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修改(商標法修改亮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已經進行了幾次修改
3次修正。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二條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
第三條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四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商標法修改時間是什么
中國現行 商標法 于1983年正式施行,1993年和2001年先后兩次修改,2003年上半年,商標法第三次修改正式啟動。2014年5月1日起,新《商標法》實施,這次《商標法》的修改體現了 商標注冊 的便利化,加大了對 知識產權 的保護。
《商標法》修改了什么內容
1、增加誠實信用原則條款。新《商標法》第七條規定了“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禁止搶注因業務往來等關系明知他人已經在先使用的商標。增加懲罰性賠償的規定,提高侵權賠償額。
2、禁止搶注因業務往來等關系明知他人已經在先使用的商標。新《商標法》第十五條增加第二款: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
3、增加懲罰性賠償的規定,提高侵權賠償額。新《商標法》引入了懲罰性賠償制度,規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權利人因侵權受到的損失、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或者注冊商標使用許可費的1到3倍的范圍內確定賠償數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
商標法2013年修訂的內容
增加誠實信用原則條款
修改要點:新《商標法》第七條規定了“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禁止搶注因業務往來等關系明知他人已經在先使用的商標
修改要點:新《商標法》第十五條增加第二款:“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七條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第十五條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
商標法修訂了幾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訂了四次。1982年8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商標法修訂過幾次
一、正面回答
3次。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1次修正。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2次修正。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3次修正。
二、分析
商標法是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法。
三、商標侵權處罰是什么?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2、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3、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4、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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