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返還的彩禮離婚時怎么處理(女方主動退還彩禮行為)
結婚時給了彩禮,離婚時彩禮該怎么退還呢?
結婚的時候,彩禮是愿意娶老婆的一種承諾形式,雙方已經離婚或者準備離婚。離婚的時候,彩禮要按照實際全額或者部分返還。彩禮應直接按原價返還,但應從廣義上理解。離婚后返還彩禮的法律條件取決于其具體情況和性質。離婚后返還彩禮的方式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離婚彩禮必須返還,避免其適用范圍擴大。應該是以雙方離婚為條件的。彩禮是否需要返還,因為屬于共同共有,彩禮的返還不能離開婚姻關系中的當事人,要看其具體情況和性質,忽略彩禮對婚姻關系的強烈人身依附性。一般法院會認定彩禮是男方給女方的個人贈與。如果雙方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這一請求,則不需要返還。
彩禮三金離婚后怎么處理
認定彩禮的范疇,核心因素就是依據風俗習慣產生,風俗習慣指的是當地締結婚姻的習慣,按照風俗稱為三金。彩禮是婚嫁習俗之一,又稱訂親財禮、聘禮、聘財等。有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互相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彩禮是男方誠心求娶女方,所表示出的一種尊重的態度。這些就應該界定為彩禮。如果某些地區沒有給付彩禮的習俗,則不能適用彩禮返還的規定,大概率認定為贈與。認定彩禮一般也會考慮一下財產的價值,財產價值過小的,或者一些生活用品或消耗品一般不認定為彩禮,比如雙方在締結婚姻的過程中的喜宴、喜煙、喜酒等。再比如,兩人一起逛街,買的衣服、鞋子、包、化妝品、手機等生活用品或消耗品一般不認定為彩禮。兩人在生日或節日贈送的禮物一般也不認定為彩禮。領證多久后離婚需要返還彩禮?一般以一年為參考時限。但這里所說的一年并不嚴格,還需要在審判實踐中靈活把握。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法律上界定確未共同生活,一般以是否共同居住為認定標準,偶然性的同居不叫共同生活,雙方以夫妻名義穩定的住在一起才叫共同生活,究竟住在一起多久為共同生活,法律沒有界定,從實踐來看,哪怕只有2個月的穩定同居也算共同生活。從技術角度來說,用法律界定生活困難難度著實不小,生活困難就是不能維持當地的一般生活水平,且這種困難必須是因為給付彩禮導致的。如認定確實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會判決返還彩禮,這里要重點強調一下,該種情況下的返還不是100%返還,一般返還比例在50%左右。如認定不存在生活苦難的情況,則給付彩禮屬于贈與行為,判決無需返還。
離婚彩禮錢法律上怎么處理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離婚時彩禮是否退還,需適用以下條件:
1、以是否結婚為主要判斷標準:未結婚,可以返還;已結婚,不返還;
2、已經結婚但又離婚可以返還的情形為:未共同生活或是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其中,“生活困難”的認定:
根據《解釋一》是指一方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解釋二》“生活困難”的解釋,應當與《解釋一》相一致,同樣應為絕對的生活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后,造成一方靠自己的力量生活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的財產受到損失,不是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我國雖然不承認婚約的法律效力,但合法的婚約關系是受法律保護的。故如果要求返還彩禮的一方對婚約的破裂存在過錯,而另一方并無任何過錯,即使請求方存在生活困難,也不應再支持其返還彩禮的請求。比如請求返還彩禮方婚內出軌并離家出走,導致婚姻關系的破裂,離婚訴訟中其提出返還彩禮的請求,法院不應支持該請求。
司法實踐中對于彩禮返還請求的處理:
(一)數額較小的禮物,一般可不予返還;
(二)戀愛中純粹自愿贈與的禮物,一般可不予返還;
(三)返還時要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因給付一方的過錯導致婚約解除的,彩禮返還的比例小一些,反之,大一些;
(四)雖未辦理登記結婚手續,但是雙方已經同居生活,或者按照風俗辦理了婚禮的,彩禮已經轉化為共同財產的,或者已經轉化為嫁妝的,一般不予返還;
(五)結婚后沒有共同生活,可以返還;
(六)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一般不超過一年),給付彩禮導致一方生活困難,可以要求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一》)】
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離婚時要求返還彩禮怎,可以找律師來幫助你看看怎么樣返還。
婚前彩禮錢離婚時怎么判
一般來說,離婚時這個婚前彩禮的話多數是按比例返還的,不過都是會比較偏向保護女性的權益,所以法院在判決的時候如果女性在實際生活中因婚姻而產生個人損害的話會以補償的形式來處理,在彩禮返還部分也會扣除掉。
一、離婚時婚前彩禮怎么處理
1、第一種情況,雙方當事人解除婚約。如果雙方當事人都沒有關于這段感情里面的過錯,雙方當事人之前給予對方的財物,應該全部返還。如果那女和女子已經發生了同居,或者雙方當事人發生了關系,女方當事人要求毀約的情況下。可疑返還50%-80%的財物,如果男方當事人要求毀約的,返還的比例在50%以下。如果雙方當事人已經以夫妻的關系同居,并且兩人已經一起生育了子女,男子當事人要求毀約的,應該返還40%以下的財物,如果女方毀約,應該返還50%-60%。如果結婚后發現男方當事人隱瞞了禁止結婚的疾病,采取欺騙的手段和女子結為夫妻關系,彩禮應該返還50%以下。
2、第二種情況,女方當事人利用結婚向男子索取財物,女子收到彩禮后就提出解除婚約的或者是制造別的緣由讓男方提出解除婚約,這種情況下,女子應該全額返還彩禮。如果雙方當事人已經同居生活,但是并沒有生育子女的,并且婚姻持續時間不滿兩年,彩禮應該返還60%-80%。如果是隱瞞其他的一些疾病,導致雙方不能結為夫妻的,彩禮應該返還80%以下。
彩禮是屬于婚前的財產還是結婚后的財產,要根據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來作出判斷,此時切記不可以一刀切。如果是在雙方當事人在結婚后已經取得結婚證之后所擁有的,并且雙方沒有其他的書面約定,按照我國的法律應該作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如果是在雙方當事人取得結婚證書之前,有一方所有,同事沒有書面其他約定,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在世家處理案件中,彩禮一般都作為女方當事人的婚前財產,因此彩禮屬于一方當事人的個人財產。離婚案件中,一般處理彩禮的案件,彩禮都是根據上述原則進行處理的。
二、彩禮錢屬于女方個人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彩禮是贈與給女方,就是女方個人財產;否則,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1、如果所收的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據最高院1993年《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考慮財產的來源予以合理分割。
3、如果雙方婚姻持續時間短,并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可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第8條規定精神處理,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
三、嫁妝屬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明確規定,只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的,才視為確立夫妻關系。舉辦婚禮不能視作婚姻關系成立。
嫁妝算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要根據情況來判斷,如果是二人在領取結婚證之后購置并且雙方沒有對嫁妝的歸屬作出約定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但在司法實踐中,嫁妝一般視為女方的婚前財產,因此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女方為結婚購置的嫁妝,雖然是在結婚登記以后,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但夫妻雙方沒有實際生活在一起,沒有共同的勞動和收入。購買財產的資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親屬,少數也有夫妻一方婚前個人的收入。
在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對該類財產的歸屬一般不持異議,認為女方陪嫁的財產就是其個人財產,男方購置財產就是男方的財產。這樣處理起來也比較符合風俗習慣,當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綜上所述,對于這個婚前給的彩禮的話離婚時要怎么處理是有相關的規定的,不過在返還彩禮時會扣除掉人民法院判決上對女性的補償的,一般都是比較照顧女性的,不過至于婚前給的彩禮是不是屬于共同財產的話則需要看具體實際情況的。
彩禮錢離婚怎么判
法律上對離婚時彩禮的處理是:彩禮是贈與給女方,就是女方個人財產,一般離婚時不予退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之一的,離婚時男方可以要求返還結婚彩禮。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彩禮,無特殊約定的,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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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離婚彩禮怎么處理
一、女方 離婚 彩禮 怎么處理 關于婚姻財產糾紛的處理,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 結婚登記 手續的;(二)雙方辦理 結婚 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回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在司法實踐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1、在確定彩禮是否返還上,以當事人是否已經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的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彩禮; 2、雙方已經登記結婚的,只有在雙方確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已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且在雙方必須離婚的前提下,才支持當事人的返還請求; 3、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是指絕對生活困難,即該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指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該種情形也需以雙方離婚為前提。 二、解決彩禮糾紛應注意的問題 1、在確定彩禮是否返還上,以當事人是否已經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的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彩禮; 2、雙方已經登記結婚的,只有在雙方確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已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且在雙方必須離婚的前提下,才支持當事人的返還請求; 3、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是指絕對生活困難,即該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指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該種情形也需以雙方離婚為前提。 我們發現要是離婚是由女方提出的話,多半男方同時都會要求女方退還之前支付的結婚彩禮。但此時畢竟夫妻已經實際登記結婚了,也共同生活過一段時間,女方就不愿意退還彩禮。這個時候該如何處理彩禮問題,就要看實際情況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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