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資首付離婚是贈與嗎(父母出的首付離婚后怎么分)
新民法典 父母付首付離婚房產怎么分配
父母付首付,離婚時房產的分配方式為: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認定首付是父母對夫妻二人的贈與,房子寫夫妻二人兩人的名字,那么房子就屬于兩人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平均分割。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父母給的首付離婚怎么分配
父母給的首付離婚分配如下:
1、如果是婚前買的,而且寫了自己孩子的名字,那么房子就是她個人的,另一方獲得還貸及增值部分的補償。2、如果是婚后買的,那就是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視為對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離婚分割時可以出資父母的子。
婚后男方父母出了一部分首付錢買房,離婚了怎么算是共同財產嗎?
夫妻共同財產。
婚后買房男方父母出首付的,如果男方父母沒有標明是對男方個人的贈與,則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則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住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分割房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由國家規定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父母出資首付款離婚如何處理
1、房屋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的,由夫妻二人共同還貸,則離婚時一般會將房子判給登記方所有,由其繼續支付剩余貸款。對于婚內共同還貸部分及其產生的增值,則由得房子的一方對另一方做出補償。
2、房屋登記在另一方子女名下的,一般情況下也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非登記方的個人財產,非登記方有權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確表示贈與登記方或者雙方之間有其他相反約定的除外。
3、房屋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雙方的共同財產。如果雙方約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則按約定享有產權。如果雙方對共有方式沒有進行約定,則視為等份共有。
離婚房產如何分配
1、屬于個人所有的房屋歸個人所有,在離婚時不進行分割。
2、房屋屬于共同財產的,在離婚時需要進行分割。
3、一方婚前以個人名義按揭購買房屋,產權登記在個人名下,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償還貸款的。依據法律規定,該房屋為婚前一方個人財產,但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款項,及還貸部分所對應的增值應給予另一方經濟補償。
4、婚前、婚內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如果沒有特殊說明,一般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該房屋作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登記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為個人合法財產,無需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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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付首付夫妻還貸款離婚后怎么分配
父母首付夫妻還貸離婚房產分割: 1、如果是在結婚前由雙方父母花錢購買的房屋,婚后由夫妻雙方進行共同還貸的,視為夫妻雙方按父母出資的比例份額共有房屋并進行分割。 2、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3、沒有協議如何判斷父母是否明確表示贈與一方,需要看房屋登記在誰的名下。
(1)如果房屋登記在支付方子女名下,則該部分出資屬于對該子女的贈與,離婚房產分割時應剔除該部分出資后,但房屋仍為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房屋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或者支付方配偶子女名下,則該部分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該出資不另行處理。 4、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一方婚前父母出錢買房,房產離婚如何分割這個問題,應該從產權證入手。也可能將房產證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也可能登記在兒媳名下,也可能兩個子女名字都登上。
(1)在購房時,一方父母出錢買房,如果是在全額付款的情況下,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那么,這個房產就屬于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此房產。
(2)如果購房,父母只出了首付款,剩余的房款是婚后夫妻雙方共同按揭償還的,離婚時會將房子歸產權登記人名下,對于婚內共同償還的房貸及房子部分,由得到房子的一方按比例償還給未得到房子的一方。
(3)一方父母出錢買房,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的,如果夫妻感情不和,離婚分割時先認定此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由一方父母婚前出資買的,出資的一方有有權要求按照出資比例分割該房屋。
(4)一方父母出錢買房,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離婚如何分割呢?首先此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可根據雙方約定的比例份額進行分割,沒有約定,按實際雙方應得比例分割。 5、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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