。當未成年人陷入 民事糾紛 的時候,監護人要代理參加訴訟,維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民法總則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什么原則監護
2021年1月1日起《 民法典 》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監護制度的完善和健全并且不斷的進行普及,才能夠讓很多家長在根本上對 監護人 的這種身份能夠有一個更加深刻的認識。有些人雖然也是從 結婚 然后很快的升級成為了監護人的這種特殊身份,但有可能從來也沒想過 監護人應當按照什么原則 監護?其實監護人是應該按照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去進行監護的。 一、監護人應當按照什么原則監護?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 《民法典》第三十五條6868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二、監護人的職責包括哪些? 《民法典》第三十四條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 代理 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三、什么人可以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設立又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們的監護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與未成年人關系密切的、愿意承擔監護責任,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作為監護人。 3、若無上述 法定監護人 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在此也是希望大家了解過監護人應當按照什么原則監護的這個問題以后,在履行監護職責的過程當中,不要再有自己身為監護人別人無權對自身的教育和監管方法橫加指責的這種想法了,一切不利于被監護人的監護方法,其他有權利作為監護人的相關人等,甚至能夠直接通過合法的程序剝奪法定監護人的監護資格。
民法總則監護人的責任、義務是什么?
1、《民法典》監護人的責任、義務是什么? 《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 撫養 、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 贍養 、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2、誰可以擔任監護人?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親屬; (4)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3、怎么確定監護人? 《民法典》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 遺囑 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4、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怎么處理 《民法典》第三十二條 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5、監護人的職責是什么? 《民法典》第三十四條 (1)監護人的職責是 代理 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2)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6、什么情況下會被撤銷監護人資格? 《民法典》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1)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2)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并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的; (3)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7、被撤銷監護人資格后,還要履行撫養義務嗎? 《民法典》第三十七條 依法負擔被監護人 撫養費 、 贍養費 、 扶養 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8、什么情況下監護關系終止? 《民法典》第三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愿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系同時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系終止: (1)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3)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4)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系終止后,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民法典》監護人 的責任和義務,是可以被人民法院撤銷的,比如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者死亡,同時監護人的職責就是保護被監護人行使其合法權益。

父母應該如何履行對子女的監護職責
監護人 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02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民法典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什么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擴人的真實意愿。
監護人的權利,具體如下:
1、保護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被監護人出于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
2、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3、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監護人所代理進行的活動領域不限,較多地表現為諸如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性質的活動,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質的民事活動;
4、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5、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時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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