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院分為幾級(我國法院分為幾級幾審)
法院分幾級
【法律分析】:簡單的說法院分四級,我國審判體系是四級兩審終審制。四級為:
1.全國最高人民法院,
2.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包括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
3.各市(除直轄市)中級人民法院,
4.各區縣的基層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包括:(一)縣、自治縣人民法院;(二)不設區的市人民法院;(三)市轄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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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級別劃分
簡單的說法院分四級,中國審判體系是四級兩審終審制。
四級為:全國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包括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各市(除直轄市)中級人民法院。各區縣的基層人民法院。各人民法庭是屬于基層人民法院的,法庭的文件數名都必須是所屬的基層人民法院。
兩審終審是指一個案件最多經過兩級法院的審理就是生效的判決了。所以最高人民法院是不審理一審案件的,就是為了保證兩審終審制。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兩審終審,是指除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定就是終審判決和裁定外,其他的一般案件,可經過兩級法院審理然后終審。比如,縣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如果當事人不服,或者同級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的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就可以向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或抗訴。中級人民法院則對該案進行第二次審理,作出的判決或裁定,就是終審的判決或裁定,對終審的判決和裁定,不準上訴或者按二審程序提出抗訴。四級兩審終審制,就是我國人民法院雖然有四級,但對一般的案件,最多只能審理兩次的審級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分為:
(一)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三)專門人民法院。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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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院包括哪幾級法院
我國的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包括高級、中級和基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審判機關,依照法律規定代表國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會受到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或者其他的干涉。
【法律依據】
《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分為:(一)最高人民法院;(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三)專門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
法院有幾級
四級。我國有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級法院。其中基層人民法院(指縣級、不設區的市級、市轄區的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是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以及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理的案件。
一、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規定由其管轄的和其認為應當由自己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二)對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
(三)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規定提起的上訴、抗訴案件;
(四)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再審案件;
(五)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核準的死刑案件。
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判下列案件:
1、法律、法令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2、基層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
3、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
4、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三、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審判下列案件:
1、法律、法令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2、下級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
3、對下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
4、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分為:
(一)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三)專門人民法院。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
我國人民法院分為幾級?
在我國,人民法院分為四級,分別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此外還有專門法院即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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