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順序是怎樣的的簡單介紹
交通事故處理的流程是怎樣樣的
1、查看傷亡情況并現場拍照 發生事故后,應該第一時間打開危險報警燈,在車后部樹立安全警示牌,夜間須開啟示廓燈和后位燈。 拍照一定從事故車輛的前、后、左、右四個方向拍,把車輛位置、標志標線、周圍的環境甚至建筑物都拍進去,盡量使照片能夠表達當時的狀況。 在路面發生刮蹭后,首先是要確認一下現場有無造成人員傷亡。如果是輕微的擦碰,未造成重大影響。可以由雙方將事故現場照片拍攝下來,自行協商解決進入快速理賠流程。 注意:千萬不要只拍攝受損部位,因為這無法鑒定是誰的責任。 2、將車挪到不妨礙交通的地方 在拍照后應及時將車輛移至不阻礙交通的地方,雙方再協商責任。協商一致后,最好白紙黑字記下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車損狀況、雙方愿意承擔的責任,以及雙方的車牌號、保單號、駕駛證號、聯系電話等,以方便日后聯系去快速理賠中心定損理賠,或通知相關保險公司到現場理賠。但如果雙方不能夠達成一致的意見,就可以選擇報警了。 注意: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或者協商不成又不及時報警、造成交通堵塞的行為,民警將予以強制拆除現場,并依法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 3、事故處理善后聯系保險公司 一般來說,事故發生后,責任人應該電話聯系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受理后會通知定損員到現場給車輛定損。開據“機動車輛保險 索賠申請書 ”。 在辦理好相關手續后, 事故責任人 帶好身份證、行駛證、駕駛證復印件以及雙方車輛維修發票和交警部門出示的“ 交通事故認定書 ”還有銀行卡前往保險公司辦理相關的索賠業務。 一般情況下,相關工作人員會在受理后的三個工作日內將相關索賠款項匯至事故責任人提供的銀行卡賬號內。 注意:雙方當事人負同等責任可到任意一方 保險公司定損 。

交通事故的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一、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一般情況下分為三種:1、簡易程序2、一般程序3、特別事故調查程序。二、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具體怎樣1、簡易程序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交通事故當事人在處理或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時適用的相對簡單的處理程序。適用情形包括兩種:其一,當事人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自行解決的情形。包含以下情況: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在道理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其二,交通警察適用的情形,包含以下情況: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不即行撤離現場或者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后,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受傷人員認為自己傷害輕微,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但是對賠償有爭議的。2、一般程序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時通常適用的行為步驟、順序、時限和行為方式。它規定了交通事故處理的各個主要環節和步驟,即:報案受理,現場調查,檢驗、鑒定與評估,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行政處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等。3、特別事故調查程序是指在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時采取的程序,與一般程序不同的是,它要及時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等,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
交通事故處理步驟是怎樣的
1、首先是受理報案。公安交警部門接到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報案之后,按照管轄范圍予以立案。2.現場處理。公安交警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3.責任認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交警部門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作用大小等,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4.裁決處罰。公安交警部門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拘留的處罰。5.損害賠償調解。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有關規定和賠償標準,根據事故責任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由公安交警部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由事故調解人員制作并發給損害賠償調解書。6.向法院起訴。如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調解無效,公安交警部門終止調解,并發給調解終結書,由當事雙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車禍事故處理流程是怎樣的
車禍事故流程 1、向 交通管理部門 進行報案。除了適用 交通事故簡易程序 處理的少數 交通事故案件 外,大多數交通事故案件的處理都依賴于公安交管部門。當一起交通事故發生以后,當事人應當盡可能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交管部門報案。如果交通事故的當事人都造成重傷或者昏迷的,經過的路人也有義務向交通管理部門報案。 2、交通管理部門趕赴 交通事故現場 進行處理。一般情況下, 適用簡易程序 處理的交通事故案件只需要有一名交警人員到現場處理,而適用交通事故一般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案件,則至少要有兩名交警進行處理。對于重大,特別重大的交通事故案件還需其他部門幫忙,比如醫療救護部門。交警趕赴現場后,首先要對現場進行處理,盡快恢復正常的交通秩序。同時對于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案件,還要進行現場勘查。 3、交通管理部門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管理部門在充分了解事故情況時,并結合收集到的各種證據,客觀、公正的制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分清事故當事人各方的事故責任。 4、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拘留的處罰。 5、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根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 規定》,公安交管部門可以在雙方當事人申請的情況下,就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進行為期10天的調解。 6、受害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對于當事人不同意調解,或者在法定的調解期限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受害方可向法院起訴,以此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三條發生死亡事故、傷人事故的,或者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一)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 準駕車型不符 的; (二)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三)駕駛人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嫌疑的; (四)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六)一方當事人離開現場的; (七)有證據證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駕駛人已因道路 交通事故死亡 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
交通事故處理流程是怎樣的
一般流程為現場處理、事故責任認定、處罰、組織調解:一、現場處理1、維護良好道路通行秩序,組織搶救受傷人員;2、查找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和證人,控制肇事嫌疑人;3、勘查事故現場,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現場證據材料;4、必要時可扣留肇事車輛和當事人的相關證件;5、與當事人預約事故處理時間。二、事故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內做出,當事人若對認定書不服,可3日內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三、處罰應當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之日起五日內,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四、調解詢問各方當事人是否愿意進行調解,愿意調解的,調解次數最多為兩次,調解成功的制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不愿意調解的,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一條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后,應當立即進行下列工作:(一)劃定警戒區域,在安全距離位置放置發光或者反光錐筒和警告標志,確定專人負責現場交通指揮和疏導,維護良好道路通行秩序。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交通中斷或者現場處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閉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還應當在事故現場來車方向提前組織分流,放置繞行提示標志,避免發生交通堵塞;(二)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三)指揮勘查、救護等車輛停放在便于搶救和勘查的位置,開啟警燈,夜間還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示廓燈;(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和證人,控制肇事嫌疑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之日起五日內,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
遇到交通事故的處理步驟是什么?
交通事故的處理流程:
一、受理報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報案之后,按照管轄范圍予以立案。
二、現場處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
三、責任認定
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
四、裁決處罰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拘留的處罰。
五、損害賠償調解
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的賠償,根據事故責任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
六、向法院起訴
如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調解無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終止調解,并發給調解終結書,由當事雙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擴展資料:
交通事故保險理賠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保險保單正本或保險單正本復印件;
2、事故發生地交警出具的具有簽章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或者是簡易事故處理書、事故調解書、出險事故原因證明(如屬于一方事故,保險公司負責人員已赴現場查勘的情形下,可以不提供該材料,如不屬于單方事故,則需提供該材料);
3、汽車維修行業正式專用的發票;
4、肇事時正在駕駛的人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發生事故的車輛的行駛證復印件;
5、機動車輛保險損失情況確認書、已確認修理項目的列表清單、零部件更換更新的項目清單列表;
6、機動車輛保險事故出險報案表、機動車輛保險事故索賠申請書;
7、機動車輛保險事故現場查勘記錄或機動車輛保險事故現場查勘詢問筆錄(一般適用于盜搶險賠案、疑難賠案和沒有第一現場的賠案);
8、機動車輛保險事故現場查勘的草圖、相關事故車輛損失照片;
9、賠款通知書。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交通事故保險賠償程序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安全提示:發生交通事故時的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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