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車維修期間要咋樣賠償的簡單介紹
交通事故車輛維修理賠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車輛需要維修的,責任人需要賠償因修車期間,受害人使用代替性交通工具產生的費用。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法律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十二條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應當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保險標志。保險單、保險標志應當注明保險單號碼、車牌號碼、保險期限、保險公司的名稱、地址和理賠電話號碼。被保險人應當在被保險機動車上放置保險標志。保險標志式樣全國統一。保險單、保險標志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監制。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保險單、保險標志。
修車期間交通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一、修車期間交通補償標準
交通事故中負全責的一方承擔交通費,但要以實際票據為準。當然當事人自愿承擔的除外。交通事故的賠償,按照《最高法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最高法關于審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司法解釋》等相關的法律法規,肇事者需要給予受害者因為交通事故產生的直接損失費用給予賠償,因為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壞費用為事故的直接損失,而因為車輛去修理,當事人不能使用自己車輛需要乘坐其他交通工具而產生的費用,這個就屬于間接費用,間接費用損失的賠償處理,以合理費用予以補償為原則,并非所有在期間的交通費,統統由肇事方來賠償,具體的數額,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調或調解不成的,要求賠償方應當提供相關的票據,由人民法院作出最終的判決。交通事故無人員傷亡,需賠償對方因修車期間的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2、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3、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4、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此外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尸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修車期間的補償主要原因是因為肇事一方,所以提出賠償是合理的。對于交通事故當中,除卻部分傷亡情況,對于被害人車輛的經濟補償是法律上所做出的明確的規定。是肇事方的全責。除此之外對于營利車輛還需要根據收入進行誤工費的補償。
二、修車期間交通費證據
交轉院治療或到醫院就診的,其本人和陪護人員的交通費及參加事故處理人員有關的交通費,一般按照實際必需的普通工具的票據。值得注意的是,受害人主張交通費的時候,必須說明用途并出具交通費的正式票據。正式票據,不應該僅僅理解為正式的稅務發票,汽車票、火車票、船票、出租汽車票等都可以作為正式票據。對于這些受害人提供的票據,法院還應當審查這些票據與就醫的時間、地點、人數、次數是否相吻合,如果不吻合,就不能計人賠償數額。
特殊需要乘坐出租車、飛機、火車軟臥和輪船二等艙的應有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同意的證明。
交通費的計算公式:交通費=往返費用×往返次數×往返人數。
修車期間交通補償標準
交通事故修車期間交通補償標準,是按照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來計算的。
根據《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無極縣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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