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簽署的婚姻財產分割有效嗎(夫妻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有效嗎)
夫妻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有效嗎
法律分析:無效。離婚協議屬于附生效條件的協議,即以“離婚”為生效條件,若離了婚,協議內容有效;若還沒有離婚,條件不成就,協議當然不能生效。之前司法實踐中,確有法院將未生效的離婚協議作為判決財產歸屬的參考,但2011年頒布的司法解釋對此已明確作出了新的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離婚協議書上的財產分割有法律效應嗎
離婚協議書必須為書面形式,由夫妻雙方當事人簽字,并經法庭或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認可,才具有法定效力。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已經失效,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
大陸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這是辦理離婚手續所要求的內容之一。辦理離婚手續時必須出具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擴展資料:
辦理離婚登記后,備案于民政局的離婚協議是生效的,反悔是非常難的,因此,簽訂協議時要有心平氣和、保持理智,同時,協議內容要有操作性,不要過于簡單,條款的約定不能過于寬泛。比如協議約定,財產已分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
由于有哪些財產、如何進行分割沒有在協議當中體現出來,因此雙方意見很容易產生分歧,一方認為財產分割已完畢,說明財產已沒有必要分割,在誰名下就歸誰所有,另一方卻認為既然沒有明確約定財產的具體項目和處理方式,應當視為約定不明沒有分割,應當依法分割。
這樣在不能協商一致情況下,只能訴諸法院。 另外,還要防止簽訂離婚協議時一方隱匿財產,因此,不能做類似“男女雙方名下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或“男女雙方無其它財產爭議”的約定,以避免離婚后喪失起訴分割對方隱匿的其它財產的機會。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離婚協議書

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書面協議有效嗎?
只要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且不損害第三人的利益,不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是有效的。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不存在欺詐、脅迫、轉移、隱匿財產行為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在領取離婚證后即生效,有異議的一方即使向法院提起變更財產分割協議的,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簽訂離婚財產分割協議需要特別注意,避免出現后悔無門的情況。那么,簽訂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注意事項有哪些呢?1、首先,必須是雙方自愿簽署,存在欺詐、脅迫情況的,協議無效;2、必須雙方親自簽署,不是雙方親自簽訂的,也屬于無效協議;3、最重要的就是關于財產分割內容的寫法了。切忌圖省事出現,如,“雙方沒有共同財產分割”、“各自名下財產各自所有”、“雙方已自行分割完畢”等籠統說法。4、在未調查清楚雙方實際擁有的財產時,切莫心急簽訂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朋友為了盡快解決離婚麻煩,往往沒弄清楚夫妻雙方實際擁有的財產就簽訂協議,這是很危險的。很多人會忘記將貸款房屋、股票、公司股權等財產計算在內就簽訂離婚財產分割協議,還特意強調各自名下財產各自所有,以致最后后悔莫及。在簽訂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時,雙方協商的就是財產的分割,可是在財產分割時,如何收集財產的證據成為最頭疼,也最為重要的問題。在收集證據的時候,很多情況下自己無法順利收集,比如,房產、對方隱匿、轉移的財產、對方擁有的公司股份等等,遇到這種情況時,就可以選擇請律師收集證據,律師在收集證據方面有著獨特的優勢,如在收集對方公司股權時利用律師證及律所的證明就可以順利收集到想要收集的證據。最后,簽訂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前,一定要慎重考慮。
夫妻之間簽的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分析:夫妻雙方簽訂的協議是有效的。依情形規定如下:一、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書面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二、離婚時,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規定,生效的合同和協議法律效力是相同的,其明確了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若違反合同規定就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除非是無效或是不具法律效力的,則視為合同無效。無論在在簽訂合同還是協議時,都應該嚴格審查主合同的效力,避免遺漏重要信息,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還需要注意證據的保存,因為由合同事宜而產生的糾紛不計期數,為避免糾紛請務必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合同與協議都具有一樣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簽訂了婚內財產協議離婚時有效嗎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婚內財產經雙方協議,如果分配合理,雙方協議時沒有發生違法的要挾之類的,是有效的。但婚內財產協議存在三種無效情形:(1)財產歸子女很多伴侶在作財產約定時,會考慮日后子女的撫養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際生活中,雖然做了此類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著。從法律上來看,贈與沒有履行。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2)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后共有,但實際又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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