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離婚探視孩子需要征求孩子本人同意嗎的信息
離婚要征求孩子意見嗎?
不需要,只要雙方感情破裂就可以協商離婚,協商不成可以提起訴訟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法律規定
一、孩子探視權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情感問題咨詢可加導師/信:) 關于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周或雙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周歲以下的兒童明確不愿被另一方探視,可另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 二、離婚孩子探視時間規定 關于離婚小孩的探視次數規定一般以協商為主,雙方本著實際方便的原則來定,不能太多。具體方式在離婚時由你們雙方約定。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法院會判決。一般每個月兩、三次,情況不一樣,法院的判決會不一樣。沒有次數的法律規定。 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有探視子女的法定權利,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有協助和配合的法定義務。具體探視子女的方式和時間,由雙方當事人本著孩子利益出發自行協議,如果達不成一致意見,可以起訴解決。 第四十八條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綜上所述,只要是被判決離婚且已經決定好孩子的撫養問題之后就必須在探望的時間或者次數上有所限制,以免對方的過度探望直接影響了當事人繼續生活的自由。 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法律規定2 法律上對探視權的規定 1、首先我們可以明確的`一點就是探視權是一項立法權利。這種權利是父母在親子關系上享有親權的體現。就算是離婚也無法剝脫親權的哦。除非當事人在離婚或者是變更撫養關系的時候放棄這項權利,否則的話探望權就與直接撫養權都是同時成立的。而且這種權利是不需要確定的,而是直接享有的,需要協調的是探望的方式以及時間。 2、然后就是探視權的行使問題。由于探視權的行使,是涉及到直接撫養子女那一方以及子女的利益的。所以修訂后的《婚姻法》規定:“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是由當事人協議的;如果協議不能成立的話,則由人民法院判決。”所以確定探視權的行使問題上,有了當事人協議與法院判決兩種形式,但是會遵循當事人協議優先的原則。 3、根據上面說的當事人協議優先的原則可以知道,探視權的行使首先是當事人協議優先,協議的內容一般是包含了探望的時間、地點以及方式等問題。之所以遵循當事人協議優先的原則,是因為當事人方對自己以及子女的實際狀況更加的了解。 如果一方不讓探視怎么辦 1、這時候就要運用法律來捍衛自己權利。我國的《婚姻法》有規定:對于拒絕執行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是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相關的個人以及單位也要協助執行。 2、有一點需要注意的就是,這里所說的強制執行的對象,只是拒絕履行協助責任的那一方而不是子女。因為大部分的探望權糾紛案件都涉及了人身問題,所以萬一執行不當,會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的傷害。 3、如果離婚以后,子女已經年滿10歲,那么他們對于是否進行探望,已經具備了獨立思考的能力了,所以人民法院會征求子女的意見,在子女不同意的情況下,是不能強制執行探望權的。所以,如果是一方不讓另一方探望子女的話,是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 因為離婚后,孩子一般只歸一方撫養,所以另一方雖然已經離婚但是仍有親情的牽絆。因此,法律上也規定了另一方享有探視權。在行使該權利的時候先可以當事人協商,最好簽好協議。如果有一方不讓探視的話,是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

夫妻離婚后孩子探視如何約定呢
夫妻離婚后孩子探視權的約定一般都會在離婚協議書,或者是在離婚判決書中予以寫明。法律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對于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對其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強制其履行協助義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八條
對于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離婚探視孩子需要征求孩子本人同意嗎
您好,我是易軼律師,針對您的問題,我做出以下解答:不需要。
離婚后,不撫養孩子的一方有權在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或法院判決探望孩子,撫養方應當予以協助。因此,離婚之后,沒有撫養權的一方探視孩子,這應該是正常的,一般不需要征求孩子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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