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交通肇事罪有哪些構成要件的詞條
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交通肇事罪 的構成要件如下(一)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也包括非交通運輸人員。也就是說,不論任何人,只要其行為符合《刑法》第133條規定的主客觀要件——本人達到法定年齡(已滿16周歲以上)、有責任能力者,就構成本罪。即使行為人是無照駕駛者,或者是偷開他人機動車輛的過程中肇事的,等等,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有無駕駛資格不影響本罪的成立,無駕駛資格滿足此罪條件的,可能作為從重情節。如果是單位的領導、車輛的承包人等司機的上級主管人員,強令司機違章駕駛、強行超車,結果造成嚴重后果的,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沒有直接 駕駛機動車 輛的這些主管領導或者承包人,仍構成本罪主體。還要注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第2款的規定: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交通運輸安全。在特定情況下,駕駛自行車也可以 構成交通肇事罪 ,即當自行車所面對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如人多的街道上,甲騎自行車沖撞致使一人死亡,此時存在微弱的向多處擴展的可能性。有時一個人在馬路上跑也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如乙在馬路上不按交通規則地亂跑來跑去,使得兩輛車相撞。 (三)主觀方面是過失。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對所發生的后果而言,而對于違反交通管理規則是明知故犯的。 (四)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交通管理法規,以致發生 重大交通事故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
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如下:1、主體: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2、主觀方面:主要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3、客體:交通運輸的安全;4、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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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有什么
交通肇事罪 的構成要件是: 1.主體為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2.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 3.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 4.客觀方面必須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 法規 的行為在交通運輸中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必須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 根據《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 交通肇事罪構成要件 有哪些 1、主體——指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危害行為的自然人。 交通肇事罪 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司法實踐中主要是指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不排除一些非專業交通運輸人員、非正式駕駛人員違反交通法律 法規 造成重大事故的情形。 2、主觀方面——是指行為人有罪過。交通肇事罪主觀方面是出自過失,即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嚴重后果應當預見,由于疏忽大意而沒預見,或者雖然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了嚴重后果。 3、客體——是公共交通運輸安全。 4、客觀方面——是指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大損失的行為。 這種行為,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其表現根據 刑法 的規定是不可分割的四個部分: a、必須發生在交通運輸的過程中。 b、必須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c、必須實際發生了重大事故,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 d、違法行為和造成的嚴重后果之間必須存在著必然的因果關系。 二、交通肇事罪的量刑等級 1、3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處所謂“發生重大事故”,根據《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解釋》第2條第2款規定: 交通肇事 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 超載 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這里應注意兩個問題: (1)司法解釋將財產損失數額限定為“無能力賠償數額”,據此,在沒有造成人員傷亡的情況下,不管交通肇事行為造成何種財產損失,只要行為人能夠賠償,則不成立犯罪。有人認為這會造成實質的不公平。但其實,如此規定是有合理性的,首先,在我國刑法中,只有 故意毀壞財物罪 ,過失毀壞財物一般是不構成犯罪的,如此規定也符合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其次,如肇事者承擔了賠償責任則使自己承擔了損失,如果仍與未承擔損失賠償責任的肇事者一樣定罪處罰,這其實更不公平。 (2)按該《解釋》,對于構成犯罪所要求的“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僅指“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不包括對肇事者本人的財產所造成的損失。 2、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釋》第3條規定,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和第2款第(1)至(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 交通事故 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這里要注意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首先,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逃逸并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于肇事后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謂“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解釋》第4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3、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解釋》,“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論上對“因逃逸致人死亡” 形成了諸多不同的觀點。本書認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態度應限于過失,因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 過失犯罪 ,為保持 犯罪構成 的純潔性,其加重構成的心理態度也應是過失。故《解釋》規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232條、第234條第2款的規定,以 故意殺人罪 或者 故意傷害罪 定罪處罰。 交通肇事罪可以說是從交通肇事中演變而來的,一般交通肇事造成了嚴重的損害結果,如出現多人死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這個時候被認定為交通肇事罪的可能性就會很大,不過這也不是必然的。所以并非只要交通肇事出現了比較嚴重的損害結果,最終就都會構成交通肇事罪。此時,還要達到規定的 立案 標準,那么才能認定為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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