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傷殘鑒定不服,如何辦(車禍不構成傷殘鑒定費由誰承擔)
對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有異議應該怎么辦
對交通傷殘鑒定有異議可以依照相關程序和條件申請重新鑒定。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四十條 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一)鑒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四)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的,鑒定人已經收取的鑒定費用應當退還。拒不退還的,依照本規定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對鑒定意見的瑕疵,可以通過補正、補充鑒定或者補充質證、重新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重新鑒定的申請。重新鑒定的,原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車禍傷殘鑒定流程怎么走
發生交通事故后做傷殘鑒定的程序如下: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后的CT,×片及診斷報告;
(3)從治療醫院借閱復印有關的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敏老要提供賠償依據的搜拆,在申請書中說明;
(6)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并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橋漏升事故處理辦法》第四十二條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十五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交通事故后對方不服傷殘鑒定怎么辦
1、當事人自行委托傷殘評定的,對傷殘評定結論不服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1)申請傷殘評定的受害人自己不認可傷殘評定結果的。首先,可以對傷殘評定自行申請自行 申請重新鑒定 ,法律對該種情況下申請傷殘評定的次數沒有限制。其次,受害人可以 起訴到法院 ,不提供自己已經申請傷殘評定的評定內容,要求法院委托專業傷殘評定機構進行傷殘評定。 (2)一方當事人自行申請傷殘評定,另一方對傷殘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民事訴訟證據 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2、當事人沒有自行委托進行傷殘評定,而是直接起訴,要求人民法院委托傷殘鑒定。另一方對傷殘評定結論有異議,進行救濟的方式有兩種: (1)作為傷殘評定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新鑒定。《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一)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證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鑒定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2)通過訴訟手段,使法院不予采納。一是當事人自行在法庭中對鑒定人進行質詢;二是聘請專業人士對傷殘評定結論進行質證。需要特別注意的是,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 只是手段,不是目的。而且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結論只是一般的證據,并非是決定性因素,所以如果確實對傷殘鑒定結論不滿可以通過訴訟手段,使法院不予采納。如果遇到交通事故,最好請專業的交通事故律師幫忙,及時辦理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及后續的賠償事宜,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車禍后對傷殘鑒定結果不服應該怎么辦
解答車禍后對傷殘鑒定結果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人后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原辦案單位應當重新委托檢驗、鑒定。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六條當事人對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應當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原辦案單位應當重新委托檢驗、鑒定。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不具有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由原辦案單位作出不準予重新檢驗、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檢驗、鑒定事項,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不服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的當事人該怎么辦
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說明鑒定的理由,或者對案件事實所涉及的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二條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一至二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代表當事人對鑒定意見進行質證,或者對案件事實所涉及的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關于交通事故中傷殘鑒定有異議怎么辦
一、交通事故怎樣申請傷殘鑒定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 是由具有資格的 傷殘鑒定機構 對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 傷殘等級 的過程。 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鑒定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評估。檢驗、鑒定、評估結果確定后,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鑒定、評估人簽名并加蓋機構印章。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三日內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質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傷殘鑒定機構可以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托,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托。 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二、關于交通事故中傷殘鑒定有異議怎么辦 對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結果不服該怎么辦: 1、當事人自行委托傷殘評定的,對傷殘評定結論不服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1)申請傷殘評定的受害人自己不認可傷殘評定結果的。首先,可以對傷殘評定自行申請自行申請重新鑒定,法律對該種情況下申請傷殘評定的次數沒有限制。其次,受害人可以起訴到法院,不提供自己已經申請傷殘評定的評定內容,要求法院委托專業傷殘評定機構進行傷殘評定。 (2)一方當事人自行申請傷殘評定,另一方對傷殘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 證據 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2、當事人沒有自行委托進行傷殘評定,而是直接起訴,要求人民法院委托傷殘鑒定。另一方對傷殘評定結論有異議,進行救濟的方式有兩種 (1)作為傷殘評定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新鑒定。《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一)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結論明顯證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鑒定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2)通過 訴訟 手段,使法院不予采納。一是當事人自行在法庭中對鑒定人進行質詢;二是聘請專業人士對傷殘評定結論進行質證 綜上所述,通過對《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與第二十八條的比較,實際上當事人自行委托的鑒定證明力低于法院委托鑒定機構鑒定得出的鑒定結論。 關于交通事故中傷殘鑒定有異議,按照規定,此時當事人可以委托重新進行鑒定,另外也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要其法院委托進行傷殘鑒定。而不管是采取哪種方式,其實都是對自身權利的一種救濟,至少還可以爭取一下,如果在對鑒定結果有異議的情況下什么都不做的話,必然是會對自己不利。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