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全文專題(民法典全部內容原文)
【民法】專題第三十七 買賣合同之二:特種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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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專題第三十七 買賣合同之二:特種買賣
本專題對應民法典第三編“合同”第二分編“典型合同”之第九章“買賣合同”,以及《民法典買賣合同解釋》《民法典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的部分條文。
一、分期付款買賣
民法典第634條
《民法典買賣合同解釋》第27條。
(一)定義
(二)對出賣人的保護
(三)對買受人的保護
二、動產所有權保留買賣
民法典第641、642、643條。
(一)定義
(二)出賣人的取回權、買受人的贖回權、受讓人的善意取得
《民法典買賣合同解釋》第25條。
三、試用買賣合同
民法典第637~639條。
(一)定義
(二)特征
1.試用人同意購買是合同的生效要件。
2.試用人同意購買與否不附條件。
3.無償使用。
(三)何謂試用人同意購買
1.明示
2.沉默
3.推定
(四)何謂試用人拒絕購買
(五)試用期的確定
四、多重買賣
《民法典買賣合同解釋》第6、7條。
《民法典房屋租賃合同解釋》第5條。
(一)多重買賣合同都有效
(二)如何履行
(三)舉重以明輕
五、其他幾種特種買賣
(一)分批交貨買賣
民法典第633條。
(二)樣品買賣
(三)招投標與拍賣。
早上好!

民法典的全部條文
法律解析:
1.平等原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自愿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 3.公平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4.誠信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民法典》離婚全文內容有哪些
一、《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離婚全文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6868夫妻雙方 自愿離婚 的,應當簽訂書面 離婚協議 ,并親自到 婚姻登記 機關申請 離婚登記 。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 子女撫養 、財產以及 債務 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6868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 離婚證 ;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6868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6868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 。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 同居 ; (二)實施 家庭暴力 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 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 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6868完成離婚登記,或者 離婚判決書 、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6868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6868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6868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 復婚 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 結婚登記 。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6868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 撫養 ,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6868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 撫養費 。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6868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6868離婚時,夫妻的 共同財產 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6868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6868離婚時, 夫妻共同債務 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6868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6868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6868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 夫妻共同財產 ,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可以證明 家暴 的 證據 (1)遭受家庭暴力后,一方的悔過書,其中承認自己有家庭暴力行為; (2)向婦聯等機構投訴的證據、街道辦事處或居委會進行調解的證據; (3)遭受家庭暴力后的報警記錄或詢問筆錄,及公安機關出具的傷檢介紹信; (4)遭受家庭暴力后,要及時到醫院就診,嚴重的要進行傷情、 傷殘鑒定 ,并保存好診斷證明書、驗傷報告及傷殘鑒定書; (5)有家人、鄰居等目擊 證人 的,可以勸說證人出庭作證或提起證人證言,最好協同證人到公證處進行證據公證; (6)無過錯方事發當時留下視聽資料,如照片、錄像等。 對于新婚姻法國家有關部門的制定依據了社會上普遍發生的問題進行研究,符合大部分人的利益,因此人們對于新婚法適用法條接受程度較高,一旦我們遇到離婚問題,就可以按照《民法典》中的相關法條進行維權,自己的合法利益就會得到保證。
【民法】專題三十三:合同的解除
一個寫作愛好者(同時也是一名法考備戰者),真實地記錄自己點點滴滴的足跡,不時的迷茫困惑,誠實的思考體悟,偶爾一閃即逝的靈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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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專題三十三:合同的解除
本專題對應民法典第三編“合同”第一分編“通則”之第七章“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合同解除的框架體系
民法典第562條。
1.協議解除
2.單方解除
(1)雙方的事前約定
(2)法律規定:民法典第563條。
二、法定解除權之一:根本違約
民法典第563條第1款。
(一)立法趣旨
(二)構成根本違約的幾類情形
1.不可抗力
2.預期違約
3.遲延履行
4.其他根本違約行為
三、法定解除權之二:不定期持續性合同雙方的隨時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563條第2款、730、899、948條第2款、976條第3款、1022條。
(一)定義
(二)由點到面的制度安排
(三)行權特征
四、法定解除權之三:任意解除權
(一)基本概念
(二)合同編第二分編規定的任意解除權一覽
民法典第787條、829、899條第1款、933條、946條。
1.任意解除權人
2.行權規則
五、法定解除權之四:情勢變更
(一)基本概念:民法典第533條。
(二)與相關概念的區別
1.與顯失公平的區別
2.與商業風險的區別
(三)適用條件與程序
(四)效力
1.變更合同
2.解除合同
六、法定解除權之五:合同僵局與違約方解約
民法典第580條。
(一)合同僵局
(二)合同僵局的解決之道
七、解除權的行使
(一)除斥期間
民法典第564條。
1.解除權為形成權
2.解除權行使的除斥期間的長短
(二)解除權行使的方式
民法典第565條。
1.解除權的行使效果
2.接收通知方的立場
3.發出通知方的立場
4.確認之訴
5.解除權的行使以享有解除權為前提
6.在情勢變更、合同僵局兩種情形下解除合同的,不能通知解除,只能通過向法院、仲裁機構提起解除之訴。
7.如對方有異議,應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起確認之訴。第565條第1款規定。
八、合同解除之法律效果
民法典第566條。
(一)對將來發生效力: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二)是否具有溯及力,法律未作一刀切的規定
(三)解除權人有損失的,可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四)效力及于從合同
九、合同解除與合同撤銷的關系
民法典第157條。
(一)四大區別
1.前提不同。
2.途徑不同。
3.溯及力不同。
4.法律責任不同。
(二)兩大聯系
早上好!
民法典1182條內容
法律分析:第1182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采取財產保全或者行為保全措施的。(二)致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干擾正常司法活動的等。依據民法的規定,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是屬于民事糾紛,如果不構成犯罪的就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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