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審批權限(行政審批權限下放)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下放農村住宅行政審批管理權限的決定
一、市人民政府決定以委托方式下放農村住宅行政審批管理權限。二、市人民政府委托城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實施農村村民宅基地審批和管理工作,具體委托事宜和審批指導監督管理工作由市國土資源局承擔;市規劃管理局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其轄區內(不含本鎮規劃建成區)實施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審批和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委托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城區住房與建設管理部門實施集體土地上房屋初始登記等審批和管理工作。三、委托機關應當與受委托機關簽訂書面委托協議,委托協議應當載明委托機關和受委托機關的名稱、委托事項、委托期限、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劃分等內容。四、委托機關與受委托機關應當將委托事項等內容向社會公布。五、受委托機關應當在委托事項、委托權限范圍內,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審批,辦理審批事項應當使用行政審批專用章,并負責做好批后監管工作;審批事項在管理過程中發生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由受委托機關負責舉證和出庭應訴等具體法律事務;因此而發生的行政賠償由受委托機關承擔。受委托機關不得再委托其他機關或者組織實施行政審批。六、受委托機關應當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將受委托事項納入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嚴格執行行政審批法定(承諾)時限,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確保受委托的行政審批事項在本轄區、本部門得以順利實施;受委托機關應當將審批結果定期報委托機關備案,對工作中形成的檔案按規范及時登記、整理,形成審批臺賬,并按照委托機關的要求移交檔案和審批臺賬。七、委托機關依法對受委托機關實施的行政審批及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向受委托機關提供行政審批專用章、行政審批文書、操作規范等辦理委托審批工作所需材料,解答受委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咨詢,并對受委托機關實施委托審批工作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委托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受委托機關實施行政審批工作存在問題的,應當督促受委托機關整改;若受委托機關整改不力,導致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無法正常實施的,委托機關可以依法收回下放的行政審批權限。八、受委托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履行工作職責,對違反規定實施行政審批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九、市轄各縣可參照本決定下放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審批管理權限。十、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福建省行政審批事項委托實施規定
第一條 為了深化本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下放行政審批權限,規范和監督行政審批事項委托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政審批事項的委托實施活動。第三條 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將其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但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得委托的除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部門可以提出擬委托下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經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提出擬由上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委托給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第四條 行政審批事項委托實施可能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或者需要跨行政區域進行協調的,委托行政機關在委托前應當進行風險評估,并將風險評估結果作為是否進行委托的重要依據。第五條 委托行政機關應當將受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內容向社會公告,并報上一級行政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備案。第六條 委托行政機關在委托期限內需要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委托的,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第七條 委托行政機關實施委托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仍向委托行政機關提出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申請的,委托行政機關應當告知其具體的受理機關。第八條 受委托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行政審批信息公開制度,通過辦公場所、新聞媒體或者政務網站,將實施受委托行政審批事項有關信息向社會公示。第九條 受委托行政機關應當遵循高效、便民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在委托的權限范圍內按照委托行政機關統一制定的行政審批文書格式,依法辦理行政審批事項。
受委托行政機關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審批。第十條 委托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受委托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審批事項行為的監督檢查,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第十一條 受委托行政機關對當月作出的不予受理、準予或者不準予行政審批決定等情況,應當在次月15日前報委托行政機關備案。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受委托行政機關實施受委托行政審批事項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審批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第十三條 委托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越法定職權進行委托的;
(二)未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的;
(三)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第十四條 受委托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審批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審批條件實施行政審批的;
(三)超越委托范圍、權限、期限實施行政審批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一、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和具體事項審批體制,將本次行政審批事項下放方式分為委托、歸還、界定三種。屬于市本級的行政審批事項,相應的上下級實施機關沒有隸屬關系的,采取委托方式下放,簽署委托協議,明確權利義務;屬于市本級的行政審批事項,區、市相應實施機關為市本級實施機關分局或直屬機構的,采取內部界定方式下放;屬于設定依據為縣級以上、由市有關機關統一實施的,采取歸還方式下放。二、凡向市南、市北、李滄、嶗山、黃島、城陽區和即墨、膠州、平度、萊西市全部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不再保留為市級行政審批事項;部分下放的,按照公布的具體范圍予以保留。三、建立行政審批專用章制度。本決定發布后30日內,凡采取委托、界定形式下放的,市級行政審批主管機關應當針對不同行政區域刻制行政審批專用章,授予各行政區域對應的行政審批機關。屬于委托下放的,應當簽訂委托協議,由受委托機關按照委托協議在下放的行政區域內行使行政審批權限。有關協議、專用章印模報市政府法制辦備案。各區、市要加強行政審批專用章的管理,行政審批專用章僅用于委托事項,嚴禁超出委托事項范圍使用。對超范圍使用的,市級行政審批主管機關可以取消相應審批事項的委托,收回行政審批專用章,并將處理結果報市政府法制辦、市監察局備案。四、行政審批權限下放后,凡原屬于市級審批權限的事項,其審批條件、申報材料、申報程序、辦理期限,由市級審批機關統一梳理明確并公布執行;凡屬于委托審批的事項,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日內,由下級審批機關報原市級審批機關備案;需要全市統籌規劃但確定下放的審批事項以及在本市有數量限制的審批事項,由青島市有關審批主管機關編制規劃或者制定數量指標公布后實施,各區、市審批主管機關必須執行。五、行政審批權限下放遵循權責一致的原則。凡采取委托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在管理過程中發生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由受托機關負責舉證和出庭應訴等具體法律事務;因此而發生的行政賠償,由受托機關承擔;有關工作考核,不列入市級原審批機關考核范圍。六、有關市級審批主管機關要積極配合,指導各區、市做好有關審批事項的實施,加強對下級行政審批機關工作人員的培訓,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指導整改。
各區、市政府要加強對相關行政審批下放事項承接工作的組織領導,積極推行集中辦理、聯合辦理和并聯審批,保證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無縫銜接、高效便捷,確保下放行政審批事項運行正常,嚴禁借機增人擴編。各區、市在承接審批權限的同時,應清理和減少各類審批事項,并把適合下放的審批和便民事項下放給鎮(街道辦事處),但不得將青島市級委托下放的事項再行委托實施。
黃島區和即墨、膠州、平度、萊西市可依據準予委托鎮(街道辦事處)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選擇確定并公布本轄區委托下放至鎮級管理的行政許可事項。七、市監察、法制、編制部門要健全行政審批權限下放的責任追究制度,加大問責力度,對應下放而不下放、下放不徹底、變相回收、落實不到位的,要督促整改;對濫用行政審批權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監察等部門按照行政問責相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確保下放行政審批權限規范運作,取得實效。
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略)
行政審批局的權利是什么?
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為市政府派出機構,履行對市級職能部門進駐中心、開展事項集中審批的組織協調、管理監督和指導服務職能,集信息與咨詢、審批與收費、管理與協調、投訴與監察等為一體。
行政審批局“一顆印章審批”,解決“權力碎片化”問題。通過“一顆印章管審批”和“內部流程再造”,建立“車間式流水線”審批流程。
啟用行政審批專用章,建立“一張申請表、一份承諾書”的便捷審批備案和信用管理體制。通過“體制機制+科技”的手段,解決了“權力碎片化”問題。
行政審批局“一份清單定邊界”,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實行政務信息主動公開,包括“權力清單”、審批運行圖和自由裁量標準等,厘清權力的邊界、責任和流程,確保行政權力規范運行,政務運作公開透明,通過社會監督倒逼政府提高工作效率和防范廉政風險,將權力置于陽光下。
擴展資料:
行政審批局內設機構及職能分工:
1、 綜合處
負責局機關日常運行管理,制度建設,黨建群團,廉政建設,招商引資,績效考核,輿論宣傳,政務公開,綜合性文稿起草、文書處理,信訪維穩,對外往來,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后勤保障。
2、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改辦)
負責全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組織擬訂行政審批相關制度,編制區級行政權力清單和服務事項清單,并實行動態管理,協調推進行政審批流程優化、環節優化等工作。
3、投資項目審批處
負責辦理投資項目規劃選址、立項、能評、水評、安評、環評、土地等相關審批事項以及城鄉規劃、住建、環保、?;飞a、危化品經營、農業、林業、畜牧、水利、海洋、采礦等行政許可事項及相關事項,開展投資項目全并聯審批及綠色通道,與職能部門間審批協調、投資項目包靠代辦幫辦、“上門服務”等工作。
4、 商事與社會服務處
負責辦理工商、質檢、食品藥品、教育、民政、體育、衛生計生、市政、交通、科技商務、宣傳文化、人力資源、財政、司法、民宗、保密、外僑、旅發等行政許可事項及相關事項,并提供幫辦代辦、“上門服務”等工作。
5、 政務服務管理處
負責政務服務大廳建設、政務服務平臺建設,提出納入或退出中心大廳的窗口單位及其審批服務事項建議,監督窗口落實中心有關業務規程、制度,對納入中心審批服務事項進行業務指導和辦件監控,政務大廳入駐機構及人員管理考核,處理政務服務投訴,政務服務向基層延伸。
6、 ?軟環境建設處(督查考核處)
負責對全區軟環境建設工作指揮調度、統籌協調、監督檢查與考核評議,軟環境建設中的日常事務處理,宣傳、推廣全區經濟發展軟環境建設的經驗做法,轉辦督辦企業、個人對各部門單位涉軟事項的投訴,制定全區軟環境建設相關制度,提出經濟發展軟環境方面的工作措施及意見建議等工作。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行政審批局
參考資料:濰坊濱海經濟開發區官網-行政審批局內設機構及職能分工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授予青島西海岸新區(黃島區)市級國土資源行政審批權限的決定
青島市人民政府令
(第23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授予青島西海岸新區(黃島區)市級國土資源行政審批權限的決定》已經2014年6月11日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張新起
2014年6月12日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授予青島西海岸
新區(黃島區)市級國土資源行政審批權限的決定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優化發展環境,提高審批效率,授予青島西海岸新區(黃島區)更大自主發展權、自主改革權、自主創新權,做到新區的事新區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經市政府研究決定,向青島西海岸新區(黃島區)下放市級國土資源行政審批權限事項10項(見附件)。
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認真落實向青島西海岸新區(黃島區)授權的要求,迅速組織對青島西海岸新區(黃島區)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依法做好銜接。青島西海岸新區(黃島區)要依法做好承接辦理工作。同時,要按照全市統一規范的行政審批事項政務公開信息內容,做好下放行政審批事項辦事指南編制和公布工作,進一步創新審批方式,簡化審批程序,切實方便申請人辦事。
青島西海岸新區(黃島區)應當整合區內國土資源行政審批權限,依法承擔相應的行政和法律責任;要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強化監督,嚴格考核,堅持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追究;要加快體制機制創新,在綜合配套改革中先行先試,為率先科學發展,實現藍色跨越,加快建設宜居幸福的現代化國際城市作出更大的貢獻。
附件:市級國土資源行政審批權限授權事項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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