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解讀(旅游法解讀視頻)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的實質變化
變化一 以自由活動代替購物
《 旅游法》規(guī)定: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旅游者購物。
舊版旅游合同:行程表中會將每一日的進店購物數量、名稱、進行標注。
新版旅游合同:完全取消了進店購物項目,行程表里僅有每日旅行線路、景點、交通、住宿。此外,旅行社在行程中都會留出半天或者一天自由活動時間,方便游客購物。
業(yè)內解讀:十一過后,游客前往東南亞,就不會再被強迫去燕窩店、藥油店等導游拿回扣的購物點,這會大大增加游客游覽的時間; 而歐美等地的奧特萊斯、巴黎春天等購物圣地,導游也不會帶著游客前往。若游客本身有購物需求,可以在行程中的自由活動時間內自愿前往。
變化二 小費包含在團費中
《旅游法》規(guī)定:導游和領隊禁止向旅游者索取小費,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或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等。
舊版旅游合同:團費不包括境外小費,小費屬于 旅游合同不包含 的費用范圍。
新版旅游合同:團費中包含境外小費、導游、領隊服務費、境外交通服務費,并標注了每日價格,以及共交付幾天的小費。
業(yè)內解讀:以往游客在境外旅游過程中,領隊或導游經常會要求付給地陪或者司機師傅小費。通常都是領隊和導游要多少錢,游客就給多少錢,但到底該不該給小費、該給多少小費,卻沒有人知道。將小費寫到旅游合同中,既讓游客明確知道在當地花了多少小費,也可以有效控制當地導游亂收小費的情況。
變化三 自費項目全部取消
《旅游法》規(guī)定: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舊版旅游合同:單獨列出所有的自費項目,并且自費項目占用行程時間。
新版旅游合同:自費項目不包含在行程的游覽景點中,或者干脆取消。
業(yè)內解讀:以往游客報名低價團,旅行社為了降低團費,連一些必去的景點都改成自費項目。比如去法國旅游,凡爾賽宮的門票費需要游客自理,非常不合理。十一過后,這些“必去”的景點全部含在團費中,游客不用再掏一分錢,當然團費價格也會相應地上漲。
變化四 不可抗力損失雙方買單
《旅游法》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造成游客滯留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 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舊版旅游合同:并沒有單獨列出因不可抗力因素應該如何分擔責任。
新版旅游合同:作為合同“補充說明”,把相關內容按《旅游法》規(guī)定列出,要求合同雙方共同執(zhí)行。
業(yè)內解讀:十一過后,如果出現(xiàn)因飛機延誤取消、天氣原因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行程出現(xiàn)問題,費用需要游客和旅行社共同承擔。比如,若旅游當地出現(xiàn)動亂,需要緊急撤離到其他地方,這部分費用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分攤; 若飛機取消,導致游客滯留當地,多出來的食宿費用由游客承擔,返程機票若需重新單獨購買,則由旅行社和游客均攤。
《旅游法》的出臺對旅游購物有哪些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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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的出臺對旅游購物有哪些影響:
1.于整個旅游行業(yè)而言,影響最大的是旅行社的指定購物點。
依附于景區(qū)的購物點影響小,完全依附于旅游團的購物點影響很大。此種購物點往往分布在兩個景區(qū)中間,地處偏僻,完全靠旅游團拉動。新旅游法的出臺必然導致他們中的大多數生存艱難轉移陣地。
2.于許多導游(非景區(qū)導游和海外領隊)而言,新旅游法的出臺是個不折不扣的壞消息。
旅行社應當與其聘用的導游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旅行社臨時聘用導游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全額向導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導游服務費用。旅行社安排導游為團隊旅游提供服務的,不得要求導游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任何費用。
3.于旅行社而言,影響最大的有兩個方面:
一、掛靠的時代過去了
第三十條 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
掛靠問題是旅行社行業(yè)最畸形最嚴重的問題,看來這次真動刀子了,掛靠一直走在規(guī)則的邊緣,但是此次新旅游法的出臺,行業(yè)內已經形成共識:掛靠已死。
如果不清楚掛靠是什么的請自行搜索,掛靠現(xiàn)象的存在是旅行社準入門檻的問題,掛靠的費用一年才幾萬,而注冊旅行社則要幾十萬。
國際旅行社,注冊資本不得少于150萬元人民幣;國內旅行社,注冊資本不得少于30萬元人民幣。
掛靠的方式雖然死了,但是飯還要吃,站著吃和跪著吃的問題而已,旅行社為了擴大市場追逐利益,一定會把他們其中許多招入麾下,設立分部門。雖然獨立發(fā)團的資格被剝奪,但是那些生意人一定會把規(guī)則玩好,讓野戰(zhàn)軍升級到正規(guī)軍。畢竟波及面太廣,全盤整頓掛靠現(xiàn)象是不現(xiàn)實的。
二、純玩的時代到來了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導、欺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純玩是個很簡單的概念,很早被提出,但是隨著新旅游法的頒布,真正的純玩時代才遲遲到來。
當然也許會換成其他叫法我也不大確定,但是低價團已死,團費增長已經是共識了。打著不購物,不進店的旅游團會越來越多。先拼質后拼價的時代到來。
三、《旅游法》10月1日正式實施。根據法律規(guī)定,旅行社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北京多家旅行社表示,在《旅游法》配套的實施細則出臺前,他們暫時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取消購物環(huán)節(jié)。
今年“十一”還是《旅游法》對旅游市場的首次檢驗。記者多日來走訪北京多家旅行社門店,團隊游幾乎所有線路價格均有調整,線路最大漲幅超過100%。
十一重點查處“零負團費”等
27日,國家旅游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國慶期間,全國旅游部門將派出4000多人對《旅游法》實施進行明察暗訪。重點查處“旅行社無證經營、零負團費”、“強迫與變相強迫消費”、“導游領隊私攬業(yè)務”、“導游領隊未告知旅游文明行為規(guī)范”等十大問題。重點對北京、重慶、上海等地監(jiān)督檢查。據其介紹,國慶假期后,將根據檢查情況,推出一系列典型案例,進一步闡明旅游法對行業(yè)監(jiān)管的作用。
組團報價普漲兩三成
團隊游“十一”后價格普遍上漲。記者多日來走訪多家旅行社門店,幾乎所有線路價格均有調整,東南亞、臺灣、香港等出境游目的地的組團報價調整最大。調整幅度最大的漲幅超過100%,平均漲幅大約在20%到30%之間。
以臺灣8日游為例,一家民營旅行社的報價從9月初的4000元調為7000多元。其他旅行社該線路的漲幅在600元到1500元不等。
“我們9月份這個團都爆滿,10月初的團到現(xiàn)在收客還不到20個人。”門店業(yè)務員呂蕭告訴記者,雖然報價明顯漲了,但對游客來說是好事,到了境外一分錢也不用多交,也不用進店,景點觀光多了。
眾信旅游的門店業(yè)務員介紹,韓國、泰國等線路要比以前貴一些。“漲價沒有大家想象的厲害,其實就是把門票、小費等這些以前在境外要收的費用包括了。”他以歐洲3國十天游為例,“我們這次價格調整就是把盧浮宮、凡爾賽宮等門票費包含進去。”
旅行社暫時取消購物環(huán)節(jié)
《旅游法》出臺后旅游團是否還可以購物?多家旅行社表示,《旅游法》實施初期,絕大部分旅行社的選擇是“拒絕購物”,在各家的行程單上,也再看不到商場、奧特萊斯的影子。“雖然《旅游法》說是可以有條件地購物,但這個不落到紙面上誰也說不準。”海濤旅游市場部相關負責人說。
“10月份的這種安排是保守做法,最終肯定還會靠市場調節(jié)。”眾信旅游相關負責人說。
影響旅行社:增加游客自由活動時間
“看情況我們會調整線路,比如增加一些自由活動時間,或者多安排一些半自助的產品,游客可以自行購物。”在一家旅行社的十月計劃中,日本游的線路則將距離購物區(qū)近的景點參觀時間加長,允許游客短時間內自行安排活動。
一家私營旅行社的日本游產品則將返程的集合時間提前2個小時。該旅行社市場部負責人介紹,機場附近有非常大的一個奧特萊斯,游客可以在這里有兩個小時的購物時間。“這不算是指定安排,而且奧特萊斯也是當地人經常購物的場所,沒有與旅游法沖突。”
此外,為了使自己的產品價格盡量維持穩(wěn)定,多家旅行社在《旅游法》未實施前就改變了采購模式,如將以前預訂機位改為幾家旅行社包機的采購模式——此舉讓機票價格較少受假期以及政策等因素影響。
取消指定購物后,韓國線路價格變動較大。海濤旅游則采用包機形式抵抗這場漲價風潮。包機從天津機場出發(fā),進一步拉低了出團的交通費用。“《旅游法》實施前,機票也水漲船高,但包機不會漲。”市場部負責人說。
導游:回扣沒了,日子不好過
《旅游法》實施后,對于歐洲的領隊來說影響很大。
領隊阿蘭告訴記者,他們歐洲團有部分收入是直接能落到自己手里的,要比在旅行社吃死工資好。
據她介紹,在9月初公司就跟他們分別談了話,也做了《旅游法》的相關培訓,按照以前的經營方式,他們每次出團到歐洲,都能通過帶客購物獲取很可觀的收入。“比如法國的,大約會給我們提5%左右吧,當地的地接導游也有回扣。”“每個月最多可拿2萬左右的回扣。”
《旅游法》明確了導游和領隊不能參與購物或者自費項目推薦中,不得從中獲取利益。這就斷了他們的回扣收入源頭。“兩種辦法唄,一種是上岸,一種就不干。”
阿蘭說,上岸就是指在旅行社吃死工資,沒什么競爭和壓力,但她覺得旅行社的工資太少。“一個月不到2000的基本工資,沒團的話也就只能拿到這么多。”
一家旅行社的負責人告訴記者,業(yè)內給導游的工資一般在1500到2000元,每次出團一天補助500元。“一般來說這個薪酬水平可以了。我們還給導游上 五險一金 。”
這位負責人表示,《旅游法》實施確實對部分導游有影響,但正規(guī)的旅行社和有證的導游會逐漸留下來。他說,地接社的這部分灰色利潤消失后,他們會按成本正常報價,所以十一后旅游價格上漲也有這部分原因。
釋疑“協(xié)商一致,仍可指定購物點”
《旅游法》即將實施,仍有不少解讀誤區(qū)。其中,以“以后不準購物”尤甚。對此,《旅游法》核心起草組成員申海恩表示,在游客和旅行社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帶店購物,甚至可以指定購物點。
誤區(qū)1 旅行社順勢漲價
近段時間以來,一些旅行社已經率先根據《旅游法》有關規(guī)定,調整經營方式,10月1日之后的報價,明顯上漲。對此,有意見認為是旅行社借《旅游法》實施之機漲價。
為此,國家旅游局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十一”后團隊旅游價格的上升,是價格水平理性的、正常的回歸。他說,此前,團隊旅游的價格非常低,主要因為游客在旅游目的地的吃、住、行等費用以購物等方式的不正當利潤來彌補,是不正當的經營模式。價格回歸對于旅行社來講是好事,對于消費者權益保護也是有利的。“十一”期間旅游價格較大幅度地上漲,是《旅游法》實施與黃金周旺季的疊加效應造成的。
誤區(qū)2 以后旅游不準購物
有網友認為,《旅游法》實施后不能購物了,無法理解。
對此,《旅游法》核心起草組成員、北京二外法學系主任、副教授申海恩表示,《旅游法》沒有說完全禁止購物。購物本身沒有問題,購物不違法,立法者的意圖不會完全扼殺旅游中的購物,而是要遏制那些不良的購物行為,以及杜絕旅游經營者靠購物牟取的不正當利益。
申海恩進一步解釋稱,在游客和旅行社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帶店購物,甚至可以指定購物點。《旅游法》所說的禁止行為,是指旅行社單方面指定購物場所,在格式合同里直接寫購物點就違反了第三十五條。
誤區(qū)3 不需給導游小費
一些旅行社認為,導游服務費就是小費,可由旅游者直接向導游支付。
國家旅游局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旅游法》規(guī)定的導游服務費,是旅行社支付給導游的勞動報酬,是旅游團費的組成部分,必須在包價旅游合同中列明,由旅行社向旅游者收取;而《旅游法》規(guī)定的小費,是旅游者因對導游服務滿意而自愿、額外、直接向導游支付的費用。
他說,《旅游法》明確規(guī)定,旅行社、導游均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費。但一些地方有向司機、導游支付小費的習慣,也是他們報酬的一部分,通常必須支付。建議旅行社可將該費用直接包含在旅游團費中收取,但不得由導游、領隊直接收取。
誤區(qū)4 團隊游將消失
有網友認為團隊游報價上漲了,“未來自由行將成為主流,團隊游將逐漸退出舞臺。”
攜程旅行網旅游業(yè)務部業(yè)務副總經理何勇認為,相對于自由行,團隊游不需要客人費心費力去挖掘當地旅游資源,并且從住宿預訂、交通接駁、景區(qū)門票等各方面為游客提供一應俱全的服務,打包預訂的價格也更有優(yōu)勢,它自有發(fā)展的優(yōu)勢和土壤環(huán)境。
除了“純玩”,愈來愈多游客有了衍生服務的需求,比如在度假的同時,順便看看當地大學的環(huán)境,甚至學習禮儀課程等。何勇說,“因此,團隊游勢必不會消失,而是以更具品質化、多樣化、個性化的形態(tài)生存發(fā)展下去。”
追問境外旅游被騙如何維權?
(地接社違規(guī),組團社擔責)
國家旅游局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一些旅游者由于對低價團的本質認識不清,打算自行或通過旅行社解決出境問題,之后在境外參加低價團。他說,與境外旅行社簽訂的旅游合同原則上不受《旅游法》的約束和保護,如果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境內旅行社有參與、誘導行為,一旦發(fā)生糾紛,無法依據《旅游法》維權。
經常旅游的朋友知道,在境外的所有游覽項目是由地接社來負責。有人提出,中國的《旅游法》無法約束外國的地接社行為,一旦出國以后,旅行社的行為就沒人管了。
國家旅游局相關部門負責人說,《旅游法》明確規(guī)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違約的,由組團社承擔責任”。也就是說,不論是地接社還是直接提供相關旅游服務的履行輔助人的問題,組團社都要承擔責任。
因此,旅途中發(fā)生的問題,如果不是當時必須解決的,旅游者完全可以回到居住地后找組團社承擔責任。當然,也不排除旅游者可以及時與地接社協(xié)商解決,可以向當地旅游及相關部門投訴解決。不文明行為將及時制止。
隨意刻畫文物將被拘留?
(旅游法沒有處罰條款,據相關法規(guī)處理)
對于經常發(fā)生的游客在景點文物上隨意刻畫等不文明情況,北京市旅游委副主任安金明介紹,《旅游法》第13條的規(guī)定,就是對旅游者提出了標準和規(guī)范。
安金明說,國內目前對于游客的不文明行為造成后果的,是根據治安管理法和行政處罰法進行取證、處罰,根據情節(jié)輕重,可以警告、罰款200到500元,甚至拘留。而在國外,這些行為則受當地法律約束。
案例“低價”游港澳 購物貴過團費
去年,58歲的退休職工王女士和愛人在一家保險公司的推薦下,參加了一個為期8天的港澳團體游活動,團費只要每人1280元。在接下來的行程中,每天上午的行程幾乎都是購物,算下來,老兩口此行總共花費了超過6000元。
《旅游法》第三十五條: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抵港旅客在旅游大巴過夜
2013年2月12日,一個深圳赴港澳內地旅行團抵港時,因負責接待的香港旅行社未能安排酒店住宿,30多名團友中的20多人12日晚被迫在旅游大巴上過夜,團友投訴。
《旅游法》第七十條: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導游“持刀”強迫購物
2013年7月4日,一段“北京導游持刀強迫游客購物”的視頻被大量轉發(fā)點擊,網友稱該導游對游客高呼“弄死你”。該事件引起廣泛關注,7月9日,涉事“導游”被警方控制。涉事導游的朋友稱,其當時拿的不是刀,是改錐。
《旅游法》第四十一條:導游和領隊應當嚴格執(zhí)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2019年新修訂河北省旅游條例解讀
5月1日,新修訂《河北省旅游條例》在河北省正式施行。新修訂《條例》強化了對于旅游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是落實《旅游法》和國家系列重大政策舉措的需要。
新修訂《條例》的出臺,使旅游業(yè)在河北省經濟社會發(fā)展中的定位更加清晰豐富,更加注重發(fā)揮旅游業(yè)綜合效益,有助于社會各界,特別是地方政府正確認識旅游業(yè)的地位與作用,集中力量把旅游業(yè)建設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產業(yè)。
新修訂《條例》對旅游業(yè)在京津冀協(xié)同發(fā)展中的引領作用給予特別關注,強調旅游業(yè)作為“開放先鋒”,是促進三地交通、產業(yè)、生態(tài)等重點領域協(xié)同的重要產業(yè),要助推三地建設國際旅游休閑目的地。
新修訂《條例》有多個條目對旅游基礎設施建設進行了詳細規(guī)定,把重點旅游景區(qū)線路納入公共交通系統(tǒng),規(guī)定通往AAAA級以上景區(qū)的公路應當逐步達到二級以上標準,強調要構建“快旅慢游”服務體系,旅游基礎設施建設要進入愛揚道。
新修訂《條例》還著重加強對旅游經營行為的規(guī)范,保護游客合法權益成為《條例》重中之重。《條例》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對旅游者在接受旅行社提供服務過程中,由于其他旅游經營者原因致使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旅行社應當先行賠償旅游者的有關情形作了具體規(guī)定,例如規(guī)定旅游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明示消費價格,不得欺客、宰客,并對誘導、欺騙、糾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買商品、接受服務的行為,并規(guī)定了明確的處罰條款。
除此之外,新修訂《條例》特別關注了執(zhí)法者的行為和責任,對旅游投訴受理機構建立健全旅游投訴制度、投訴處理程序和時限要求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并對景區(qū)及旅游經營者在保障旅游安全、應對突發(fā)事件應承擔的責任做出規(guī)定,例如規(guī)定有條件的景區(qū)應當配備專門的醫(yī)療和救援人員,景區(qū)應當建立安全預警、應急通信系統(tǒng),制定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提高自身應急反應能力。
新修訂《條例》的出臺實施是依法治旅、依法興旅、提高河北旅游法治化建設水平的重要步驟,也對提升旅游綜合管理和執(zhí)法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據悉,河北省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將把貫徹實施《河北省旅游條例》作為全年旅游工作的重點,推動旅游業(yè)實現(xiàn)轉型發(fā)展、跨越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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