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的權利與義務(投訴業委會最狠的方法)
小區業主委員會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業主委員會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一、 業主委員會 的 權利和義務 業主委員會,是指由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代表組成,代表業主的利益,向社會各方反映業主意愿和要求,并監督 物業管理公司 管理運作的一個民間性組織。業委會的權力基礎是其對物業的所有權,它代表該物業的全體業主,對該物業有關的一切重大事項擁有決定權。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2-3年,可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由業主擔任,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產生。一般說來,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委員會,根據物業管理區域規模大小,由5-15人組成。如北京新規定:凡商品房、 經濟適用房 入住率超過50%,或首戶入住已滿2年的新建居住小區,均可組建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其權利為: (1)召集業主大會會議,修訂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 (2)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 物業服務合同 ; (3)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4)審議年度管理工作計劃、年度費用預算; (5)監督公共建設、公共設施的合理使用; (6)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7)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業主委員會的義務有: (1)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接受廣大業主的監督; (3)貫徹執行并督促業主遵守物業管理及其他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協助物業管理企業落實各項管理工作; (4)接受政府行政管理機構的監督指導,執行政府部門對本物業的管理事項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5)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不得違反業主大會的決定,不得損害業主公共利益。二、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的關系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實行業主自治與專業化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兩者之間具有一定的法律關系和經濟關系。從法律關系上講,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是委托者與受委托者、聘用與受聘的關系。在法律上,業主委員會有委托與不委托,聘用或不聘用的權利;物業管理企業也有接受或不接受委托,受聘或拒聘的權利,兩者是平等的。從經濟關系上講,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是有償的,在提供一定的服務的同時,也應獲得相應的報酬;同樣,業主在得到服務后,也應付出相應的費用。物業管理企業向業主委員會和廣大業主負責,并接受監督;而業主委員會及廣大業主應協助物業管理企業開展工作,并交納各項費用。雙方在經濟關系上也是平等的。
業主大會的權利和義務
(1)業主委員會的權利
1、決策權。業主委員會的決策主要體現在:決定選聘或解聘物業管理公司,代表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決定物業維修基金的使用,物業的翻新、設備的維修保養或更新,需動用物業維修基金時,必須經業主委員會的同意;決定物業管理費用預算及審批重大費用開支;決定物業內公用部分的開發使用及處理,如天臺廣告牌的開發等。業主委員會在決定重大問題時行使表決權,每位委員一票,以獲得多數票為通過。如贊同票和反對票相等,委員會主席可行使雙票權,使動議成為決議而獲得通過。
2、審議權。應該說,審議權也是決策權的組成部分。因為對提交到委員會的提案進行審議,審議的結論也是一種決定。業主委員會要進行審議的事項有:管理費預算,每月、季、年度財務會計報表,管理公司的每月及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等。
3、監督權。行使監督權是業主委員會的重要職能,主要表現在對管理公司工作的監督。監督權的行使主要是:監督管理公司的各項費用支出是否合理得當;監督管理公司的工作能否達的目標。如果管理公司的工作有違背委托管理合同的地方,或管理公司的工作達不到合同目標要求,業主委員會則要督促管理公司在一定期限內予以改進,否則,業主委員會可以解聘管理公司。業主委員會除了監督管理公司的工作之外,還要監督業主認真履行管理公約,監督業主遵守各項管理規章,監督共用設施設備、場地的使用與維護等。
拓展資料: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大會閉會后代表全體業主行使職能權的組織,即享有委員會應有的權利,同時也要履行其應盡的義務。不論是享有權利還是履行義務,都是業主委員會的職責表現。
法律分析:《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業主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益、處分的權利。
二、共有權 業主的共有權包括區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建筑區劃內配套建設的公共場所、場地、設施的共有權;共有道路、車位的共有權;建筑物區劃內配套建設的車位、車庫的法定用役權。
這種共有權包括使用權、收益分配權、危險和妨害的排除請求權。
三、共同管理權 共同管理權是維護共有部位和共有物物理性能以及保證配套設施運行的權利。根據我國《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業委會有什么權利和義務
【法律分析】
業主委員會的權利:1、對小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事務實行共同管理。2、對協同物業公司管理的相關事務提出業主們的建議。3、對代表全體業主利益的公共事務需要決議的時候,行使表決權。4、在小區物業管理的活動當中,享有選舉權利和被選舉權利。業主委員會的義務:1、遵守本國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余地方性條文。2、準守管理的規章和約定,以及業主大會所制定的議事章程。3、認真執行業主共同決定的事宜以及全體業主大會授權業委會所作出的決議。4、認真履行全體業主大會決定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等等義務。5、按照相關的規范管理要求,嚴格履行監督業主們繳納物業服務費用、專項維修基金、其余需要業主們共同分攤的費用。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的權利與義務
您好,業委會的權利是可以召開業主大會,修訂業主公約,監督公共建設,還有公共設施的合理使用情況,可以審議年度費用預算,了解業主對物業管理的一些意見。業主委員會的義務是要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接受業主的監督,不能做出一些有損業主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業委會的權利和義務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1、業主委員會的權利:
(1)召集業主大會會議,修訂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
(2)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3)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4)審議年度管理工作計劃、年度費用預算;
(5)監督公共建設、公共設施的合理使用;
(6)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7)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2、業主委員會的義務:
(1)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接受廣大業主的監督;
(3)貫徹執行并督促業主遵守物業管理及其他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協助物業管理企業落實各項管理工作;
(4)接受政府行政管理機構的監督指導,執行政府部門對本物業的管理事項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5)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不得違反業主大會的決定,不得損害業主公共利益。
二、業主委員會的任職條件是什么?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由5至11人單數組成。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 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三) 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模范履行業主義務;
(四) 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
(五) 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
(六) 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原則上業主委員會應該由小區所有業主共同投票選舉產生,其實業主委員會應該和物業公司共同配合更好的去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同時,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和物業服務公司之間應當起到潤滑的、承上啟下的作用。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民法典規定業主權利與義務有哪些
民法典規定業主權利與義務有:對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對共有部分的使用權、收益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罷免權、知情權、監督權、撤銷權;享受物業服務的權利;獲得行政機關協助的權利。遵守管理規約的義務;執行業主大會決定的義務;按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的義務;按時交納物業費的義務。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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