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起訴父母要求返還彩禮的流程是什么(兒女起訴父母的條件)
如果父母收了彩禮在什么情況下女兒可以起訴父母要回彩禮
全國各地都有彩禮現象。
彩禮表面上都是20萬上下的風俗,其實都是根據家庭具體情況商定的,實際差距很大,貓膩都在嫁妝上。
情況一:如果你娶的富家女兒、高知家庭女兒、城里家庭女兒,20萬彩禮會作為女兒的嫁妝返還到小兩口家里,岳父額外再添一筆豐厚的嫁妝,比如一輛車,一起帶到小兩口家里。彩禮和嫁妝一般都會成為新娘的私房錢。
富裕家庭和高學歷家庭嫁女兒,首選考慮的是女兒幸福,小兩口日子過得舒服。婚后小兩口正甜蜜,遇到用錢的時候,媳婦就把這錢拿出來了。
既然彩禮會返還,所以,城里女方反而不太在意彩禮多少,有的時候,三五萬就可以了。當然,房子還是剛需。
情況二:如果你娶的窮地方且重男輕女思想比較嚴重地方的媳婦,男方的20萬彩禮,會被岳父扣下,也許用于你小舅子娶媳婦用。嫁妝也許就是幾床被子。
這種家庭的父母,雖然口口聲聲說為了女兒的面子,首選考慮的不是女兒的幸福,是趁機收回養育成本,給弟弟娶媳婦。
情況三:當然,也有20萬彩禮,返一半扣一半的。
情況四:比較極端的一種情況,丈母娘可能會一口咬定,全國各地都是20萬彩禮0返還0嫁妝,唬不住你就一拍兩散,換下一家唬,總有愿打愿挨的。或者婚前談的時候,女方答應彩禮走個過場,婚后返還。婚后就黑不提白不提耍無賴,媳婦再哭哭啼啼讓你別逼她父母。
所以,婚后退不退彩禮這個問題,有退的,也有不退的,取決于婚前兩家如何商定的。
顯然,大家娶媳婦,肯定愿意優先娶富家女兒、高知家庭女兒、城里家庭女兒,但競爭激烈啊,大家都懂。
下面介紹四種情況:
情況一:城男娶城女,彩禮都不大。
情況二:村男娶村女,彩禮雖大,但一個愿打一個愿挨,只要新娘不反悔,就問題不大。
但有一種情況,女方索要巨額彩禮后,被女方父母扣下。新娘兩手空空,嫁到婆家,見到婆家家產被彩禮榨干,家徒四壁,還有巨額債務,日子很苦,于是經常跟新郎吵架,回到娘家后,不愿再回婆家,甚至提出離婚,并外出打工,但女方又不肯退還彩禮,導致男方人才兩口。兩家反目成仇,甚至引發刑事案件。這是天價彩禮導致悲劇的典型情況。
情況三:村男娶城女,俗稱鳳凰男,會有些糾結。但男方總體是賺的,男方親戚別太過分即可。
情況四:城男娶村女,這種情況,女孩是最糾結的。
中國各地普遍都有低娶高嫁的習慣。村里的姑娘想嫁到鎮上。鎮上的想嫁到縣城。縣城的想嫁到市區省城。省城的想嫁到北上廣。
但城市男方沒有天價彩禮的風俗,只想給1萬紅包意思一下。
女方又想趁機賺一筆,不然覺得對不起父母,自己也會很沒有面子。
男方家境又讓女方姑娘很動心。
婆婆勸兒子另找個城里媳婦,免得娶到家的媳婦是個扶弟魔。
女方丈母娘一邊強調風俗,口口聲聲為女兒好,一邊舉著農藥瓶,一邊藏起來女兒的戶口本,逼著女兒賺一筆彩禮錢,日后好給弟弟娶媳婦。
城里男友態度強硬。這時又有村里小伙上門提親,愿意傾家蕩產掏30萬彩禮,還不要嫁妝。
這就糾結了。
嫁給城男,自己婚后幸福,但家里父母得不到多少彩禮錢。
嫁給村男,父母得到巨額彩禮錢,但自己婚后日子會很清苦。
女孩們的想法也是兩個極端。
有的偷戶口本跟男友登記,自己扣下彩禮錢,婚后養兒子用。父母譴責她沒良心,她譴責父母賣女兒。說不清誰對誰錯。
有的堅決為娘家掙一大筆彩禮錢,哪怕婚后到婆家吃苦還債。平時賺點錢,就像樊勝美,拼命貼補娘家,婚后不管兒子,也要管弟弟。老公譴責她是扶弟魔,她譴責老公沒良心。說不清日子能不能過下去。
最后,補充一點法律知識。希望大家不會用到。
2017年10月1日頒布實施的民法總則,鑒于國內騙婚騙彩禮現象泛濫,榨干男方父母終生積蓄,導致生活困難、舉債,進而導致多起糾紛、斗毆、放火、持械殺人等重案,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現狀,法院規定,女方獲得彩禮后悔婚、婚后無夫妻生活、有夫妻生活但侵害男方生育期導致離婚、二年內離婚的,彩禮都要全額返還。
簡單的說,想返還彩禮,就要在沒有成婚或已經離婚的前提下。婚姻存續,法院就不會判返還彩禮。
2013年江蘇省宿遷市一女子悔婚拒不退20888元彩禮,被判有期徒刑9個月。
如法院判定女方蓄意騙婚牟利的(兩次以上從彩禮獲利,躲避法院傳喚或警方追捕的),仿照詐騙罪量刑。數額巨大的(10萬以上),借鑒判例,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想離婚,能不能向岳父要回彩禮?可以。前提是新娘想向娘家父母要回這筆錢。
2013年,連云港市東海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女兒狀告父母,要求返還其丈夫于婚前給付的彩禮一案。法院認定,彩禮是有條件的贈與。贈與人說送贈給誰的,就是贈給誰的。男方只要表明,彩禮是贈給新娘本人的,新娘就可以要求自己父母返還這筆彩禮錢。法院依據相關法律判決兩被告立即返還女兒20萬元。
彩禮錢可以起訴要回嗎
返還彩禮糾紛可以起訴嗎
返還彩禮糾紛是可以起訴的。彩禮,一般是指男方為達到與女方結婚的目的而依照習俗給付女方一定數量的現金或財物,彩禮的給付也是婚約成立的標志。
雖然我國《婚姻法》對婚約和彩禮均未作出規定,但是彩禮作為一項歷史悠久、在民間有著深厚基礎的習俗對當今中國社會仍有極大的影響力。伴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訂婚的彩禮也不斷提高,少則幾萬多則幾十萬,一旦雙方最終不能結為夫妻,則彩禮的處置問題往往會引發糾紛,最終訴者法院。
婚約彩禮糾紛案件,原則上以婚約雙方當事人作為訴訟主體。但下列情形除外:
1、訂立婚約的當事人為未成年人的,婚約當事人與其監護人作為共同訴訟主體;
2、給付彩禮一方的婚約當事人雖已成年,但與其父母共同生活,并用家庭財產給付彩禮的,婚約當事人與其父母可以作為共同原告;
3、接受彩禮一方的婚約當事人雖已成年,但與其父母共同生活,并將所接受的彩禮用作家庭共同生活的,可根據原告的選擇將婚約當事人和其父母作共同被告;
4、婚約當事人的父母不得單獨作為訴訟主體。
什么情況下需要返還彩禮
我國《民法典》注重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明確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可是,在部分地區,男女青年在戀愛、結婚的過程中,至今仍流傳著一方(主要是男方)送給另一方(主要是女方)一定價值的財物和現金的習俗,俗稱送彩禮。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因此提醒那些因給付和收受彩禮的年輕人,如果因彩禮而發生糾紛,應當認真學習法律,對號入座。
婚前父母說彩禮放在他們哪里幫我存著。婚后我需要用于家庭時候卻不給了,怎么要回?
你好,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追回。
首先你需向男方確認這部分彩禮是對于你個人的贈與還是對你父母的贈與。如果明確彩禮是對你個人的贈與,則該彩禮屬于你的個人財產,你父母只是幫你保管。
你可以起訴你的父母要求返還不當得利,自你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你的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的三年內都可以向法院起訴。
家與家律師事務所專注婚姻家事,如果有相關的法律需求,可以進一步咨詢我們。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188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民法典》第122條: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彩禮被父母拿走,能要他們返還嗎?
不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明確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來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手續但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法律上彩禮是給女方父母的嗎
法律上來講是更偏重于彩禮是給女兒的,除非女兒主動放棄。否則父母無權拿。
彩禮錢是現代中國保留舊時結婚風俗,由男方支付給女方的聘金。法律對于彩禮錢沒有明確規定,可認為屬彩禮范疇。
彩禮是中國舊時婚禮程序之一,又稱財禮、聘禮、聘財等。
彩禮錢多用于買家具、家電、衣服等等,還有的將彩禮錢直接作為女方嫁妝由其自由支配使用。
另外,根據各地風俗習慣不同,彩禮錢的數量也不同,因此,并沒有一個相對明確的數字規定。
在我國,婚約雖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婚約產生的財產關系屬于民事法律調整的范疇。婚約財產糾紛主要是彩禮返還問題。
理論上關于彩禮的性質、應否返還有數種觀點,但一般對彩禮有規定的國家在學理上或立法上均認為此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這一理論既符合公平原則,也不與婚姻的倫理觀念相違背。依此觀點,彩禮贈與行為一經雙方當事入達成合意而生效,彩禮的所有權隨交付而轉移到女方手中,當婚姻不成立時,贈與合同解除,受贈人即喪失繼續占有彩禮的合法理由,如果受贈人拒不返還而繼續占有財物的,則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依不當得利返還對方。
結婚三年以上一般是不返還的。
彩禮名義上是給女方父母的聘禮,但是一般父母都不收,都給女兒自由支配,也都會當做兩人的家用。這個沒有嚴格的界限。
如果女方通過起訴的方式跟父母要回彩禮錢,也容易傷害彼此的感情,對于彼此來說并不是好事。
彩禮的返還
(一)返還主體 實踐中,由于 彩禮 給付與收受的實際主體可能不是男女雙方,而是雙方的父母或者其他近親屬,那么,在 彩禮返還 之訴中,如何列 訴訟 當事人?除了男女雙方外,彩禮的實際給付人、收受人是否也應當列為訴訟當事人? 我們認為,由于 離婚 案件涉及男女雙方以及子女的人身權利,涉及當事人的隱私,故離婚案件中一般不存在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而且,彩禮的給付實際也是以男女雙方為利益對象或者代表。因此,應當區別不同的情況進行處理: 1、男女雙方辦理了 結婚登記 手續后,男方以女方為被告提起 離婚訴訟 ,并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的,不列彩禮的實際給付人、實際收受人為第三人。而應以男女雙方作為彩禮返還的權利人與義務人。一方以不是彩禮的實際給付人或者實際收受人為抗辯,拒絕返還彩禮的,不應予以支持。 2、男女雙方未辦理 結婚 登記手續,男方提起訴訟要求返還彩禮的,由于彩禮的實際給付人與收受人并不局限于男女雙方,還可能包括男女雙方的父母或者其他近親屬,在彩禮的用途上,既有可能是女方個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還有可能為男女雙方所組建的家庭所用。因此,一般可列女方為被告,如彩禮實際收受人為女方父母或其他人,則可考慮列實際收受人為共同被告。這樣既符合婚約財產糾紛特質,也有利于真正解決糾紛。 (二)返還標準 對于彩禮應當全部返還還是部分返還,尺度如何掌握的問題。我們認為,應區分男方雙方是否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定: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形 彩禮與婚姻有關,其返還與一般財物返還有所不同。收受彩禮后最終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當然應予返還。至于具體返還的數額則應區分未婚男女雙方是否共同生活而定:(1)如果未婚男女雙方并未共同生活,則應依據《解釋二》第10條,可以主張全部返還;(2)如果未婚男女雙方確已共同生活,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并結合當地農村的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及返還數額。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形 根據《解釋二》第10條規定,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仍應返還彩禮的有兩種情形:(1)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2)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1)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說明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系已為法律所認可并保護。進而,男方給付彩禮所追求的結婚目的也已經實現。因此,原則上,男女雙方結婚后,不存在退還彩禮的問題。但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只有婚姻之名,并無婚姻之實的情形。顯然,這也不是男方給付彩禮所期望見到的結果。故《解釋二》第10條將其納入可返還彩禮的情形。但問題是可返還彩禮的數額如何確定。由于現實中,相比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給付彩禮的男方更看重的是建立家庭、共同生活。故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彩禮數額、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結婚時間長短、未共同生活是否有正當事由并結合當地農村的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返還數額。 (2)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解釋二》第10條規定“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應當返還彩禮。實踐中,對“生活困難”有不同的理解。主要有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解釋二》規定的“生活困難”是一種相對困難,即因彩禮的給付使得給付人的生活與給付之前發生巨大變化,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條件而言,生活變得相對困難的,即使雙方結婚后又離婚的,也應當返還彩禮。如果以絕對困難作為判斷標準,容易造成對給付方的不公,使得當事人的利益無法得到真正的保護。 我們認為,給付彩禮的目的,是為了締結婚姻關系。男女雙方在締結婚姻關系后,彩禮給付的目的已經實現,原則上收受方已經不再負有返還彩禮的義務。《解釋二》關于“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收受人應當返還彩禮的規定,體現的是法律對生活確有困難的當事人的幫助。參照《 婚姻法 》第42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解釋一》第27條對該條規定的“一方生活困難”解釋為“依照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故從婚姻法立法原意上看,《解釋二》第10條所規定的“生活困難”,應屬絕對困難,即以因彩禮的給付導致給付人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為前提。目前城鎮居民可考慮參照其收入是否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相應地,退回彩禮的具體數額一般也以達到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為準。 此外,在依據《解釋二》確定是否返還彩禮以及返還標準時,還可考慮當事人是否有過錯。具體而言: (1)在男方要求解除婚約或離婚的情形下,返還彩禮的數額依據男方是否有正當理由處理: 1)如男方有(例如女方隱瞞不宜結婚疾病),可考慮全額返還; 2)如男方無,適當減少。 (2)在女方要求解除婚約或離婚的情形下,返還彩禮的數額依據女方是否有正當理由處理: 1)如女方有(例如男方有出軌行為),可考慮適當減少或不退還; 2)如女方無,可考慮全額返還。 (3)雙方均有過錯的,確定返還彩禮的數額時應比較雙方的過錯大小,一方過錯明顯大于另一方的,可適當增加或減少返還數額。 有關彩禮該不該還的問題,有點類似“家務事”的感覺,情形非常復雜,外人開來說不清道不明,也很難去判定該不該還。 返還彩禮的司法解釋 已在上文中列舉,比較詳細,大家如有牽扯相關問題,可以對照情況,進行考量。文末, 律師 365網的編輯也要呼吁備婚的人們婚前審慎,結婚不是一頭熱的事情,而是牽扯到多個家庭的大事,必須事前考慮清楚,臨事保持克制,遇到矛盾多做讓步。
退彩禮的程序是怎樣?
一、同居分手可以退彩禮嗎
可以的。
二、離婚彩禮的一些具體問題及解決辦法
1、返還范圍:
是不是男女雙方在戀愛中所有贈送物都應返還?彩禮到底包括哪些?這是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只有解決好彩禮返還范圍,才能切實維護好雙方的利益。筆者認為,以下兩個方面應該不屬于彩禮返還的范疇:
第一、共同花費,一方收到彩禮后,往往會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銷,如為辦婚禮宴請賓客,送禮以及平時的吃喝玩樂等,在計算返還數額時都應當從中剔除。
第二、屬于贈與性質的財物。在戀愛中,男女雙方為表情意,通常會贈與對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說,這些是一方自愿贈與另一方的,與有無結婚目的無關,對于該類財物,贈與方不得要求返還。
2、訴訟主體的確定:
在司法解釋中,只是說“給付方”可以要求返還彩禮,那么這里所說的給付方是否包括當事人的父母呢?在中國的傳統習俗中,兒女的婚姻被認為是終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辦,送彩禮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為家庭共有財產。而在訴訟中大多數也是由當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訴,因此為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防止應訴方以起訴人不適格作為抗辯,應當對“給付方”作擴大解釋。
同時,對于被告的確定問題也應引起注意,在實踐中,訴訟方也通常把對方當事人的父母列為共同被告,要求他們承擔連帶責任,筆者認為這種做法是可取的。在習俗中,一般是父母送彩禮,也是父母代收彩禮,即使由本人親自接收,兒女為表孝心,感激父母多年的養育之恩,也會將一部分交由父母。所以,將當事人父母列為共同被告并無不妥,實為可取之處。
3、婦女權益保護:
我國并不承認婚約的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因男方的過錯導致婚約解除,或由男方提出解除婚約,女方是不能以男方違反婚約而請求不返還或部分返還的。但是在現實生活中,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卻事實上同居的,若男方始亂終棄,要解除婚約,這時應權衡雙方利益,本著保護婦女,保護弱者的原則,在彩禮返還數額上,一般可酌情減少。在實踐中也存在這樣的情況,即雙方已同居多年的,男方要解除同居關系,以未辦理結婚手續為由,要求返還彩禮,此時若女方已將所收彩禮用于同居后共同生活的,也可減少返還數目或不予返還。
4、關于“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問題:
(1)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這是對離婚可能引起的消極后果的一種補救措施,旨在保護弱勢群體,體現撫弱濟貧的社會主義道德要求。婚前給付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在離婚時可要求返還所送彩禮。生活困難方既可以要求另一方給予幫助,又可要求返還彩禮。
首先,這是兩種不同且并行不悖的制度。前者是一種救濟措施,其既是人與人之間互幫互助的體現,又是夫妻之間互相扶養的法律義務在婚姻關系解除后的合法延伸。后者則是一種返還請求權,是基于結婚目的落空而產生的請求權。
其次,兩者的請求權主體有所不同。前者只限于夫妻中的一方而已,不再涉及其他人。而對于返還彩禮的請求權主體,如前所述,可以為當事人的父母。所以,困難一方在提出返還彩禮的要求后,不妨礙其請求另一方給予一定的幫助。當然,這里的離婚時對生活困難一方的幫助是有條件限制的:
第一、提供幫助一方要有負擔能力,一般要在該方的能力范圍之內;
第二、幫助有時限性,生活困難應是在離婚時就存在的困難,而不是在任何時候都可以提出請求,而且在其另行結婚后,就應停止對其進行救濟。
(2)在我國,雖然不承認婚約的法律效力,但合法的婚姻關系是受法律保護的。故如果要求返還彩禮一方對婚姻的破裂存在過錯,而另一方并無任何過錯,雖然請求方存在生活困難,也無須再支持其返還請求。有這樣一個案件:某女與某男婚后不久,男方卻與另一女子離家出走,下落不明。后該女向法院起訴離婚,然在法院判決離婚后,男方母親以生活困難為由又訴至法院請求女方返還彩禮,后因證據不足,被依法駁回訴請。
5、證據認定問題:
贈送彩禮與一般的民事行為有所不同,贈與方不可能要求對方出具收條等書面手續,以表明其已收到彩禮。因此,當引發彩禮糾紛時,當事人舉證比較困難,一般只能提供證人證言,且多為親友證言,通常證明力不大。對方當事人也常以此作為抗辯,主張不予采信。為了收集有利證據,當事人往往會不經對方同意,錄制雙方談話錄音或電話錄音。那么對于此類視聽資料如何認定呢?
沒有領取結婚證,并且彩禮錢是男方借來的,那么女方必須要歸還彩禮錢。如果有孩子的,那么就不需要退還彩禮費,畢竟孩子是需要撫養費的,并且彩禮錢是同居后雙方一起生活用的費用。具體彩禮費退不退還,需要看個人的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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