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勞動合同試用期的信息
勞動合同試用期規定
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是一個月到六個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要和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的期限來確定試用期。
最短的試用期是一個月,而且這個最長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并且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其中,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的作用:
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以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勢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這是由于勞動過程是非常復雜的也是千變萬化的。
不同行業,不同單位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各不相同,國家法律法規只能對共性問題做出規定,不可能對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做出規定,這就要求簽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

勞動合同試用期
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是一個月到六個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要和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的期限來確定試用期,最短的試用期是一個月。
最長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并且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其中,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什么是勞動合同試用期
勞動合同試用期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試用勞動者工作的期限。設立試用期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對用人單位來說,約定試用期可以對所招用的勞動者進行較為全面的了解,最終選定適合的人員;對勞動者來說,約定試用期可以了解用人單位的情況,檢驗自己是否適合試用的工作崗位,如果不適合的話,可以盡早去找一份適合自己的工作。試用期制度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勞動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同行業、不同工種、不同崗位的具體情況各不相同,對試用期的要求也應該有所區別。具體到某一工作崗位的試用期,可以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進行協商,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崗位對勞動者素質的要求和該工作崗位操作的難易程度,規定一個具體的試用時間段。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一般為一個月到六個月。通過試用期,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了全面了解,對符合工作崗位要求的條件、適應生產經營需要的勞動者,應當將其轉為正式職工,享受正式職工的待遇;對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超過試用期,則企業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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